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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一登记号: | CBDR-2019-01007 | ||
索引号: | 发文编号: | 城政办发〔2019〕39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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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BDR-2019-01007
城政办发〔2019〕39号
城步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城步苗族自治县加强和改进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乡镇(场)人民政府,县直有关单位,省、市驻城单位:
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城步苗族自治县加强和改进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城步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 10月24日
城步苗族自治县加强和改进生活无着的流浪
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实施细则
为加强和改进救助管理工作,保障生活着的流浪乞讨人员(以下简称流浪乞讨人员)人身安全和基本生活,根据《邵阳市委办公室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邵阳市加强和改进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邵市政办发[2019]15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以下实施细则。
一、工作目标
按照民政部、省民政厅和市民政局对救助管理工作的新要求,立足当前救助管理工作的形势和任务,全县基本建立起以依法救助、教育管理、回归安置、有害乞讨治理、基层源头预防为主要内容,以政府主导、部门配合、社会参与、流入地与流出地联动的工作机制为保障,以省、市、县、乡、村五级救助管理机构为平台,上下联动、部门联动、区域联动的平台式、网格化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体系。
二、救助对象范围
根据民政部《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机构工作规
程》有关规定,“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是指:离家在外、
自身无力解决食宿,正在或即将处于流浪或乞讨状态的人员,包
括生活无着的流浪人员和生活无着的乞讨人员。
求助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救助管理站不予提供救助并告知其理由:一是虽有流浪乞讨行为,但不具备前述规定情形;二是拒不提供个人真实情况(因年老、年幼、残疾等原因无法提供个人情况的除外);三是索要现金,拒不接受其他救助方式;四是救助人身上有明显损伤,但本人拒绝说明情况。
具体救助对象的确认与终止救助,由救助管理站根据救助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三、组织领导
按照“政府主导、民政牵头、部门负责、属地管理、社会参与”的原则,成立城步苗族自治县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由县政府分管民政工作的副县长任组长,县政府办分管民政工作的办公室副主任、县民政局局长为副组长,民政、发改、公安、财政、卫健、编制、司法、教育、交通运输、残联、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宣传、网信等有关部门的分管领导为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县民政局,由县民政局分管副局长任办公室主任。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召开会议,研究解决救助和管理工作中的新情况和新问题,制定配套政策措施,保障流浪乞讨人员的合法权益,维护城市公共秩序。定期听取工作汇报,明确部门职责,加强部门联动,落实相关工作。
四、部门职责
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实行分工负责制。民政部门牵头,各
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密切配合,加强协作,形成救助保护工
作合力。
(一)民政部门
1、牵头负责市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的日常工作。
2、依据国家、省市有关政策,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有关救助措
施和工作制度,指导和督促救助管理机构落实法规政策,加强内
部管理,防范化解风险隐患。
3、负责联系国内其他地区民政部门,指导救助管理站做好受
助人员的返乡与护送工作。
4、负责组织对住址不详的长期滞留流浪乞讨人员进行安置。
(二)公安部门
1、负责街面巡查和转介处置工作,发现流浪乞讨人员时,应
当履行告知、引导、护送职责。对其中符合救助条件的未成年人、残疾人、老年人和行动不便的其他人员,应当引导、护送到救助管理机构并履行书面交接手续。对其中的危重病人、精神病人、传染病人,应及时通知120急救中心并协助护送至卫健部门指定的定点医院进行救治。
2、负责依法查处流浪乞讨人员中的治安行为,依法查处发现
混迹在流浪乞讨人员中的犯罪嫌疑人。特别是要加大对组织、教
唆、胁迫、控制未成年人、残疾人进行乞讨盈利或进行违法犯罪
活动的打击力度。
3、负责协助民政部门维护救助管理站治安秩序,配合做好流
浪乞讨人员的身份查寻、DNA免费采集比对、人像识别和落户工作。对故意将老年人、未成年人或残疾人遗弃,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的,要立案侦查,并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4、负责依法对救助期间死亡的流浪乞讨人员进行死亡鉴定,并及时出示死亡报告。
(三)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
1、负责协助配合公安部门做好街面巡查和转介处置工作,发现流浪乞讨人员时,应当及时告知其向救助管理站求助,对其中符合条件的残疾人、未成年人和行动不便的人,履行告知、引导和护送职责并履行书面交接手续。对其中的危重病人、精神病人、传染病人,应及时通知120急救中心并协助护送至卫健部门指定的定点医院进行救治。
2、对流浪乞讨人员违反城市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劝导、教育和行政处罚。
(四)财政部门
合理安排救助工作经费预算,确保救助经费与救助工作需要相适应。
(五)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
根据救助管理机构的工作性质及特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会同财政、民政等相关部门落实救助管理机构工作人员的工资倾斜等政策,落实机构内的教师、医务人员、护工、社会工作者等相关待遇。
(六)卫健部门
1、负责指定城步苗族自治县人民医院、县中医医院为县流浪乞讨人员基本医疗救治定点医院,城步苗族自治县民康精神病医院为流浪精神病人救治定点医院。
2、负责指导县级定点医院按照“先救治,后救助”的原则,及时做好对流浪乞讨人员的医疗救治工作。
3、负责指导县救助管理站相关人员做好疾病预防、医疗救治、康复知识等培训工作。
(七)司法部门
1.负责将《未成年人保护法》、《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残疾人权益保障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纳入普法教育范围,指导有关部门开展法制宣传工作。
2.负责为涉及法律事务的流浪乞讨人员提供法律援助,维护
其合法权益。
3、配合相关部门制定有关救助措施和工作制度,加强和改进
我县救助管理工作。
(八)教育部门
1.负责将流浪儿童义务教育工作纳入地方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范畴。
2.负责配合有关机构开展流浪儿童教育转化、心理矫治等工作。
(九)交通运输部门
1、积极支持协助救助对象的返乡工作。
2、在有条件的汽车站设立临时救助点,为救助管理机构开展工作提供便利。
3、汽车站为民政部门及救助管理机构在提供乘车凭证或购买车票方面给予优先照顾,以防流浪乞讨人员长期滞留城区。
(十)残联部门
负责协助县救助管理站做好残疾流浪乞讨人员的查证工作。
(十一)宣传、网信部门
负责指导民政部门做好與情监测和與论引导,加大救助管理工作正面宣传力度,做好突发敏感事件的舆情应对工作,指导各级各类媒体积极宣传相关政策。
(十二)发改部门
支持建设救助管理机构(未成年人保护中心)、安置中心、公办福利机构等项目,争取预算内投资,不断提升兜底保障能力。
(十三)机构编制部门
研究做好救助管理机构、人员编制等有关工作。
其他部门和单位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助做好相关工作。
五、救助措施
(一)建立街面救助管理机制
民政、公安、城市管理部门等要密切配合,建立街面救助管理机制。公安部门应发挥巡逻防控警力和治安视频覆盖面广的优势加强对流浪乞讨人员集中活动区域的经常性巡查;城市管理部门应发挥城管队伍遍布城乡的优势,将履行市政市容管理服务职责与主动发现流浪乞讨人员有机结合起来;民政部门要将救助阵地前移、救助力量下沉,在恶劣天气、重要节假日期间开展有针对性的救助引导行动。各部门、群众发现流浪乞讨人员线索后,应第一时间拨打110报警电话。110报警服务平台受理流浪乞讨人员线索后,应立即出警现场处置。
(二)畅通多渠道寻亲途径
民政部门和公安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进一步完善流浪乞讨人员身份快速查询机制、寻亲服务机制和滞留人员身份长效机制,帮助其及时回归家庭。公安部门发现疑似走失、被遗弃、被拐卖乞讨人员的,应及时采集血样检测DNA,录入全国打拐DNA信息库,形成比对结果,并于1个月内将比对结果书面反馈至县救助管理站。对经快速查询未能确认身份的受助人员,县救助管理站应当在其入站24小时内通过广播、电视、报纸、全国救助管理信息系统、全国救助寻亲网站等适当形式发布寻亲公告,公布受助人员照片等基本信息,并在其入站后7个工作日内报请公安机关采集DNA数据。辖区派出所应当及时受理,在收到申请采集DNA数据书面报告后1个月内免费采集、录入全国打拐DNA信息库,并将比对结果书面反馈县救助管理站。
(三)落户安置保障工作
对长期滞留超过3个月仍无法查明身份信息的,由救助管理机构向所属民政部门提出安置申请,由民攻部门提出安置方案报请县人民政府予以安置。公安部门负责为其办理户口登记手续。对已入户且符合特困人员供养条件的流浪乞讨人员,县民政局要及时将其纳入特困人员供养范围,落实社会求助政策,协助其办理社会保险。
(四)流浪未成年人保护工作
公安机关、城管执法等部门在执行公务时,发现流浪儿童应该实施保护性救助,将其送往民政部门所属的未成年人保护中心,学龄前儿童和有智力残障儿童直接送往邵阳市儿童福利院;经查证,确因社会遗弃或无家可归的流浪儿童,按属地管理的原则负责安置。未成年人保护中心要切实履行对流浪儿童救助保护的职责,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帮助他们尽快回归家庭和社会。
(五)特殊流浪乞讨人员的救治办法
1、入院:任何单位和个人如发现有病卧街头的危重病人、精神病人、传染病人,都可以直接拨打110或120急救中心电话,110、120急救中心按照“先救治,后救助”的原则及时将病卧者送入定点医院进行抢救和治疗。卫健部门要按照有关规定,指导督促定点医院切实履行救治职责,不得以任何理由推诿、拒诊。尤其要加强对患有艾滋病等传染病的流浪乞讨人员的医疗救治工作,防止疫情发生。
2、甄别、鉴定:在病人病情基本稳定且能讲清本人基本情况时,收治医院初步诊断是流浪乞讨人员的,应立即通知救助管理站工作人员前往甄别、鉴定。救助管理站工作人员接到通知后,应在24小时内对病人展开询问、查证、核实等工作。对符合救助救治条件的由工作人员和医院签署意见,由定点医院继续进行治疗。在救治病人期间,救助管理站应进一步对其查询、核实并及时通知其亲属来接领。
3、出院、费用结算:在病人病情稳定且符合出院条件时,医院应及时办理出院手续,救助管理站工作人员协同同级财政部门对出院手续、费用情况进行复核。有家属来医院接回且有支付能力的,医疗费用由个人承担。如家庭确有困难的,由本人提出书面减免申请,经民政部门核实,由县财政部门统筹解决。
4、返家、安置:经治愈后,对姓名、地址清楚但无力自行返乡者,由救助管理站统一安排护送。对查不清姓名、地址者,由民政部门提出安置方案,财政部门解决安置经费,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六、工作要求
(一)强化各部门管理责任。各乡镇(场)人民政府和各部门要高度重视救助管理工作,将其作为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的重要方面统筹研究部署,纳入综治工作(平安建设)考核评价指标体系,作为考核评价党政领导班子和有关领导干部政绩的重要内容。县财政要将救助管理工作所需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予以足额保障,财政部门分配相关资金时,对于长期滞留人员安置情况予以统筹考虑,加强救助管理机构设施建设。
(二)严格责任追究。对履职不力的有关人员视情节依法依规依纪追究责任;对涉嫌滥用职权、渎职、玩忽职守、挪用特定款物、虐待受助人员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救助管理领域出现重大责任事故,民政部门与承担主要责任的职能部门承担同样责任。
(三)强化社会参与和监督。加大救助管理政策宣传力度,引导鼓励企事业单位、志愿者、公益慈善组织、社会爱心人士共同参与流浪乞讨人员救助服务工作,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引导社会专业力量参与救助服务。医疗机构、社会服务机构、救助管理机构、托养机构、社会福利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发现受助人员疑似遭受虐待或不法侵害等情况的,必须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社会公众发现上述情况的,鼓励其向有关部门举报。每年6月19日,县救助管理机构和托养机构要举办“开放日”活动,接受社会各界实地参观和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