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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一登记号: | CBDR-2018-01003 | ||
索引号: | 发文编号: | 城政办发〔2018〕42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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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效日期 : | 效力状态: |
CBDR-2018-01003
城政办发〔2018〕42号
城步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南山国家公园集体林经营权流转证
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场)人民政府,县直各单位,省、市驻城单位:
《南山国家公园集体林经营权流转证登记管理办法》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城步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9月19日
南山国家公园集体林经营权流转证
登记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切实维护集体林流转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加强南山国家公园体制试点区范围内自然生态系统原真性、完整性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湖南省森林资源流转办法》、《关于进一步放活集体林经营权的意见》(林改发〔2018〕47号)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结合南山国家公园体制试点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集体林经营权流转证登记是指将集体林流转双方依法进行的集体林流转情况,以及按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记载于集体林经营权流转证登记簿的行为。
第三条《南山国家公园集体林经营权流转证》(以下简称《集体林经营权流转证》是证明南山国家公园试点区内集体林流转关系的有效凭证,是集体林流转受让方实现林地有效保护、生态修复、林相改造、森林保险和其他相关审批事项的权益证明。
第四条县人民政府是《集体林经营权流转证》的发证机关,县林业局是《集体林经营权流转证》的管理和承办机关。
第五条 南山国家公园体制试点区域内的《集体林经营权流转证》登记适用本办法。
第六条 集体林经营权租赁、转包及其他合作等方式,依照本办法规定办理《集体林经营权流转证》登记。
第七条 《集体林经营权流转证》登记应当以宗地为单位申请登记。
宗地是指流转集体林界限封闭的地块。
第八条 《集体林经营权流转证》期限以流转合同期限为准,但最长不得超过林地承包经营的剩余期限。
第九条 集体林经营权流转严格按照《湖南省森林资源流转办法》等有关规定程序进行。
第十条 集体林经营权流转合同签订并办理《林权证》变更登记后,县林业局在五个工作日内报县人民政府审核后向湖南南山国家公园管理局核发《集体林经营权流转证》。
第十一条《集体林经营权流转证》应载明以下内容:
(一)受让方、出让方的基本情况;
(二)林权证编号、流转合同编号,流转面积、流转期限、流转方式及流转用途;
(三)流转集体林状况登记(地名、座落、四至);
(四)流转集体林四至范围图。
第十二条下列情形之一的,《集体林经营权流转证》持有人可以持原件到登记机关提出变更申请:
(一)权利人姓名、名称或者自然状况发生变化;
(二)集体林经营权权利内容发生变化。
第十三条《集体林经营权流转证》错、漏登记或者遗失、损坏的,集体林经营权权益人可以向登记机关申请更正或者补发。
申请补发《集体林经营权流转证》,申请人应当在县级以上公开发行的报刊上刊登遗失公告。
第十四条 权利人、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集体林经营权流转证》登记有错误,可以申请更正登记。申请更正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集体林权属证书;
(二)证实登记确有错误的材料;
(三)其他必要的材料。
第十五条 集体林流转终止或者流转到期的,申请人应当到原发证机关办理注销手续。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