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步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南南山国家公园主入口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及边溪易地扶贫搬迁安置点集体土地征收与补偿安置实施方案》的通知
文件名称: 城步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南南山国家公园主入口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及边溪易地扶贫搬迁安置点集体土地征收与补偿安置实施方案》的通知
统一登记号: CBDR-2018-01002
索引号: 4305290007/2022-23803 发文编号: 城政办发〔2018〕40号
公开目录: 县政府办规范性文件 公开责任部门: 城步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文日期: 2018-07-30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生效日期 : 2018-07-30 效力状态: 失效日期:2023-07-30

CBDR-2018-01002


城政办发〔201840

城步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湖南南山国家公园主入口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及边溪易地扶贫搬迁安置点集体土地征收与补偿安置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单位,省、市驻城各单位:

《湖南南山国家公园主入口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及边溪易地扶贫搬迁安置点集体土地征收与补偿安置实施方案》已经县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城步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730

湖南南山国家公园主入口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及

边溪易地扶贫搬迁安置点集体土地征收与补偿安置

为确保湖南南山国家公园主入口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及边溪易地扶贫搬迁安置点建设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湖南省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湘政发〔20185号)、《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邵阳市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市政发〔20132号)及《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邵阳市征地青苗费补偿标准>的通知》(市政发〔20145号)文件等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订本方案。

一、湖南南山国家公园主入口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及边溪易地扶贫搬迁安置点概况

1、湖南南山国家公园主入口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是2018年度湖南南山国家公园五个重点项目建设之一,本项目计划分两期进行建设,第一期建设内容主要包括:主入口大门、访客服务中心、生态停车场及集散广场;第二期建设内容主要包括:立体停车场、直升机起降停机坪、排污及垃圾处理工程、灯光、绿化及美化工程、现状防洪堤、桥梁及道路提质改造工程及其他配套服务设施。建设规模:本项目计划征地110亩,一期工程计划征地67.2亩,二期工程计划征地42.8亩。一期工程主入口大门建筑面积900,访客服务中心2000,生态停车场11000,集散广场9492㎡。

2、边溪易地扶贫搬迁安置点为丹口镇易地扶贫安置建设项目,计划征地21亩。

二、征地拆迁范围

1湖南南山国家公园主入口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位于南山国家公园内边溪村,项目区域交通比较方便。征地拆迁土地属于边溪村集体土地,其征地范围位于边溪村居住区及周边,具体为其区域的集体土地及其土地上面的附属物。本项目共征用集体土地总面积67.2 亩,其中:征用水田面积为61 亩、村镇居住用地面积4.5 亩、道路用地面积1.7 亩。

2、边溪易地扶贫安置建设项目位于边溪村干家塘

三、土地征收补偿标准

征收土地按照被征收土地的现状用途给予补偿,征收土地地类的确定,以土地现状地类为基础,以土地利用现状图斑、实地勘测结果及相关政策为依据。征地补偿标准包括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两项之和,按湘政发〔20185号文件标准执行;青苗补偿费按市政发〔20145号文件标准执行;房屋征收补偿及地上附着物补偿参照市政发〔20132号文件标准执行。

    (一)征地补偿费

1.水田按59280/亩标准计算补偿金额;旱地按49400/亩;园地、林地按39520/亩的标准计算补偿金额。

2.坑塘、水面按49400/亩标准补偿。

3.未利用地按旱土标准的60%补偿,计29640/亩。

(二)青苗补偿费

青苗补偿费按照土地征收时种植作物种类及生长情况确定,一般按地类既定平均青苗补偿标准计算;种植特种经济作物的,按种植经济作物种类给予补偿。同一地类只能给予一种青苗补偿。凡属发布征收土地公告后抢种抢栽的作物,一律不予补偿。

1.水田、旱土、水塘、林地的青苗补偿按附件1标准执行。

2.园地、零星果木的青苗补偿按附件2标准执行。

3.零星树木的青苗补偿按附件3标准执行。

4.药材按附件4标准补偿:普通药材包括金银花、白芍、杜仲等,名贵药材包括尾参、百合、三七、白果等,按照品种、栽种年限给予补偿。

5.荒塘、山塘、宅基地、坟地、渠、沟、路、晒坪、荒山、石山及未利用地不计青苗补偿。

(三)迁坟和埋电杆、拉线补偿

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坟墓、埋电杆、拉线按附件10标准补偿。坟墓限期由坟主自行迁走;逾期未迁者,按无主坟处理,不予补偿。埋电杆、拉线补偿包括土地补偿、安置补助、青苗补偿费。

四、房屋征收补偿标准

(一)房屋根据建筑结构、成新等因素由有资质的评估公司进行评估后按附件5标准确定房屋等级,按附件6标准计算补偿。

(二)其它设施补偿标准

被征收房屋内外装饰及其他设施,应该增加补偿的,按附件7标准计算。

违法建筑、违章建筑、超期临时建筑一律在规定时间内自行拆除,不予补偿和安置。

(三)其他补助费用

1.搬家费按附件8标准计算。

2.过渡费按附件8标准计算。

3.分散迁建安置的宅基地调换、水、电源、路、基础超深等补偿按附件9标准计算。

五、安置办法

(一)该项目建设地段涉及城市规划范围外集体土地上的房屋征收,以分散迁建安置为主,条件允许的可采取集中迁建安置。实行分散迁建安置的,被征收人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前提下就近择址,办理相关手续后在规定的过渡期限内自行建房,严格控制占用耕地建房。实行集中迁建安置的,要有属于本集体经济组织的集体公共土地;没有集体公共土地的,须得到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支持与配合,村级组织能够及时将集中迁建所需土地调整到位。集中迁建选址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以村级组织名义向乡镇和工程建设指挥部申请并经批准后方可实行。

同一被征收人在集体土地上有多处合法住宅被拆迁时,原则上只安排审批一处安置用地(夫妻以各自姓名登记的住宅,视为被征收人有两处住宅)。被征收拆迁户有多处房屋,其一处被拆迁,它处房屋已达到100m2用地面积,不予审批迁建安置用地;已取得合法用地、规划手续,但未建房的,不予审批迁建安置用地。

征收城市规划范围外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房屋按集中迁建安置补偿标准补偿,并另行支付宅基地使用权补偿费,补偿后不再安排宅基地。

六、拆迁安置管理

(一)对拆迁户实行奖罚措施。凡被征收人在规定期限内签订好房屋征收协议的,按合法正房建筑面积给予100/m2的奖励;被征收人在规定期限内腾出土地的,按合法正房建筑面积给予100/m2的奖励。对不按期完成拆迁任务及腾地的,扣除相应项目的奖励。对拒不腾地的,由县国土资源局依法责令限期腾出土地;逾期不执行的,申请县人民法院强制拆除。在规定期限内未领取的房屋征收补偿款项,以被征收人的名义专户储存。

(二)被征收人必须在调查补偿登记时提供房屋产权证书及土地使用权证、户口簿等有效证件。

(三)被征收人在安置面积内的用地报批报建费用由项目指挥部负责支付。

七、付款方式及资金管理

(一)征收补偿协议由县国土资源局与被征收人签订。

(二)征收补偿款由湖南南山国家公园管理局及县易地扶贫搬迁指挥部以银行打卡的方式支付给被征收人

(三)征收补偿安置协议签订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由湖南南山国家公园管理局以银行打卡的方式先行支付70%给被征收人,其余30%在被征收人腾出土地并通过验收后10个工作日内付清。

(四)水系、水塘、公共道路等公益设施需要恢复的,相关征地经费和造塘经费不得自行分配和挪作他用,必须专项用于设施恢复。

八、临时用地补偿

(一)凡工程征地红线以外,在施工过程中所需要的临时用地,包括便道、工地、取弃土地、堆料场、工棚、采石场等用地,一般不占用耕地,严禁占用基本农田,严格控制用地指标,必须依法办理临时用地审批手续,并按政策规定缴纳有关税费和耕地复垦押金后方可用地。临时用地一般不超过2年,确因工程需要经依法审批可适当延长使用期。

(二)临时占用耕地补偿标准。水田每年每亩2160元;旱土每年每亩1440元;水塘每年每亩2160元;园地按种类、果期、类别补偿;林地参照附件1标准执行;荒山、荒地等其他地类每年每亩400元;占用范围需清除或损坏附着物及树木的,按本方案规定的补偿标准另行补偿。

(三)使用临时用地的单位按征地补偿标准,向县国土资源部门交纳复垦押金,专户储存,由县国土资源部门和建设指挥部双向监控。临时用地期满后,用地单位或项目业主要及时进行复垦并经县国土资源部门组织验收。

(四)占用农村机耕道需要拓宽的,如征得村民同意,不需要恢复的,除一次性支付拓宽部分土地上青苗补偿费外,不再给予其他补偿。

(五)临时用地范围内不允许修建永久性建筑物,不允许任何单位和个人转让,违者依法查处。

九、本方案仅适用于湖南南山国家公园主入口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及边溪易地扶贫搬迁安项目征地拆迁安置工作,自发文之日起实施。本方案没有规定的,按湘政发〔20185号和邵阳市人民政府市政发〔20132号及市政发〔201405号文件的相关规定执行。

附件:1.土地征收补偿标准

      2.果树类补偿标准

      3.零星树木、苗木苗圃等补偿标准

      4.药材补偿标准

      5.征收房屋结构等级标准

      6.征收房屋补偿标准(迁建安置)

      7.房屋装修及其他附属设施的补偿标准

      8.搬家费、过渡费补偿标准

      9.分散迁建安置土地、水、电、路、超深基础等补偿标准

     10.迁坟和埋电杆、拉线补偿标准

附件1

土地征收补偿标准

单位:元/

土地类别

补偿标准

备注

征地

补偿费

青苗

补偿费

水田

59280

2160

1、长年(3年以上)未耕种的不给予青苗补偿。

2、当年作物已收割的补偿50%

水塘

荒塘、山塘

49400

2160

1、未养鱼、干涸、废弃的不给予青苗补偿。

2、兼养鱼的水库按水塘的50%补偿青苗费。

3、具有灌溉功能的水塘,另行补助造塘费15000/亩。

建设用地

49400

/

以集体土地使用权证、建设用地批准书或其他合法有效证明确定面积。

旱土

49400

1440

1、长年(3年以上)未耕种的不给予补偿。

2、作物已收割的补偿50%

3、多种作物套种的,仍按旱土青苗费补偿。

园地

39520

/

园地青苗按种类、果期、类别补偿(见附件2

林地

成片林地

39520

6000

疏林地

2000

未利用地

29640

/

附件2

果树类经济林青苗补偿标准

                          单位:元/

                 

  

      

挂果前

盛果期

衰老期

  

26

70

120

70

脐橙

30

80

140

80

梨、桃、李、梅、枇杷、石榴

26

70

120

70

柚、板栗、核桃

30

70

120

80

酸枣、臭柑

20

30

70

30

枣、柿、山楂

20

70

120

70

葡萄

(零星种植的)

30

45

90

45

(专业葡萄园)

40

55

120

55

  

19

32

60

32

  

26

45

72

45

说明

1.成片油茶树,以每亩60-80株计算,最多不超过每亩90株。

2.桔园挂果前不超过130/亩,挂果后为60-80/亩;脐橙挂果前不超过150/亩,挂果后为80-100/亩;葡萄成片园地为80-100/亩,挂果前最多不超过120/亩。

3.     3.省级农业部门批准的优质柑桔脐橙基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可适当提高标准,但最多不超过20%

4.其他水果参照梨、桃标准进行补偿。

附件3-1

成片林、疏林、苗木苗圃及零星树木、竹、

柴类青苗补偿标准

                                               单位:元/

           规格

       金额 种类

苗高(幼树)

胸围(成树)

0.6米以下

0.7-2

2.1米以上

20-30公公分

31-40公分

41公分以上

杉、柏、松、梓、楠、香椿

3

10

20

40

50

60

桐、苦楝、杂树

3

10

20

30

40

50

樟树

3

15

35

100

200

300

桂花树

3

30

100

200

300

500

植树造林

1年内不按苗高补偿,每亩补偿造林费1500

灌木林

每亩补500

楠竹(按胸围计)

20-25公分

25-30公分

30公分以上

10

20

30

水竹、丛竹

1200-1500/

成片林地

5000-8000/

疏林地

1500-3000/

苗木、苗圃(花卉)

幼苗期12000

该标准含移栽、场地租赁和损耗等一切费用。按每亩1000株计算,每缺少100株,核减1200/亩。多余不予补助。

成长期15000

该标准含移栽、场地租赁和损耗等一切费用。按每亩600株计算,每缺少60株,核减1500/亩。多余不予补助。

成型(熟)期18000

该标准含移栽、场地租赁和损耗等一切费用。按每亩200株计算,每缺少20株,核减1800/亩。多余不予补助。

  

1.各种树林,由数株组成一蔸的,只按一株补偿。

2.楠竹20公分以下的按成片林地补偿。

3.经补偿的树林、竹类等,由所有者自行处置。

4.成片林地需保留的,青苗费给予双倍补偿。

5.珍稀名贵树木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置。









附件3-2

茶叶青苗补偿标准

单位:元/

生长期

苗期

(栽种1年内)

定植管理期第2年至采茶)

采茶期

盛产期

衰老期

补偿金额

500

800

1500

2000

800

零星茶叶,苗期每株5元、定植期每株5-10元、采茶后每株10-15元。

附件4

药材青苗补偿标准

                                单位:元/

        

第一期

第二期

第三期

下种到苗出土期

生长管理期

接近收获期

半夏

3300

4900

6500

前胡

1200

1600

2000

白术

3300

4700

6500

黄柏

1700

2100

2700

荆芥

1500

1900

2300

桔梗

1700

2100

2800

南沙参

1100

1400

1800

百花蛇舌草

1100

1400

1800

栀子

700

1000

1300

川牛膝

1900

3200

4700

百合

4300

5800

7500

金银花

1200

1700

2200

玉竹

4300

5800

7500

黄花

1100

1400

1800

说明

1、成片种植的药材,区分不同的生长期予以补偿。

2、其他普通药材按1200-2200/亩补偿,名贵药材按2800-5200/亩补偿。

附件5

征收房屋结构等级标准

房屋

类别

        

钢混

结构

2层以上建筑物,桩基础或整板基础,承重部分全部为钢筋混凝土框架结构,现浇楼面、屋面、楼梯、天沟、层高3m,屋面上部应有架空隔热层(包括平顶、青瓦型),24cm眠墙,厨房、洗漱间、厕所等设施齐全,室内外水、电设施齐全。

2层以上建筑物,24cm眠墙,标准梁柱、层层串梁,现浇或预制楼梯踏步,预制空心板楼面,预制空心板或钢丝网砼防水屋面,屋面上应有架空隔热层(包括平顶、青瓦型),现浇天沟排水,挑阳台,层高3,屋面隔热层0.5米以上,室内为水泥地面,厨房、洗漱间、厕所等设施齐全,室内外水、电设施齐全。

2层以上建筑物,部分24厘米眠墙或空心墙,预制空心板楼面,青瓦屋面,挑阳台,层高3,水泥地面,厨房、洗漱间、厕所等设施齐全,室内外水、电设施齐全。

2层以上建筑物,部分24厘米眠墙或空心墙,预制或小板楼面,青瓦屋面,有柱檐廊,层高3,水泥地面,室内外水、电设施齐全。

砖石基础,24cm眠墙,青瓦屋面,嵌槽木楼面,白灰泥条平顶,屋面四周水泥砖砌排水明沟或暗沟,前后径墙3m以上,水泥地面,室内外水、电设施齐全。

纯木结构

标准砖石基础,基础深度0.5米以上,木桩屋梁,木板墙或卡砖墙,瓦屋面,前后檐口高度2.8米以上,油漆木制门窗,水电进户(含室内管线),三合土地面或水泥地面。

砖石基础,木屋架墙,部分24cm眠墙或空心墙,木架青瓦屋面,木制楼面,木制平顶,前后径墙3m以上,水泥地面;室内外水、电设施齐全。

砖石基础,木屋架墙;空心墙,木架青瓦屋面,木制楼面,前后径墙3m以上,水泥地面,室内外水、电设施齐全。

土木类

土砖、土筑或节砖墙,青瓦屋面,前后径墙3m以上,水泥地面,水、电设施齐全。

偏屋类

土砖、土筑或节砖墙,其中一面借墙(无独立山墙)瓦屋顶,檐口高度在2.2米以下。

杂屋类

土砖、土筑或节砖墙,青瓦或石棉瓦屋面,檐口高度在1.8米以下。

说明:

1、上述房屋主要特征中的子项目,如有增减,按有关规定增减补偿;层高在上述标准增减10cm以内的,不增加或减少补偿;层高增加或减少超过10cm以上的,每增减10cm,其补偿标准增减1%

2、饲养栏舍按照上表确定建筑类别和等级,不符合上表类别等级的,按杂屋补偿标准的70%补偿。

3、各类房屋都应具备木制门窗,超出标准按附表7补偿。

附件6

征收房屋补偿标准(迁建安置)

房屋类别

集中迁建安置

分散迁建安置

房屋补偿

/2

签订协议奖励

(/m2)

按期搬迁奖励

(/m2)

房屋

补偿

/m2

签订协议奖励

(元/m2

按期搬迁奖励

(元/m2

钢混

765

100

100

765

100

100

一级

595

100

100

595

100

100

二级

553

100

100

553

100

100

三级

510

100

100

510

100

100

一级

468

100

100

468

100

100

纯木

442

100

100

442

100

100

二级

417

100

100

417

100

100

三级

391

100

100

391

100

100

土木(正房)

357

100

100

357

100

100

偏屋

298

298

杂屋

213

213

说明

实行“集中迁建安置”方式的,其宅基地(包括三通一平、基础正负零、串梁及相关办证费用由用地方负责)由被征收人所在地人民政府统一组织建设。奖励包括按期签协议奖100/m2和按期搬家腾地奖100/m2(按合法正房建筑面积计算)

实行“分散迁建安置”方式的,其安置地自行建设,安置地基础补助按其正房底层建筑占地面积384/m2给予补偿(包括土地、基础、水、电、道路等费用,详见附件9)。奖励包括按期签协议奖100/m2和按期搬家腾地奖100/m2(按合法正房建筑面积计算)。

附件7

房屋装修及其他附属设施的补偿标准

序号

单位

补偿单价(元)

   

1

保坎(方整石)

m3

220

保坎基础按实际丈量体积的20%计算。

2

保坎(片杂石、鱼头石)

m3

180

保坎基础按实际丈量体积的20%计算。

3

保坎(砖)

m3

280

保坎基础按实际丈量体积的20%计算。

4

复合地板

120

5

木地板

120

6

大地板砖

m2

80

300mm×300mm以上

7

小地板砖

m2

50

300mm×300mm以下(300mm×300mm)

8

面砖

m2

50

9

水磨石

m2

50

10

马赛克

m2

50

11

24眠墙

70

12

24斗墙

50

13

18

40

14

土砖墙

30

15

水泥坪

m3

300

16

砖石水渠

m3

120

17

水池

m3

150

18

水井(¢1.8米以上)

---

按现行建筑定额造价的 50%70%补偿,废弃不用的不予补偿。

19

水井(¢1.8米以下)

2500

以深度8米为单位,每超1米增加300元,废弃不用的不予补偿。

20

水管(水井)

m

2.5

21

电线(水井)

m

2.5

22

固定灶台

800

23

无油烟灶

800

24

简易防盗门

120

25

高档防盗门

800

26

普通防盗网

80

27

不锈钢防盗网

130

28

空调移机(立)

200

分体机

29

空调移机(挂)

150

分体机

30

热水器移装

150

31

墙体内木衣柜

100

32

水泥电杆(8m以上)

800

含配件

33

水泥电杆(8m以下)

400

含配件

34

水泥电杆(5m以上)

200

含配件

35

铝合金卷闸门

100

36

铝合金门窗

120

37

沼气池

m3

300

38

宽带网移装

200

39

有线电视

200

40

电话

100

41

木扶手

m

160

42

不锈钢扶手

m

120

43

铁扶手

m

80

44

浴缸

300

45

座便器

150

46

陶瓷洗脸盆

100

47

吊灯

70

普通型(3盏)

48

吊灯

100

3盏以上

50

硫璃瓦

120

造型加200

51

大包门

600

门及框均包

52

小包门

500

53

大包窗

200

窗及框均包

54

小包窗

150

55

普通吊顶

50

56

吊顶造型

150

含龙骨架及油漆

57

铝塑板吊顶

100

58

扣板及简易吊顶

40

59

组合柜

120~150

能搬走的不予补偿

60

大灶

100

61

热水灶

800

62

不锈钢防盗窗

100

63

厨房墙柜

80

64

不锈钢水塔

300

65

塑钢门

300

能搬走的不予补偿

66

水泥涵管(∮300

50

67

水泥涵管(∮400

60

68

水泥涵管(∮500

70

69

水泥涵管(∮600

80

70

陶瓷葫芦

8

71

水泥四方花板

8

72

红薯窖

400

73

木层青漆

M2

13

说明: 1.凡属非固定性生产或生活的炉灶、装配或水池、非固定猪(牛)槽,活动水泥板,谷仓等均不予补偿。

2.房屋的屋檐滴水明沟,进屋的踏步、上楼的楼梯等均为房屋的必要配套设施,已包括在房屋的补偿单价中,不再另行补偿。

3.表中未列入项目,原则上按现行建筑定额直接费的50%70%予以补偿。

4.已废弃的生产、生活设施不予补偿。

附件8

搬家、过渡费补偿标准

补偿标准

搬家费

10/·次

按合法正房建筑面积计算;拆建安置的记付两次搬家费。

过渡费

4/·月

附件9

分散迁建安置土地、水、电、路、超深基础等

名称

补偿金额(元/

备注

宅基地调换补偿

60

系一次性包干补偿

水、电源

60

同上

道路

34

同上

超深基础

136

同上

场地平整

60

同上

报建报批

34

县指挥部负责管理、国土部门统一办理

说明:

1.按合法正房底层占地面积计算补偿。

2.水、电一次性包干补偿的对象为被征收人的房屋具备水、电设备的,房屋无或缺的则不补偿或只补偿具备的项目。

3.超深基础的补偿包括地基到正负零及串梁。

     

附件10

迁坟和埋电杆、拉线补偿标准

补偿标准

  

无棺木只迁骸骨

1500

1.已公告迁坟期限,逾期不迁的,由用地方处理,不再补偿;由用地方迁移的,不予补偿。

2.埋电杆、拉线补偿包括土地补偿、安置补助、青苗补偿费。

土筑坟

3000/

砖坟、石坟

5000/

埋电杆

300/

拉线

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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