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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一登记号: | CBDR-2022-01002 | ||
索引号: | 发文编号: | 城政办发〔2022〕10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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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BDR-2022-01002
城政办发〔2022〕10号
城步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城步苗族自治县村级财务管理办法》的
通 知
各乡镇(场)人民政府,县直各单位,省市驻城各单位:
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城步苗族自治县村级财务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城步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8月18日
城步苗族自治县村级财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村级财务管理,提高村级集体资金资产使用效益,规范村级会计核算,推进农村党风廉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中纪委、财政部、农业部、民政部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村级会计委托代理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财会〔2010〕4号)、财政部、农业农村部印发的《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制度》(财农〔2021〕121号)、湖南省农业农村厅、湖南省财政厅印发的《湖南省村级财务统一软件管理暂行办法》(湘农联〔2020〕118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县农业农村水利局(县农村经营服务站)为村级财务的业务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协调、监督监管村级财务管理工作,县财政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对村级财务进行管理和监督。
第三条 村级财务管理,坚持“以收定支、收支平衡、集体会审、财务公开、委托代理”原则,实行资金账户、报账流程、会计核算和档案管理“四统一”,运用“湖南省村级财务统一软件”,依托省“互联网十监督”平台,规范村级财务收支,加强村级财务监督管理。
第四条 村级财务实行“村账乡代理”,定期签订委托代理协议。村“两委”班子换届后,在坚持依法自治、民主管理,坚持村级所有权、使用权、审批权、监督权和收益分配权不变的前提下,由村民委员会与乡镇(场)财政所签订书面委托代理协议书,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乡镇财政所履行相关业务职能,统一实施村级财务会计核算和资金管理。
第五条 村级财务支出,实行村党组织书记或村民委员会主任审批和村纪检委员、村务监督委员会集体会审制度。村党组织书记或村民委员会主任对本村财会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理性、合法性负责。 .
第二章 管理岗位及职责
第六条 乡镇(场)应按照“村账乡代理”工作要求,设置村账会计、审核审批和档案管理等岗位,配备相应财务会计人员。
第七条 会计岗位工作人员,集中代理村级财务会计核算工作。具体负责村级收支结算,管理银行账户,审查开支是否符合规定范围和标准,手续是否完备,依托“湖南省村级财务统一软件”按月及时进行核算和账务处理,编制会计凭证和会计报表,按规定将会计凭证、账簿报表及其他相关会计资料整理归档,并按月与村报账员核对相关账目,提供财务收支明细表。
第八条 审核岗位由乡镇(场)财政所长担任,审批岗位由乡镇(场)分管财政领导担任,共同负责对村账会计业务工作进行审核和监督。
第九条 档案管理岗位人员,严格按照《会计档案管理办法》 管理和使用村账会计档案。
第十条 村级设一名报账员。报账员由村民代表大会从村固补干部中推选产生,财务审批人不得兼任。村报账员负责编制本村年度财务收支计划,原始凭证初审,参与财务会审,定期向乡镇(场)财政所报账,登记好财务收支备查簿、资产资源台账等,并及时与村账会计核对相关会计账目。
第十一条 村务监督委员会组织乡镇(场)驻村干部、村纪检委员一同参加财务集中会审,对村级财务收支原始凭证的合法性、合理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核。
第三章 收入管理
第十二条 村级收入包括经营收入、承包收入、资产出租收入、企业厂场管理费收入、上级补助收入、土地征占用补偿费收入、资产处置收入、捐赠收入、公益事业筹资(如卫生费)及其他集体收入。
第十三条 村级依法取得的收入及其他集体收入,一律开具由财政部门统一监制的收款收据。
第十四条 村级集体收入必须在7天内缴入村级集体账户,严格收支两条线管理,严禁坐收坐支、白条抵库、公款私存和账外设账。
第四章 支出与报账管理
第十五条 村级日常支出,主要指必要的办公费、水电费、印刷费、交通费、差旅费、会议费、培训费、劳务费、维修费等维持村级正常运转的支出、落实国家政策所开展的工作经费以及用于卫生防疫、人居环境、乡村振兴等服务支出。本着“量力而行、量入为出”原则,严禁村级负债运转。
第十六条 村级财务单笔日常支出在5000元以上的,须村民(居民)代表大会会议同意,报账时并附会议记录。
第十七条 乡镇(场)人民政府相关行业部门应对村级重点工程项目的申报、立项、公示、实施、验收、结算和资金拨付等各个环节实行事前、事中和事后全程跟踪监管。
第十八条 项目建设必须在村务监督委员会监督下,经村民代表大会表决通过,按照相关规定签订项目建设工程承包合同,考虑项目实际情况明确工程质量保证金。工程承包合同金额超过10万元的,须按合同金额的3%留存期限为一年以上的“工程质保金”。工程承包合同金额10万元以下的,是否留存工程质量保证金由村民委员会自主确定。
第十九条 属发包的工程项目支出,必须取得合法税务发票, 报账时须附工程预算、承包合同、工程量结算清单、竣工验收结算审批表、村民代表大会会议记录复印件、村民代表大会决议公示照片、项目实施过程及结果公示照片(有同一参照物的施工前、竣工后照片)等资料。工程预算造价超过30万元的,要附财政投资评审报告;工程结算造价超过30万元的,要附工程结算造价审计报告。属非发包的自建工程项目支出,可以凭工程预算、施工合同、工程所用材料及相关运费等合法有效原始凭证及技工、民工工资花名册和竣工验收单等报账。
第二十条 村级固补干部的基本报酬严格按照县委组织部和县财政局核定标准,按月通过“一卡通”发放。绩效报酬按乡镇(场)党委、人民政府年度绩效考核评估结果审定后通过“一卡通”发放。
第二十一条 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及党员、组长的误工补助,日常支出实行限额补贴和限额报销,具体标准由县财政局指导制定。
第二十二条 村级财务报账按以下步骤进行:
1.村级办理经济业务必须取得合法有效原始凭证,由经手人注明用途,证明人核实签字,交村报账员初审。
2.村报账员对财务收支原始凭证的合法性、合理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初审,初审合格后提交村务监督委员会召集乡镇(场)驻村干部、村纪检委员一同实施财务集中会审。
3.经村务监督委员会集中会审通过后,村报账员将已加盖村务监督委员会审核专用章的原始凭证,报村党组织书记或村民委员 会主任审批。
4.村报账员将已审批的原始凭证进行整理、归类后填制汇总整理凭证和报账单,按月向乡镇(场)财政所报账,及时与村账会计核对相关会计账目,登记好财务收支备查簿、资产资源台账,全面掌握本村资产负债与财务收支等情况。
5.乡镇(场)财政所对村报账员报送的原始凭证、汇总整理凭证进行 审核,对审核无误的日常支出和专项资金支出,由村账会计、财政所长、分管财政领导在报账单上签字。经审核不符合要求的,予以退回。
6.需付款的小额日常开支和村委会自建项目支出,由乡镇(场)财政所开具转账支票,支付给村报账员,对金额较大即5000元以上的开具转账支票直接支付给收款方。发包工程项目支出,由乡镇(场)财政所开具转账支票直接支付给承包人。
7.乡镇(场)财政所村账会计按规定及时进行账务处理,登记总账、明细账并编制会计报表。
第五章 资产管理
第二十三条 村集体资产归村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成员共同所有,包括流动资产、农业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其中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1年以上,价值500元以上的建筑物、机械设备、工具、器具、林木、农业基本建筑设施等劳动生产资料。
第二十四条 加强村级固定资产管理。集体山林土地、山塘水库等的承包经营和房屋、设施、设备的新建、变卖或出租,须经村民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二十五条 村账会计负责资产核算,增减变动及时进行账务处理。村报账员负责资产台账登记及实物管理,村委会定期组织清查,做到账实相符。
第六章 债权债务管理
第二十六条 设立债权债务登记簿,村报账员负责按类别、用途、发生时间、数量、经手人、证明人等情况进行登记,并及时掌握债权债务结存情况。
第二十七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不得以任何名义为其他单位和个人提供抵押、担保。严格控制发生新的债务,严禁举债用于村级日常支出,严格控制举债用于兴办企业和建设公共基础设施。
第二十八条 依法清收村级债权。对内部农户往来欠款等,应按有关政策区别情况限期、定责进行清收。
第二十九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应有效地整合利用资源,积极发展集体经济,增收节支,多措并举化解债务。
第七章 票据及印鉴管理
第三十条 村级所需财政票据必须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收款收据。
第三十一条 严格财政票据管理,严禁乱开收据,不得互相转让、出借,调剂、代开收入收据,不得使用伪造、作废的收据。对开错的收据,必须保持三联齐全,并注明作废字样;对遗失票据的,按有关规定,视其情节轻重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第三十二条 支票的使用实行印鉴分管制,支付资金时,由村账会计开出支票,加盖预留银行的财政所财务专用印章、村账会计私章、财政所长私章。
第三十三条 票据保管应当做到专人负责、专柜存放,切实注意防火、防盗、防霉、防丢失;调换工作人员,必须将票证全部移交清楚。
第三十四条 村集体账预留银行印鉴的保管应严格遵循保密、安全的要求。必须明确责任人,由两人以上分开保管财务专用章及私章,做到分人分印管理。不得在空白凭证或纸张上加盖印鉴,不得擅自委托他人代管,未经乡镇(场)财政所长批准,不得将印鉴携带外出并使用。
第八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五条 健全民主监督制度,重大财务事项,必须严格按照“四议两公开”(“四议”是指村党组织会提议、村“两委”商议、村党员大会审议、村民代表会议或村民会议决议;“两公 开”是指决议公开、实施结果公开)的工作程序进行。村级财务收支接受村务监督委员会的监督。
第三十六条 村级财务公开的内容包括当年财务收支(即会计科目余额表、财务收支明细表等)、干部报酬兑现、项目资金使用、涉农补贴发放及群众普遍关心的其它重大项目等。其中财务会计报表需经村报账员、村纪检委员、村民委员会主任、村务监督委员会主任签字后予以公示。
第三十七条 村级财务公开的形式包括网上公开、村务公示栏公开和会议公开等。
第三十八条 村级财务公开的时间分定期和不定期。村级财务收支情况按季进行公布;项目发包、工程招标、涉农补贴发放及群众普遍关心的其它重大项目应按规定程序即时在村务公示栏公开,每次公示时间10天以上。
第三十九条 按照《湖南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审计办法》,县农业农村水利局(县农村经营服务站)和乡镇(场)人民政府应切实加强村级财务的审计与监督,认真履行村级财务审计职责。村干部任期届满或离任时必须实施届满审计或离任审计。
第四十条 乡镇(场)人民政府应组织专业技术人员,对村级财务按上级有关规定进行审计,出具审计报告,作出审计结论。县农业农村水利局(县农村经营服务站)应不定期进行抽审并根据情况开展复审。对村级财务审计中发现的问题,乡镇(场)人民政府应及时下达整改意见书,并督促村级组织及时整改到位。
第四十一条 加强村集体账户监管,确保村集体资金安全。村集体账户只能购领和使用转账支票,不得使用现金支票。乡镇(场)财政所所长和分管财政领导要定期和不定期检查村集体账户结存情况,确保村集体资金账实相符。
第九章 部门职责及责任追究
第四十二条 县农业农村水利局(县农村经营服务站)、县审计局、县财政局等相关部门职责:
(一)县农业农村水利局(县农村经营服务站)负责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财务账目和财务公开内容进行指导、监督,并负责资金、资产、资源(以下简称“三资”)管理情况的监督检查;
(二)县审计局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县委、县人民政府的要求,对取得财政资金的有关乡村和项目接受、运用财政资金的真实、合法和效益情况,依法进行审计监督;
(三)县财政局负责组织制定村级财务管理办法,负责组织对乡镇(场)、村两级财会人员的业务指导和学习培训。
第四十三条 乡镇(场)人民政府职责:
(一)宣传和贯彻执行《会计法》,指导建制村(社区)遵守国家有关财经纪律,组织财会人员的业务指导和学习培训;
(二)加强村级财务监督管理,根据各村实际情况制定村级财务管理的细则,并督促认真落实,保证村级财务管理规范、有序, 保证村集体资金的安全,保证村集体资产的保值增值;
(三)坚持“先审核、后入账”的原则,每月组织人员对各村财务活动中发生的原始凭证进行审核确认;
(四)指导建制村(社区)开展民主理财活动,实现村级民主理财制度化、规范化;
(五)定期和不定期地组织开展财务清查和内部审计工作;
(六)负责村级“三资”的管理和业务指导。
第四十四条 村“两委”职责:
(一)实行“村账乡代理”,村级资金筹措、分配和使用及集体资金管理等财务活动在村民委员会主任领导下,由村民委员会统一组织实施;
(二)组织推选1名报账员,负责村级收入、支出原始凭证的收集整理,定期向财政所报账,履行出纳职责;
(三)明确1名村级纪检员,对村级财务履行监督职能;
(四)合理编制村级财务收支预算,对其中涉及广大村民利益的财务收支事项,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五)依法组织收入,积极筹集资金,保障村级组织正常运转 资金需要;
(六)建立、健全村级内部各项财务管理制度,不断完善民主 理财制度,对财务活动进行控制和监督,加强村集体资产、资源管理,防止资产、资源流失;
(七)村级重大财经事项的决策实施,根据上级文件要求按“四 议两公开”的程序实施。
第四十五条 村务监督委员会职责:
(一)督促村级完善村集体“三资”管理等财务管理制度,建立村级集体财务台账,按月或按季对村级财务事项进行审查;
(二)督促村级严格执行各项财务制度,所有票据一律要经村务监督委员会审核盖章,对有争议的票据,村务监督委员会可提请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
(三)对村级集体投资项目和资产、资源处置的公开竞价、招 投标活动进行全程监督,定期集中会审,并配合乡镇(场)人民政府按规定组织会审、检查村级集体“三资”及相关经济活动事项;
(四)参与乡镇(场)人民政府对村级财务的年度内部审计、村级组织成员任期财务清查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
(五)负责监督财务公开制度的落实。
第四十六条 相关职能部门依据本办法在监督检查中发现涉及国家工作人员及村干部违法乱纪问题线索的,要按程序移交纪检监察机关依规依纪处理;对于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章 附则
第四十七条 各乡镇(场)人民政府应根据本办法的规定,结合当地实际情况, 指导村级制定有关管理制度和实施办法。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县内按建制村设置的村级组织, 社区居民委员会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由县财政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