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步苗族自治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行政处罚告知公告
发布时间:2025-04-02 信息来源:县交警大队 作者:县交警大队

下列被告知人(见附表)城步苗族自治县实施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被我大队依法查获并开具《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或《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通知书》。因被告知人无正当理由逾期未接受处理,我大队根据《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四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按照备案信息中的联系方式,通过邮寄《行政处罚告知书》等方式将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依法享有的权利予以告知,但被告知人未在告知后30日内接受处理,现采取公告方式告知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依法享有的权利,公告期为7日。公告期内,被告知人有提出陈述、申辩的权利,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或单个违法行为较大数额(2000元以上)罚款的有要求听证的权利。需要陈述、申辩、听证的,应当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7日内向城步公安局交警大队依法提出,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权利,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根据调查的证据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城步苗族自治县公安局交警大队

                                202542日 

   附件:

序号 被告知人 身份证号码 违法事实 理由 处罚依据
违法时间 违法地点 主要违法行为
1 王*明 4326271972051***** 2025.02.07 新田酒店路段 醉驾 《道交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 《道交法》第九十一条第二款
2 刘*建 4305291992062***** 2025.02.08 湘西南路段 饮酒 《道交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 《道交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
3 曾*英 4305291987083***** 2025.02.08 湘西南路段 饮酒 《道交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 《道交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
4 黄* 4305291980110***** 2025.02.10 儒林派出所路段 饮酒 《道交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 《道交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
5 吴*刚 4305291977012***** 2025.02.10 儒林派出所路段 再次饮酒 《道交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 《道交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
6 江*焱 4305291976121***** 2025.02.10 儒林镇驾驶银行路段 醉驾 《道交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 《道交法》第九十一条第二款
7 匡*范 4305291965012***** 2025.02.11 湘西南路段 饮酒 《道交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 《道交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
8 兰*刚 4326271964050***** 2025.02.13 湘西南路段 饮酒 《道交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 《道交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
9 杨*盛 4305291978090***** 2025.02.13 湘西南路段 饮酒 《道交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 《道交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
10 尹*娥 4305291988010***** 2025.02.13 湘西南路段 饮酒 《道交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 《道交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

一审:刘晖

二审:张静

三审:戴明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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