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步苗族自治县司法局涉企行政检查事项清单
序号 |
检查事项 |
检查主体 (实施层级) |
实施依据 |
承办机构 |
检查对象 |
检查内容 |
检查方式 |
检查频次 |
备注 |
1 |
对律师、律师事务所进行监督、指导的行政检查 |
县司法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律师执业管理办法》 |
律师工作股 |
律师事务所、律师(1家律师事务所) |
1.律师事务所执业合规性检查 |
现场检查和非现场检查相结合 |
1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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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和基层法律服务所进行管理和指导的行政检查 |
县司法局 |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 |
律师工作股 |
基层法律服务所、基层法律工作者(2家基层法律服务所) |
1.基层法律服务所执业合规性检查 2.基层法律工作者执业行为检查。 |
现场检查和非现场检查相结合 |
1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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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对司法鉴定机构及人员的监督检查 |
县司法局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司法鉴定程序通则》《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司法部关于加快推行法律服务“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的通知》 |
公共法律服务管理股 |
司法鉴定机构(1家司法鉴定机构) |
1.机构及鉴定人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情况。 |
现场检查和非现场检查相结合 |
1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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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对公证机构及人员的监督检查 |
县司法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公证机构执业管理办法》《公证员执业管理办法》《公证程序规则》《公证文书立卷归档办法》《公证档案管理办法》 |
公共法律服务管理股 |
公证机构(1家公证机构) |
1.机构及从业人员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情况。 |
现场检查和非现场检查相结合 |
1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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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 1.本清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立改废情况进行动态调整. 2.严禁本系统省、市、县三级行政执法机关(含所属法律法规授权组织)对同一检查对象进行重复行政检查。 3.本机关对于未列入清单的涉企行政检查事项一律不得实施行政检查;违规实施的,企业有权拒绝接受检查,并可以向本机关行政执法监督机构(联系电话:0739-7369106;电子邮箱:cbzfjd@163.com)举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