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被告知人(见附表)在城步苗族自治县实施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被我大队依法查获并开具《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或《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通知书》。因被告知人无正当理由逾期未接受处理,我大队根据《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四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按照备案信息中的联系方式,通过邮寄《行政处罚告知书》等方式将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依法享有的权利予以告知,但被告知人未在告知后30日内接受处理,现采取公告方式告知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依法享有的权利,公告期为7日。公告期内,被告知人有提出陈述、申辩的权利,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或单个违法行为较大数额(2000元以上)罚款的有要求听证的权利。需要陈述、申辩、听证的,应当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7日内向城步公安局交警大队依法提出,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权利,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根据调查的证据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城步苗族自治县公安局交警大队
2025年4月17日
序号
被告知人
身份证号码
违法事实
理由
处罚依据
违法时间
违法地点
主要违法行为
1
吴*
4326271963061*****
2024.11.14
新田酒店路段
醉驾
《道交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
《道交法》第九十一条第二款
2
戴*
4305291992111*****
2024.11.18
儒林派出所路段
醉驾
《道交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
《道交法》第九十一条第二款
3
潘*旭
4326271972122*****
2024.12.02
新田酒店路段
醉驾
《道交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
《道交法》第九十一条第二款
4
杨*安
4326271973032*****
2025.02.25
湘西南路段
饮酒
《道交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
《道交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
5
汪*强
4305291983071*****
2025.02.25
湘西南路段
醉驾
《道交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
《道交法》第九十一条第二款
一审:刘晖
二审:张静
三审:周光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