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5-04-17 信息来源:县交警大队 作者:县交警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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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列被告知人(见附表)在城步苗族自治县实施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被我大队依法查获并开具《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或《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通知书》。因被告知人无正当理由逾期未接受处理,我大队根据《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四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按照备案信息中的联系方式,通过邮寄《行政处罚告知书》等方式将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依法享有的权利予以告知,但被告知人未在告知后30日内接受处理,现采取公告方式告知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依法享有的权利,公告期为7日。公告期内,被告知人有提出陈述、申辩的权利,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或单个违法行为较大数额(2000元以上)罚款的有要求听证的权利。需要陈述、申辩、听证的,应当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7日内向城步公安局交警大队依法提出,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权利,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根据调查的证据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城步苗族自治县公安局交警大队
2025年4月17日
序号 | 被告知人 | 身份证号码 | 违法事实 | 理由 | 处罚依据 | ||
违法时间 | 违法地点 | 主要违法行为 | |||||
1 | 吴* | 4326271963061***** | 2024.11.14 | 新田酒店路段 | 醉驾 | 《道交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 | 《道交法》第九十一条第二款 |
2 | 戴* | 4305291992111***** | 2024.11.18 | 儒林派出所路段 | 醉驾 | 《道交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 | 《道交法》第九十一条第二款 |
3 | 潘*旭 | 4326271972122***** | 2024.12.02 | 新田酒店路段 | 醉驾 | 《道交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 | 《道交法》第九十一条第二款 |
4 | 杨*安 | 4326271973032***** | 2025.02.25 | 湘西南路段 | 饮酒 | 《道交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 | 《道交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 |
5 | 汪*强 | 4305291983071***** | 2025.02.25 | 湘西南路段 | 醉驾 | 《道交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 | 《道交法》第九十一条第二款 |
一审:刘晖
二审:张静
三审:周光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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