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5-03-12 信息来源:县交警大队 作者:县交警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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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列被告知人(见附表)在城步苗族自治县实施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被我大队依法查获并开具《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或《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通知书》。因被告知人无正当理由逾期未接受处理,我大队根据《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四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按照备案信息中的联系方式,通过邮寄《行政处罚告知书》等方式将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依法享有的权利予以告知,但被告知人未在告知后30日内接受处理,现采取公告方式告知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依法享有的权利,公告期为7日。公告期内,被告知人有提出陈述、申辩的权利,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或单个违法行为较大数额(2000元以上)罚款的有要求听证的权利。需要陈述、申辩、听证的,应当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7日内向城步公安局交警大队依法提出,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权利,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根据调查的证据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城步苗族自治县公安局交警大队
2025年3月12日
序号 | 被告知人 | 身份证号码 | 违法事实 | 理由 | 处罚依据 | ||
违法时间 | 违法地点 | 主要违法行为 | |||||
1 | 陈*同 | 4305292009101***** | 2025.01.02 | 儒林镇新桥路段 | 无证 | 《道交法》第19条第1款 | 《道交法》第99条第1款第1项 |
2 | 杨*春 | 4326271964041***** | 2025.01.08 | 国道3561490公里200米路段 | 无证 | 《道交法》第19条第1款 | 《道交法》第99条第1款第1项 |
3 | 肖* | 4305292005091***** | 2025.01.12 | 新田酒店路段 | 再次饮酒 | 《道交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 | 《道交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 |
4 | 岳*平 | 4326271954072***** | 2025.01.14 | 湘西南路段 | 饮酒 | 《道交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 | 《道交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 |
5 | 谢*录 | 4326271972082***** | 2025.01.14 | 湘西南路段 | 再次饮酒 | 《道交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 | 《道交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 |
6 | 胡*航 | 4326271966020***** | 2025.01.15 | 检察院路段 | 醉驾 | 《道交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 | 《道交法》第九十一条第二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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