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步苗族自治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行政处罚告知公告
发布时间:2025-03-12 信息来源:县交警大队 作者:县交警大队

下列被告知人(见附表)城步苗族自治县实施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被我大队依法查获并开具《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或《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通知书》。因被告知人无正当理由逾期未接受处理,我大队根据《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四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按照备案信息中的联系方式,通过邮寄《行政处罚告知书》等方式将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依法享有的权利予以告知,但被告知人未在告知后30日内接受处理,现采取公告方式告知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依法享有的权利,公告期为7日。公告期内,被告知人有提出陈述、申辩的权利,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或单个违法行为较大数额(2000元以上)罚款的有要求听证的权利。需要陈述、申辩、听证的,应当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7日内向城步公安局交警大队依法提出,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权利,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根据调查的证据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城步苗族自治县公安局交警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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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被告知人 身份证号码 违法事实 理由 处罚依据
违法时间 违法地点 主要违法行为
1 陈*同 4305292009101***** 2025.01.02 儒林镇新桥路段 无证 《道交法》第19条第1款 《道交法》第99条第1款第1项
2 杨*春 4326271964041***** 2025.01.08 国道3561490公里200米路段 无证 《道交法》第19条第1款 《道交法》第99条第1款第1项
3 肖* 4305292005091***** 2025.01.12 新田酒店路段 再次饮酒 《道交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 《道交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
4 岳*平 4326271954072***** 2025.01.14 湘西南路段 饮酒 《道交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 《道交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
5 谢*录 4326271972082***** 2025.01.14 湘西南路段 再次饮酒 《道交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 《道交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
6 胡*航 4326271966020***** 2025.01.15 检察院路段 醉驾 《道交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 《道交法》第九十一条第二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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