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城市环境卫生管理,改善城市生态环境,促进可持续发展,依据《湖南省定价目录》(湘发改价调规〔2023〕125号)及《湖南省城镇生活垃圾处理收费管理办法(2022年修订)》(湘发改价费规〔2022〕945号)等法律法规和相关文件规定,经成本测算,并在召开相关部门座谈会征求意见基础上,结合我县实际,我局拟定了《关于城步苗族自治县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众广泛征求意见。
一、征求意见期限
2024年8月19日起至2024年8月25日止(共7天)。
二、公众对《关于城步苗族自治县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的通知》如有建议或意见,可以通过以下方式提出
1.通过网络方式反映。请将意见发送至420278985@qq.com电子邮箱,并注明“关于城步苗族自治县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的通知征求意见”字样。
2.通过信函方式反映。请将意见寄至城步苗族自治县发改局办公室,邮编422500,地址:城步苗族自治县儒林镇行政中心四栋二楼,并在信封上注明“关于城步苗族自治县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的通知征求意见”字样。
3、通过来访方式反映。来访接待地址:城步苗族自治县发改局办公室(城步苗族自治县儒林镇行政中心四栋二楼,咨询电话:0739-7360231)。
三、关于对《关于城步苗族自治县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的通知》提出意见的文本要求
1.请如实注明真实姓名,并附身份证复印件、联系方式、地址、日期。
2.针对需修改的部分,在书写意见时要求字迹清晰,表达内容明白,用词恰当准确、防止发生歧义。
附件:印发《城步苗族自治县城镇生活垃圾处理收费项目和
标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城步苗族自治县发展和改革局
2024年8月19日
附件
城发改价服〔2024〕 号
印发《城步苗族自治县城镇生活垃圾处理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国家税务总局城步苗族自治县税务局:
你局《关于重新发布城镇生活垃圾处理收费项目和标准文件的请示》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湖南省定价目录〉的通知》(湘发改价调规〔2023〕125号)、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城镇生活垃圾处理收费管理办法(2022年修订)的通知》(湘发改价费规〔2022〕945号)等文件要求和法律规定,为加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提升城市建设品质和管理水平,促进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征缴工作,经成本监审,现行城镇垃圾处理总成本与现行收费情况基本持平,通过召开相关部门座谈会研究并报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将计征方式方法和收费标准公布如下:
一、征收范围
城镇生活垃圾是指城镇人口在日常生活中或者为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产生的固体废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视为生活垃圾的固体废物,不包括工业固体废物、危险废物及建筑垃圾。
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是指将城镇规划建设的垃圾站(包括物业小区内垃圾站以及环境卫生部门提供的临时垃圾斗)的零散垃圾收集并运输到指定的垃圾集中地,实行无害化集中处理过程所产生的收集、运输(含卸)和处置费用,不含保洁服务费。因此,按照“产生者付费”原则,在本县城镇范围内产生生活垃圾的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营者、城镇居民(含暂住人口)以及各类营运交通工具等,均应当缴纳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具体收费标准见附表。
二、征收方式
(一)县城规划区内居民及暂住人口、商业类和其他行业由县环境卫生部门核定缴费金额,按照年度一次性收取,居住时间或者经营时间不满一年的,按实际居住时间或经营时间予以核费征缴,使用湖南省税务局掌上缴费APP进行缴纳。
(二)行政事业单位和厂矿企业类在税务系统办理城镇垃圾处理费费种认定,由县环境卫生服务中心核定缴费金额,出具《湖南省城镇垃圾处理费缴款通知单》,按年度一次性收取,通过湖南省税务局的电子税务局自行申报缴纳或到县税务部门征收窗口申报缴纳,并获取缴费凭证。
(三)可采取委托方式征收,由税务部门与代征单位签订委托征收协议书,代征单位严格按照委托协议规定项目及标准进行代征。
三、减免对象和标准
对民政部门审核确认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特困人员以及认定的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按照规定减免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
四、严格加强生活垃圾处理费的管理,做到专款专用。生活垃圾处理费应全部用于支付城镇生活垃圾的收集、运输(含装卸)和“无害化”处置费用,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截留、挪用。
五、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应加强清扫保洁管理力度工作,改善服务态度,提高管理水平;国家税务总局城步苗族自治县税务局应严格按照核定的项目和标准收费,自觉接受县发展和改革局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的监督检查。
六、本通知自2024年 月 日起执行。
城步苗族自治县发展和改革局
2024年 月 日
城步苗族自治县城镇生活垃圾处理收费项目和标准
序号 |
收费类别 |
收费范围 |
计费方式 |
收费标准(元) |
备 注 |
1 |
城镇居民 |
县城规划区内居民及暂住人口 |
以户为单位,按人收费 |
2元/人/月 |
1、对持证的残疾人、烈属、五保户、孤寡老人全额免收。 2、对连续3个月以上不在县城居住者,经本人申报后可按实核减。 |
2 |
行政事业单位、厂矿企业 |
县城各行政企事业单位(包括省、市驻城各单位) |
按房屋建筑面积 |
0.5元/㎡/月 |
1、院内斗、围的垃圾由环卫部门清运。 2、厂矿企业、事业单位只限办公楼区,不包括生产经营区。 |
学校(含幼儿园) |
县城各类中(小)学校、幼儿园 |
按房屋建筑面积 |
0.25元㎡/月 |
|
|
医 院 |
办公场地 |
按房屋建筑面积 |
0.5元/㎡/月 |
|
|
病 床 |
按床位数量 |
1元/床 |
不得向病人收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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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营运交通工具 |
大客车、大货车 |
按车辆经营类型 |
20元/台/月 |
限县城各种车辆及外地驻城车辆或爱城三个月以上的车辆严禁向过往车辆收取。 |
中巴车、小车 |
10元/台/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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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用车 |
7元/台/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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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扶拖拉机 |
5元/台/月 |
||||
营业性三轮摩托车 |
3元/台/月 |
||||
4 |
商业及其他行业类 |
一般旅馆 |
按床位数量 |
1元/床/月 |
开设其他经营项目的按其经营项目标准收取。 |
宾馆 |
1元/床/月 |
||||
星级宾馆 |
2元/床/月 |
||||
4 |
商业及其他行业类 |
休闲娱乐业 |
按实际经营 面积 |
1元/㎡/月 |
包括夜总会、俱乐部按摩、洗浴、桑拿中心、美容美发、歌厅、茶馆及其他娱乐场所(纯理发店按0.5元/㎡/月收取) |
餐饮业 |
按实际经营 面积 |
0.8元/㎡/月 |
儒林大道、中心路临街门面上浮50%收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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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娱乐业 |
按实际经营 面积 |
0.5元/㎡/月 |
包括电影院、录像厅、网吧、电子游戏厅、桌球室、麻将馆、电脑培训等 |
||
农贸市场、临时交易市场 |
按实际经营 面积 |
1元/㎡/月 |
对自备垃圾斗(围)的可按垃圾量100元/斗(多功能车)、小四轮车80元/车(含装卸费)标准收取。 |
||
甘蔗、橘子等水果经营 |
按实际经营 面积 |
1元/㎡/月 |
批发商按批发销量:甘蔗20元/吨,水果15元/吨;其他:10元/吨。 |
||
招牌制作、冷作店 |
按实际经营 面积 |
0.8元/㎡/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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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煤场、石灰场、沙场 |
按实际经营 面积 |
0.8元/㎡/月 |
含钢材制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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豆腐加工、酿酒、食品加工等 |
按实际经营 面积 |
0.6元/㎡/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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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制件加工 |
按实际经营 面积 |
0.2元/㎡/月 |
包括砖厂、瓦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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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商业及其他行业类 |
汽车站、停车场 |
按实际经营 面积 |
0.2元/㎡/月 |
对自备垃圾斗(围)的,可按垃圾量100元/斗(多功能车),小四轮车80元/车(含装卸费)标准收取。 |
商业服务业 |
按实际经营 面积 |
0.5元/㎡/月 |
包括邮政、电信、移动、联通、加油站、银行、保险、照相、服装等营业场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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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体诊所 |
按实际经营 面积 |
30元/月 |
30㎡以上部分按0.5元/㎡/月加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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早点、夜宵摊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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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40元/家/月 |
早点摊点:20元/月;夜宵:40元/月,超过4桌的每桌按5元/月加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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零星摊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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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0元/个/月 |
电话亭、书报刊点、冰柜、香烟副食摊点、修钟表、配钥匙、擦鞋、其他固定小摊点等10元/个/月;炒粉、盒饭、水果摊点(自备垃圾容器)20元/个/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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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零星摊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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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元/天 |
仅指临时摊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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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小车修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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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元/家/月 |
含农用车修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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摩托车修理 |
|
40元/家/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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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行车修理 |
|
10元/家/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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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器修理 |
|
10元/家/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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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商业及其他行业类 |
户外临时性宣传演出、展销促销(含散发宣传品)等经营性活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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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元/天(次)场 |
100㎡以上的,每增加100㎡加收50元。 |
冷饮加工、销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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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0元/家/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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碎石加工 |
|
20元/台/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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锯木加工 |
|
20元/台/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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洗车场、汽车美容店 |
|
40元/家/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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废品收购站 |
业主 |
40元/月 |
40㎡以上部门按0.5元/㎡/月加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