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4-08-07 信息来源:县交警大队 作者:县交警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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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二条之规定,被扣留的机动车、非机动车,驾驶人或者所有人、管理人30日内没有提供被扣留机动车的合法证明,没有补办相应手续,或者不前来接受处理的,经公安交警部门通知并且经公告3个月内仍不前来接受处理的,由公安机关交警部门对该机动车依法进行处理。现我大队依法对以下进行公告(车辆详情见附件),请机动车、非机动车驾驶人或者所有人、管理人自公告起3个月内提供被扣留机动车的合法证明到城步苗族自治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接受处理,逾期未处理的机动车将按规定进行强制报废。
特此公告
城步苗族自治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
2024年8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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