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步苗族自治县民政局告知承诺制证明事项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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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证明 名称 |
证明 用途 |
设定依据 |
实施基本情况 |
行使层级 |
事项类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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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文号及条文内容 |
效力 层级 |
索要单位 |
开具 单位 |
省部级 |
市级 |
县级 |
乡级及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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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1、孤儿本人身份证正反面,户口簿,《出生医学证明》,相片,农商银行卡或存折,工学情况;2、孤儿父母死亡证明;3、其他家庭人员监护人身份证正反面,户口簿,并标注各人员联系电话;4、其他享受城乡低保和扶贫情况; |
1.孤儿保障对象审核 2.对孤儿基本生活保障金的给付 |
《关于印发湖南省孤儿基本生活费申请与发放管理办法》湘民发〔2012〕25号 第二条 散居孤儿申请审批程序 《关于提高全省孤儿基本生活费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湘民发〔2019〕26号 经省政府批准同意,决定自2019年1月起提高全省孤儿基本生活费最低保障标准,社会散居孤儿由每人每月800元提高到每人每月950元,集中供养孤儿由每人每月1200元提高到每人每月1350元。 |
行政法规 |
城步县民政局 |
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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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给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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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1.身份证、户口簿正反面 |
未成年人保护 |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43条 |
法律 |
城步县民政局 |
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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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行政权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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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1.个人详细信息台账 2.监护协议确认书 3.个人走访记录 |
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 |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的实施意见》湘政发〔2016〕17号 民政部门要履行牵头职责,加强监督指导,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开展监护监督等工作提供政策指导和技术支持。要大力促进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与未成年人社会保护工作的有机融合,提高关爱保护工作效能。要加快孵化培育社会工作专门服务机构、公益慈善类社会组织、志愿服务组织,提高社会动员能力,开展专业化社会服务。要及时将符合条件的农村留守儿童及其家庭纳入有关社会救助、社会福利政策保障范围。 |
行政法规 |
城步县民政局 |
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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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行政权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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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1. 申请(提交《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补贴申请表》) 2. 查验(乡镇人民政府受理申请后,对符合条件的在其表格中签署查验意见) 3. 确认(县级民政部门收到其申请资料后做出确认,符合条件者次月起纳入保障范围) |
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查验核实和终止保障资格 |
《关于进一步加强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工作的意见》湘民发〔2019〕28号 第二条规范认定流程 |
行政法规 |
城步县民政局 |
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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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行政权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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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1.户口本(更新最近2年内); 2.身份证; 3.残疾证; 4.低保证(低保户); 5.填写《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申请表; 6.申请人(残疾人本人)农商银行一卡通惠农账号; 7.提供申请人或监护人有效的联系电话。 |
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 |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建立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的实施意见》湘政发〔2015〕54号。 1、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对象:具有湖南省户籍、持有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以下简称残疾人证),家庭或者本人为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残疾人。有条件的市州和县市区可扩大到低收入残疾人及其他困难残疾人。低收入残疾人及其他困难残疾人的认定标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参照相关规定、结合实际情况确定。 |
行政法规 |
城步县民政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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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给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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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结婚:男女双方有效身份证、有效户口簿、2寸免冠合影照片3张。再婚或复婚者,需提供离婚证或法院判决书及生效证明书。离婚:男女双方有效身份证、有效户口簿、结婚证、离婚协议书、双方近期二寸免冠照片两张。 |
内地居民婚姻登记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编 婚姻家庭 第二章结婚 |
法律 |
城步县民政局婚姻登记处 |
有内地居民婚姻登记需要的当事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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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确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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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结婚证或其他能证明婚姻关系成立的证据、当事人身份证或其他身份证明、受胁迫的证据、时间证据 |
撤销婚姻登记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编 婚姻家庭 第四章离婚 |
法律 |
城步县民政局婚姻登记处 |
有撤销婚姻登记需要的当事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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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确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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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本人有效身份证、有效户口簿、结婚证丢失证明、查档证明、双方近期二寸免冠合影照片三张 |
补发婚姻登记证件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编 婚姻家庭 第二章 结婚 |
法律 |
城步县民政局婚姻登记处 |
有补发婚姻登记证件需要的当事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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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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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一、收养登记: 收养人的资料 1、申请收养小孩的报告 2、收养人无子女的证明 3、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收养人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的身体健康检查证明(夫妻二人)。 4、收养人不孕的证明(县级以上医院)。 5、被收养人是社会弃婴的,公安机关出具捡拾弃婴儿童报案的证明(附件3)。 6、收养人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 7、收养人应提供户籍所在地或工作单位出具的经济收入证明。 送养人的资料 1、申请送养小孩的报告 2、送养人的户口簿、身份证、结婚证。 3、送养人应当提交与当地计划生育部门签订的不违反计划生育规定的协议 4、子女由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收养的,应当提交公安机关出具的或者经过公证的与收养人有亲属关系的证明。 5、送养人有特殊困难的证明; 6、生父母或监护人同意送养的书面意见。 照片3张(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大2寸合影) 二解除收养关系登记: 解除收养登记申请书; 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结婚证(或离婚证、丧偶证明、未婚证明)及收养登记证;解除收养关系的书面协议(或法院判决书) |
中国公民在内地收养登记、解除收养关系登记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编 婚姻家庭 第五章 收养 |
法律 |
城步县民政局 |
当事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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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确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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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1.申请人递交撤销收养登记申请书;2.申请人户口簿、身份证(原件及A4复印件1份);3.收养关系当事人弄虚作假相关证明材料原件 |
撤销中国公民收养登记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编 婚姻家庭 第五章 收养 |
法律 |
城步县民政局 |
当事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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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确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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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户籍证明2.身份证明3.婚姻状况证明4.疾病证明5.残疾证明6.房产证明7.房屋租赁协议8.土地承包经营证明9.就业收入证明、失业人员相关证明10.农商银行存折账号 |
最低生活保障对象认定、保障金给付 |
市政办发[2013]21号《邵阳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施办法》第18条、45条 |
行政法规 |
城步县民政局低收入家庭认定中心 |
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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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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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户籍证明2.身份证明3.婚姻状况证明4.疾病证明5.残疾证明6.房产证明7.房屋租赁协议8.土地承包经营证明9.就业收入证明 |
低收入认定和住房保障低收入认定 |
邵民发[2020]25号《关于进一步切实做好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的通知》 |
行政法规 |
城步县民政局低收入家庭认定中心 |
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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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确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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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1.户籍证明2.身份证明3.婚姻状况证明4.疾病证明5.残疾证明6.房产证明7.房屋租赁协议8.土地承包经营证明9.就业收入证明 |
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初审 |
市政办发[2013]21号《邵阳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施办法》第22条 |
行政法规 |
城步县民政局低收入家庭认定中心 |
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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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行政权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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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1、需在网上申报资料《湖南省民政厅社会组织管理平台》 2、筹备申请书; 3、筹备成立社会团体申请表 4、业务主管单位同意筹备成立的文件 5、验资报告、场所使用权证明 6、发起人和拟负责人的基本情况、身份证明 7、章程草案 8、内设机构情况 9、填写法人登记表 10、业务主管单位同意成立审查意见批文 11、其他应提供的材料 |
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章程核准、变更、注销登记 |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三章 登记 |
行政法规 |
城步苗族自治县民政局 |
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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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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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1.姓名、年龄、性别、居民身份证或者能够证明身份的其他证件、本人户口所在地、住所地; 2.是否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或者特困供养保障; 3.流浪乞讨的原因、时间、经过; 4.近亲属和其他关系密切亲戚的姓名、住址、联系方式; 5.随身物品的情况。 |
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 |
《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3条 |
行政法规 |
城步苗族自治县民政局救助站 |
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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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给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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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1.户口簿2.身份证3.重病重残证明4.无劳动能力证明,5.无法定赡养、扶养、抚养证明资料;6.农商银行存折7、填写特困供养申报审批资料。 |
特困人员认定、救助供养金给付 |
湘政发[2016]11号《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实施意见》第二点(制度内容)、第三点(工作机制)。 |
行政法规 |
城步苗族自治县民政局 |
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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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给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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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1.个人申请借助报告2.全家人户口簿3.身份证4.住院诊断证明材料5.残疾证,6.五保证7.低保证8.建档立卡贫困人员手册9.农商银行存折复印件10.其他证明材料 |
临时救助对象认定、救助金给付 |
湘民发[2018]28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临时救助工作的实施意见》第二点。 |
行政法规 |
城步苗族自治县民政局 |
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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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给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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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设置养老机构备案书 2.备案承诺书 |
养老机构备案 |
《民政部关于贯彻落实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的通知》(民函[2019]1号) 养老机构登记后即可开展服务活动,并应当向民政部门备案,真实、准确、完整地提供备案信息,填写备案书和承诺书,民政部门应当提供备案回执,书面告知养老机构运营基本条件,以及本区域现行养老服务扶持政策措施清单。对于由民政部门承担业务主管单位职责的养老机构,可以相应简化备案手续。养老机构登记事项变更的,应当及时办理备案变更手续。 |
行政法规 |
城步苗族自治县民政局 |
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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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行政权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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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1.申请书; 2、《城步苗族自治县高龄生活补贴申报表》 |
老年人福利补贴 |
《关于进一步加强老年人优待工作的实施意见》(邵市政发[2012]37号) 在按原经费来源渠道向百岁老人每人每年发放长寿保健补助费不低于200元的基础上,从2012年12月1日起,每月增加100元,增加部分由各县市区财政负担。目前,我市90-99岁高龄老人9989人,每人每月发放高龄生活补贴60元,由各县市区财政负担。 |
行政法规 |
城步苗族自治县民政局 |
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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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给付 |
备注:1.“效力层级”栏填写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国务院决定;
2.“行政层级”栏填写该证明事项在我省的行政机关层级;
3.“事项类型”栏填写该证明事项涉及的具体行政行为的种类,如行政许可、行政确认、行政给付等;
4.填写的证明名称要与政务服务事项实施清单上属于证明的事项名称一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