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9-09-20 信息来源:农业农村水利局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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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注销取水许可证的公告
根据《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连续停止取水满2年的,由原审批机关注销取水许可证。由于不可抗力或者进行重大技术改造等原因造成停止取水满2年的,经原审批机关同意,可以保留取水许可证”。目前,我县办理取水许可证的单位中有4家连续2年及2年以上未取水,分别是:
1、洞底水电站,取水许可证编号为城步字[2016]第A0100号;
2、大坪尾水电站,取水许可证编号为城步字[2016]第A0101号;
3、渠成水电站,取水许可证编号为城步字[2016]第A0060号;
4、桥头寨水电站,取水许可证编号为城步字[2016]第A0102号;
经县水行政主管部门核实审定,现对以上4家取水单位的取水许可证予以注销。
特此公告
城步苗族自治县农业农村水利局
2019年9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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