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河办字〔2018〕7号
关于建立“一河一警长”工作机制的通知
各乡镇(场)河长办,各乡镇派出所,县河长制工作委员会各成员单位:
按照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要求,县县乡村四级都要建立“一河一警长”的工作机制,以进一步加强河道保护管理,落实各级河长工作职责。结合我县实际,经县人民政府副县长、县河长办主任唐承威,县人民政府副县长、县公安局局长邓安华同意,报请县委副书记、县长、县级河长杨博理批准,决定县级主要河道警长分别由县公安局局长、副局长担任,乡级河道警长分别由乡(镇)派出所所长、副所长担任,村级河道警长分别由所在的“一村一辅警”担任。现将县级主要河道警长名单通知如下:
1、县人民政府副县长、县公安局局长邓安华兼任县级河道总警长。
2、县公安局党委副书记、政委夏晓晴为赧水河警长。
3、县公安局党委副书记、副局长孟庆大为巫水河警长。
4、县公安局党委委员、副局长黄家利为渠水河警长。
5、县公安局党委委员、副局长杨培教为浔江警长。
各级河长办按照县河长制工作委员会的做法,尽快落实各级河道警长;县公安局要出台好各级河道警长职责和管理考核办法,并报县河长办备案。
附件:县级“河道警长”工作职责
县级“河道警长”工作职责
为贯彻落实省、县“河长制”相关工作要求,进一步完善“河道警长”工作体系,实现与“河长制”无缝对接,并充分发挥公安职能优势,严厉打击水环境污染犯罪,积极推进“一江五水”治理,县级“河道警长”工作职责如下:
一、 协助县级“河长”及“河道总警长”履行指导、协调和监督职能,当好参谋助手,与相关部门协作开展经常性督查,发现问题及时报告县级“河长”、“河道总警长”或责任单位处理。
二、整合协调各警种资源,牵头做好信息收集、流转、情报会离等工作;强化与环保、水利、农业、林业国土、住建等职能部门的沟通联系、协作配合。
三、负责流域跨县县区涉水涉河案件的查处;指导、协调和监督“县级河道警长”对辖区河道涉水违法犯罪案件的查处工作。
四、县乡两级河道警长工作职责可结合本地实际参照执行。
城步县河长办
2018年3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