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步苗族自治县农业局行政处罚案卷公开表
发布时间:2017-11-17 信息来源:农业局 作者:王谢龙 李家明
 
城步县农业行政执法案卷公开表1.doc

序号

行政处罚决定案号

案件名称

违法主体名称或姓名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主要违法事实

行政处罚种类和依据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

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备注

1

城城农(农药)罚〔2017〕1号

 

经营未取得农药登记证的农药案

城步苗族自治县汀坪乡西红柿开发技术服务部

 

陈光吉

当事人经营的为旭日化工(山东)有限公司生产、商标为祛斑精品牌,规格:20克/包生产日期(批号):20160105、56%氟吡酯·中生农药产品,该产品没有取得农药登记证。属于无农药登记证的农药产品

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一款之规定,参照《湖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种植业部分)第二章《农药管理条例》第七条执行基准,本机关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罚款人民币2000元。

 

城步苗族自治县农业局2017年9月2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2

城城农(种)罚〔2017〕1号

 

未按规定建立《种子经营档案》案

城步苗族自治县西岩供销社生产资料门市部

91430529MA4L6ERF92

刘诗勇

当事人经营不再分装的小包装种子,经邵阳市执法支队与城步农业局执法大队检查,发现当事人未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的规定建立《种子经营档案》,当即责令当事人限期改正。但 多次检查后,当事人仍未改正

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三十六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八十条第四款及《邵阳市农业行政处罚种植业部分自由裁量权基准》第八条之执行基准第四款,本机关作出如下处罚决定:罚款人民币肆仟元(4000元)

 

城步苗族自治县农业局2017年7月4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3

城农(种)罚〔2017〕 2 号

 

生产经营假种子案

城步西岩镇狮子街农帮水稻种植专业合作社

 

阳祖仁

当事人阳祖生产经营无标签、散装种子5袋(包装袋为白色蛇皮袋)共208.8公斤,分别为:深两优5814有69.3公斤、Y两优302有35公斤、Y两优9088有104.5公斤。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五条,及《邵阳市农业行政处罚种植业部分自由裁量权基准》第一条之执行基准第三款之规定,本机关没收假水稻种子208.8公斤,并作出如下处罚决定:罚款人民币6万元。

 

城步苗族自治县农业局2017年8月29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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