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案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主体名称或姓名 |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种类和依据 |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 |
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备注 |
1 |
城城农(农药)罚〔2017〕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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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未取得农药登记证的农药案 |
城步苗族自治县汀坪乡西红柿开发技术服务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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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光吉 |
当事人经营的为旭日化工(山东)有限公司生产、商标为祛斑精品牌,规格:20克/包生产日期(批号):20160105、56%氟吡酯·中生农药产品,该产品没有取得农药登记证。属于无农药登记证的农药产品 |
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一款之规定,参照《湖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种植业部分)第二章《农药管理条例》第七条执行基准,本机关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罚款人民币2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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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步苗族自治县农业局2017年9月2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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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城城农(种)罚〔2017〕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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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按规定建立《种子经营档案》案 |
城步苗族自治县西岩供销社生产资料门市部 |
91430529MA4L6ERF92 |
刘诗勇 |
当事人经营不再分装的小包装种子,经邵阳市执法支队与城步农业局执法大队检查,发现当事人未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的规定建立《种子经营档案》,当即责令当事人限期改正。但 多次检查后,当事人仍未改正 |
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三十六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八十条第四款及《邵阳市农业行政处罚种植业部分自由裁量权基准》第八条之执行基准第四款,本机关作出如下处罚决定:罚款人民币肆仟元(4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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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步苗族自治县农业局2017年7月4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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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城农(种)罚〔2017〕 2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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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经营假种子案 |
城步西岩镇狮子街农帮水稻种植专业合作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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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祖仁 |
当事人阳祖生产经营无标签、散装种子5袋(包装袋为白色蛇皮袋)共208.8公斤,分别为:深两优5814有69.3公斤、Y两优302有35公斤、Y两优9088有104.5公斤。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五条,及《邵阳市农业行政处罚种植业部分自由裁量权基准》第一条之执行基准第三款之规定,本机关没收假水稻种子208.8公斤,并作出如下处罚决定:罚款人民币6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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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步苗族自治县农业局2017年8月29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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