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我县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的通知
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财政部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制定和调整污水处理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119号)和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快发城市供水价格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湘发改价服〔2014〕1044号)文件精神,经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就我县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调整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调整为:居民生活用水0.85元/ m3,非居民生活用水(包括特种用水)1.2元/ m3。
二、污水处理费征收方式
1、凡属县自来水公司供区范围供水的用户必须按规定交纳污水处理费。污水处理费以计量设备显示的用水量为准,由供水企业在收取水费时一并代征。
2、使用自备水源的单位或个人已安装计量设备的,其用水量以计量设备显示的水量为准;未安装计量设备或者计量设备不能正常使用的,其用水量按水泵铭流量和工作时间计量水量。使用自备水源单位或个人的污水处理费由规划建设主管部门委托相关单位征收。
三、生产、经营单位自建污水处理设施,污水处理后全部回用,或处理后水质符合国家规定的排向自然水体的水质标准,且未向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排水的,不缴纳污水处理费;仍向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排水的,应当足额缴纳污水处理费。
四、污水处理费调整后的自来水终端价格为:居民生活用水3.00元/ m3,非居民生活用水4.42元/ m3,特种用水9.74元/ m3。
五、污水处理费属地方财政性资金,供水企业代征和规划建设主管部门委托代征的污水处理费应及时足额上缴财政,不得隐瞒、滞留、截留和挪用。
六、本通知从2017年11月抄见水量起执行。
城步苗族自治县发展和改革局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