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步苗族自治县组建村镇银行项目招商书
发布时间:2017-10-24 信息来源:电政办 作者:
 

 

 

 

 

 

城步苗族自治县组建村镇银行项目招商书

 

为解决我县银行业金融机构网点覆盖率低、金融供给不足、竞争不充分等问题,进一步加大支农支小信贷力度,助推县域经济发展。经县政府研究,特制定城步苗族自治县组建村镇银行项目招商书。

一、项目内容及规模

引资组建注册总资本人民币5000万元以上(含5000万元)的城步苗族自治县村镇银行。

二、合作方式

主发起人为境内外金融机构,其它股东为符合相关要求的,由知名企业法人和自然人出资共同组成。符合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会员关于印发《村镇银行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精神及省市相关规定要求的。

三、招商对象

境内外金融机构

四、招商政策

1、在城步设立村镇银行后,城步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城步县政府)承诺一次性给予开办经费补贴100万元;凡上级政府对村镇银行所有的奖励资金,全额奖补到村镇银行用于发展业务,不抵扣政府开办经费补贴。

2、城步县政府将协调和督促县财政部门在新设立的村镇银行开设国库集中支付、财政专户、特设专户等存款账户。县财政归集财政性资金不少于5000万。

3、城步县政府将新设立的村镇银行作为非税收入信息化管理和国库集中支付代理银行之一。

4、城步县政府积极协调和督促本县各职能部门、各企事业单位与新设立的村镇银行建立业务合作关系,并设立相关账户。

5、城步县政府向新设立的村镇银行推荐本级政府投资性项目,项目本身具有收益,能以项目本身产生的现金流量偿还贷款本息,确保按期还贷,符合国家及相关部门融资平台公司贷款管理的要求,并能提供符合新设立村镇银行要求的资产抵押担保。

6、城步县政府出面协调将住房公积金账户开设在新设立的村镇银行,并将以后年度新增的县行政事业单位和个人的住房公积金交由新设立的村镇银行代理收缴。

7、对新设立的村镇银行企业所得税县本级留存部分,前三年全免,后两年减半。村镇银行营业后的前5年,所招聘选用的高管人员个人所得税县级留成部分由县财政100%奖励给个人。

8、城步县政府积极协调公安、消防、人行、银监等部门做好新设立的村镇银行营业网点消防等设施的设计备案和组织验收,营造良好的安全稳定营业环境。

9、城步县政府建立定期会晤交流机制。明确城步县政府由一名分管副县长牵头,财政、人民银行、银监等相关部门全程参与、做好协调服务,以促进新设立村镇银行的业务发展。

10、城步县政府为新设立的村镇银行经营提供优良的环境,享受辖内商业银行其它同等待遇,享受招商引资项目优惠政策,对有关部门收取的费用给予优惠。

五、项目实施单位:城步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六、联系电话:0739-7360488

 

   城步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2017年10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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