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政办发〔2017〕28号
城步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城步苗族自治县电子商务进农村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场)人民政府、县直各单位,省、市驻城各单位:
《城步苗族自治县电子商务进农村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城步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5月25日
城步苗族自治县电子商务进农村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我县电子商务进农村专项扶持资金管理使用,充分发挥专项资金效益,有效推动我县电子商务产业发展,根据《财政部办公厅、商务部办公厅、国务院扶贫办行政人事司关于开展2016年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工作的通知》(财办建〔2016〕82号)、《湖南省商务厅、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2016年度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工作的通知》(湘商建〔2016〕21号)等文件及财政预算管理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电子商务进农村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全国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县”专项扶持资金2000万元和县级配套资金1000万元,共计3000万元。
第三条 专项资金由县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县工作指挥部牵头,县商务和经济信息化局、县财政局、县财政局、县审计局等相关职能部门根据职责分工共同管理,各司其职、各负其责。
第四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遵循透明规范、突出重点、择优扶持、注重绩效原则,确保资金使用规范、安全和高效。主动接受审计、监察部门的监督。
第二章 支持对象
第五条 专项资金支持对象主体:参与建设我县电子商务进农村项目的实施企业,并且必须满足以下条件,
(1)独立的法人资格。
(2)健全的财务机构和财务管理制度。
(3)承办企业在我省境内注册,依法取得符合相关项目要求资质的企业法人。
(4)最近三年在湖南信用网上无不良记录。
第三章 支持项目
第六条 专项资金主要支持以下项目:
1、建设农村电商物流体系。其中主要包括建设县电商物流园(含购置快件包裹自动化处理线)、冷链物流体系(购置冷冻运输车和建设冷库)、购置乡村配送车辆、在县城和乡镇投放智能快递箱、建设电商物流信息服务体系。
2、建设县域公共服务中心。其中主要包括城步特产展示中心、培训中心、创客中心、电商协会服务中心。
3、建设乡村电商服务站点。计划建设13个乡镇(场)电商服务站,并对原有的150个村级电商服务点进行改造升级。
4、建设农产品培育、推广和质量保障体系。一是包括对我县的企业、协会在申报农产品农残检测、 “三品一标”予以支持和奖励。二是建设线上线下农产品销售渠道。三是建设农产品溯源体系。
5、开展电商培训。对我县的党政领导干部、企业负责人、电商运营人员、专业电商美工客服、乡村电商站点负责人、种植殖协会成员、扶贫村和贫困户、创业青年等不同人群,提供不同的培训;计划培训5000人次。
6、积极培育电商主体。通过对开设网店、微店,创办电商企业,传统企业转型线上销售进行支持奖励;举办电商创业大赛、电商论坛等活动。引导我县各界人士积极从事电商创业,引导电商企业不断做大做强。
7、开展电子商务示范创建。建设电商企业一条街、评选和奖励电商示范企业、电商示范乡镇、电商示范乡村服务站点、电商示范个人网店、电商示范快递物流企业等。
8、创新电商金融服务。一是设立电商创业贷款风险补偿基金;二是设立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补偿基金。
9、开展电子商务宣传。
第四章 管理程序
第七条 县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县工作指挥部制定当年电子商务进农村专项资金支持重点、实施细则,提出资金使用计划,报县政府分管领导审批。
第八条 专项资金申请、审批和拨付程序。
(1)各项目单位申报的电子商务进农村专项资金每年分两批(分上下半年)进行集中审批。
(2)各项目单位申报资料由县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县工作指挥部会审。报县政府分管领导批准后,将审核结果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3)各项目单位申报的资金,由县财政局自批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下拨到各单位。
(4)每年12月县电子商务进农村示范县工作指挥部组织相关职能部门对电子商务进农村专项资金进行实地检查,并将检查情况上报省财政厅、省商务厅备案。
第五章 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
第九条 申请单位对申报材料的合法性、真实性、有效性负责。对弄虚作假,骗取专项资金的单位(企业)或个人,除追回有关资金并取消以后该项目单位专项资金的申请资格外,还将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对其予以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条 专项资金必须专账管理,并专项用于电商业务发展相关支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截留、挤占、挪用。对违反规定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将依法追究责任。
第十一条 县电子商务进农村示范县工作指挥部将加强对扶持项目的监督检查,确保项目按计划实施。企业要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监督检查和专项资金绩效自评等工作。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县全国电子商务进农村示范县工作指挥部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为试行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