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7-02-18 信息来源:水利局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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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连续停止取水满2年的,由原审批机关注销取水许可证。由于不可抗力或者进行重大技术改造等原因造成停止取水满2年的,经原审批机关同意,可以保留取水许可证”。目前,我县办理取水许可证的单位中有2家连续2年及2年以上未取水,分别是:
1、城步南山牧场矿泉水有限公司,取水许可证编号为取水城步字[2016]第A0010号
2、金鑫高氯酸钾厂,取水许可证编号为取水 城步 字[2016]第A0007号
经县水行政主管部门核实审定,现对以上2家取水单位的取水许可证予以注销。
特此公告。
城步苗族自治县水利局
2017年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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