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县黔峰建材公司棚户区片区及配套规划道路改造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的通告
发布时间:2016-10-31 信息来源:中国.城步 作者:
 

CBDR—2016—00025

 

 城政发〔2016〕31号

 

城步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关于对县黔峰建材公司棚户区片区及配套规划道路改造项目国有土地上

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的通告

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条及《城步苗族自治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 (城政发〔2014〕12号)相关规定,有关部门已对县黔峰建材公司棚户区片区及配套规划道路改造项目国有土地上屋征收补偿方案进行了论证,现将该片区及配套规划道路方案征求公众意见。

征求意见期限为:2016年11月2日至2016年12月 2日。

征求意见期内,欢迎本征收范围内的房屋被征收人和社会公众对《征收补偿方案》向县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提出书面意见和建议,逾期未提出书面意见视为无意见。

联系人:蒙靖

联系电话:13387392681,7350777

地址:城步苗族自治县儒林镇城西路36号(原农业银行办公楼三楼)

 

附件:县黔峰建材公司棚户区片区及配套规划道路改造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

城步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2016年10月21日

 

 

附件

 城步苗族自治县黔峰建材公司棚户区片区及配套规划道路改造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

 

因黔峰建材公司棚户区片区及配套规划道路改造的需要,县人民政府决定征收县儒林镇黔峰建材公司棚户区改造片区国有土地上的房屋。为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确保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工作顺利推进,根据国家、省相关政策法规及县人民政府相关文件,结合征收范围内房屋的实际情况,特拟定本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一、法律政策依据

(一)《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第590号令)

(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建房〔2011〕77号)

(三)湖南省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办法(湖南省人民政府令268号)

(四)《城步苗族自治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城政发〔2014〕12号)

二、征收与补偿的基本原则

房屋征收与补偿遵循决策民主、程序正当、结果公开的原则,对被征收人给予公平补偿。

三、征收范围

城步苗族自治县黔峰建材公司棚户区片区及配套规划道路改造的具体征收范围以县规划建设局提供的用地规划图为准。

四、征收主体:城步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五、征收实施单位:县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

县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协助做好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

县国土资源局、县房产局、县规划建设局、县财政局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对县黔峰建材公司棚户区片区及配套规划道路改造项目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六、征收实施时间

自城步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发布关于征收县黔峰建材公司棚户区片区及配套规划道路改造项目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决定之日起。

七、征收补偿方式和标准

(一)征收补偿的方式

对县黔峰建材公司棚户区改造片区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以货币补偿方式安置为主,对具有独立合法用地产权的私宅房屋结合可选产权调换补偿方式安置。

对于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和临时建筑,县人民政府组织县房屋征收办、规划建设、国土资源、房产、城管执法等部门进行调查和认定,并出具书面意见书。对认定为合法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给予征收补偿;对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依法不予补偿。

(二)征收补偿标准

房屋征收补偿额(纯货币补偿额)=被征收房屋的评估价值+附属设施及装饰装修的补偿+一次搬迁费+房屋停产停业损失+其他费用。

1、附属设施及装饰装修的补偿、一次搬迁费及因搬迁停产停业损失,由征收实施单位与被征收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由依法选定的房屋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2、产权调换补偿安置的采取原地和异地两种方式补偿安置。

3、其他未尽事宜,按城政发〔2014〕12号文件相应规定执行。

八、房屋征收奖励标准

1、自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30天内(含30天)签订征收补偿协议的,按房屋建筑面积50元/m2给予被征收人签订补偿协议奖。

2、在征收补偿协议约定的期限内完成搬迁并交房的,再按房屋建筑面积100元/m2给予被征收人按期搬迁奖。

3、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给予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附属物、装饰装修价值除外)10%的货币补偿资金奖励。

九、征收实施步骤

(一)评估机构的选择,由被征收人协商,在10日内从本市具备房屋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中选定一家房屋评估机构,协商不成的,由房屋征收部门在供选择评估机构中随机公正确定房屋评估机构。

(二)房屋评估机构对被征收范围内房屋主体、装饰装修、附属设施进行勘查评估,送达评估结果,并予公示。

(三)需搬迁机器设备和其他物资的,搬迁费由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参照相关行业标准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应当评估确定。

(四)征收签约期限内,由县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与被征收人签订征收补偿协议,被征收人在双方协议约定的期限获得补偿并完成搬迁。

(五)为保证征收工作如期完成,被征收人应积极配合,按期签约,应当在补偿协议约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六)征收签约期限届满,被征收人未能达成补偿协议的,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县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报请县人民政府,按照房屋征收补偿方案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七)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县政府依法申请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十、其他事项

(一)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二)征收范围公告后,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征收范围内的房屋和土地,不得进行下列活动:

1、新建、改建、扩建、装修房屋;

2、改变房屋和土地用途;

3、房屋买卖、交换、继承、析产、赠与、抵押、出租;

4、违章搭建、突击装修等其他不正当增加补偿与安置的行为。

(三)自征收决定发布之日起,被征收房屋存在租赁关系的,由出租方负责解除租赁关系;设有抵押权的,由产权人自行解除抵押;存在产权纠纷的,由当事人双方自行解决。征收人不承担房屋租赁、抵押及产权纠纷所产生的经济和法律责任。

(四)被征收人搬迁腾空房屋并经验收合格后,不得擅自拆除建筑物、构筑物及相关设施。擅自拆除的,由被征收人承担一切安全责任、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

(五)在征收过程中,对无理取闹,阻挠、干扰征收工作人员正常工作的,由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六)超过征收决定公告规定的征收签约期限尚未签约的,不享受本方案有关按时签约的奖励。

(七)没有达成征收补偿协议由县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的,不享受本方案规定的奖励政策。

十一、实行征收信息公开

本项目房屋征收工作,公开发布征收决定、征收补偿决定;公开征收补偿政策、办事程序;公开房屋调查的基本情况、安置情况和征收工作人员名单;公开房屋评估机构选定情况、分户评估情况等,广泛接受被征收人、审计、纪检、监察机关和社会各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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