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步地税发〔2015〕24号
关于印发《城步苗族自治县地方税务局股权
转让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税务分局、局内各单位:
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计税依据核定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7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城步苗族自治县地方税务局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城步苗族自治县地方税务局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
城步苗族自治县地方税务局
2015年7月24日
信息公开选项:主动公开
城步苗族自治县地方税务局办公室 2015年7月24日印发
附件:
城步苗族自治县地方税务局
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县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计税依据核定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7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我县企业发生的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转让股权的个人为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受让股权的单位(个人)为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义务人。
第四条 股权转让交易以后至企业变更股权登记之前,负有纳税义务或代扣代缴义务的转让方或受让方,应到股权变更企业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扣缴)申报,再持税务机关开具的股权转让所得完税证明单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股权变更登记手续。
第二章 税款征收
第六条 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征收方式分为查帐(实)征收和核定征收二种。
第七条 对能提供确切依据,能准确计算股权转让所得的,按转让所得据实征收;对不能提供确切依据,不能准确计算股权转让所得的,一律按转让金额预征个人所得税。
第八条 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分行业实施预征,制造业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预征率为1%,其他行业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预征率为1.5%。
第三章 法律责任
第九条 股权转让企业(个人)不进行纳税申报或者编造虚假转让协议不缴少缴税款的;代扣代缴义务人不依法履行代扣代缴税款义务,导致税款流失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条 税务人员未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办法规定擅自改变征收方式导致纳税人不缴、少缴税款的,依照《税收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处理。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5年 1月1日起施行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税政科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