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步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征求《城步苗族自治县兴业路建设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
安置方案 》意见的公告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有关部门已对《城步苗族自治县兴业路建设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征求意见稿)》进行了论证,现将该方案征求公众意见。
征求意见期限为:2015年4月8日至2015年5月8日。
被征收人若对该方案有意见或建议,请在征求意见期限内,以书面形式向县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提出,并附本人身份证、房屋权属证明和联系方式。
意见或建议受理部门:
城步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
联 系 人:何楠
联系电话:7361473,13786998161
附:城步苗族自治县兴业路建设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征求意见稿)
城步苗族自治县兴业路建设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征求意见稿)
为依法实施城步苗族自治县兴业路建设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工作,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确保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工作顺利推进,根据国家、省相关政策法规及县人民政府相关文件,结合征收范围内房屋的实际情况,特拟定本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一、法律依据
(一)《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第590号令)。
(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建房〔2011〕77号)。
(三)《城步苗族自治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城政发〔2014〕12号)。
二、征收与补偿的基本原则
房屋征收与补偿遵循决策民主、程序正当、结果公开的原则,对被征收人给予公平补偿。
三、征收范围
根据县规划建设局建设提供的拟建兴业路项目规划红线范围内有土地上的房屋、构筑物及附属物。
四、征收主体:城步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五、征收部门及实施单位
征收部门:城步苗族自治县房产局。
征收实施单位:城步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
协助征收实施单位:城步苗族自治县兴业路建设项目指挥部、儒林镇人民政府、城步苗族自治县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六、征收实施时间
自城步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发布《房屋征收决定》之日起30天为房屋征收签约期限。
七、征收补偿方式和标准
(一)征收补偿的方式:
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
对于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和临时建筑,县人民政府组织县房屋征收、规划、国土、房屋登记、城管执法等部门进行调查和认定,并出具书面意见书。对认定为合法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给予征收补偿;对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依法不予补偿。
住宅房屋选择产权调换的,按登记的或认定的房屋建筑面积确定安置房建筑面积及套型,实行“征一补一”正房以外的房屋和附属物一律作价补偿。
(二)征收补偿标准:
选择货币补偿的:
房屋征收补偿额=被征收房屋的评估价值+附属设施及装饰装修的补偿+一次搬迁费+临时安置费+其他费用。
选择产权调换的:
房屋征收“征一补一”后,被征收房屋的附属设施及装饰装修的补偿+二次搬迁费+临时安置费+其他费用。
经认定为商业房屋并进行产权调换的,被征收房屋与安置房屋按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的房屋价值结算差价。
1、被征收房屋价值,由依法选定的房屋评估机构通过评估确定。
2、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由依法选定的房屋评估机构通过评估确定。
3、附属设施及装饰装修的补偿,由征收实施单位与被征收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由依法选定的房屋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4、征收住宅房屋的搬迁费,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未超过80㎡的,每户每次按2000元计发,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超过80㎡的,超过部分再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5元计发。
5、征收住宅房屋,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临时安置费按照以下标准支付:
被征收国有土地上私人住宅房屋建筑面积在200平方米(含200平方米)以内的,临时安置费按照被征收房屋的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10元的标准支付;超过200平方米以上,临时安置费按照被征收房屋的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1元标准支付;
过渡期不超过24个月。过渡期超过以上期限的,按上述规定标准的两倍支付超期临时安置费。选择货币补偿的,一次性支付被征收人六个月的临时安置费。
6、征收非住宅房屋造成搬迁和停业的临时安置费按被征收房屋评估值的10%对被征收人予以一次性补偿。
(三)其他未尽事宜,按城政发〔2014〕12号文件相应规定执行。
八、房屋征收奖励标准
1、自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30天内(含30天)签订征收补偿协议的,按50元/㎡给予被征收人签订补偿协议奖。
2、在征收补偿协议约定的期限内完成搬迁并交房的,再按100元/㎡给予被征收人房屋按期搬迁奖。
九、住房保障
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优先安置。
十、征收实施步骤
(一)评估机构的选择,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在10日内从本市具备房屋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中选定一家房屋评估机构,协商不成的,由房屋征收部门在供选择评估机构中随机并公正确定房屋评估机构。
(二)房屋评估机构对被征收范围内房屋主体、装饰装修、附属设施进行勘查评估,送达评估结果。
(三)征收签约期限内,由城步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与被征收人签订征收补偿协议,被征收人在双方协议约定的期限获得补偿并完成搬迁。
(四)为保证征收工作如期完成,被征收人应积极配合,按期签约,应当在补偿协议约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五)征收签约期限届满,被征收人未能达成补偿协议的,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城步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报请县人民政府,按照房屋征收补偿方案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六)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县政府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征收。
十一、其他事项
(一)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二)征收范围公告后,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征收范围内的房屋和土地,不得进行下列活动:
1、新建、改建、扩建、装修房屋;
2、改变房屋和土地用途;
3、房屋买卖、交换、继承、析产、赠与、抵押、出租;
4、违章搭建、突击装修等其他不正当增加补偿与安置的行为。
(三)自征收决定发布之日起,被征收房屋存在租赁关系的,由租赁双方自行解除租赁关系;设有抵押权的,由产权人自行解除抵押或重新设定抵押;存在产权纠纷的,由当事人双方自行解决。征收人不承担房屋租赁、抵押及产权纠纷所产生的经济和法律责任。
(四)被征收人搬迁腾空房屋并经验收合格后,不得擅自拆除建筑物、构筑物及相关设施。擅自拆除的,由被征收人承担一切安全责任、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
(五)在征收过程中,对无理取闹,阻挠、干扰征收人员正常工作的,由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六)超过征收决定公告规定的征收签约期限尚未签约的,不享受本方案有关补助及奖励政策。
(七)由县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的,不享受本方案有关补助及奖励政策。
十二、实行征收信息公开
本项目房屋征收工作,公开发布征收决定、征收补偿决定;公开征收补偿政策、办事程序;公开房屋调查的基本情况、安置情况和征收工作人员名单;公开房屋评估机构选定情况、分户评估情况等,广泛接受被征收人、审计、纪检、监察机关和社会各界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