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步县财政局 城步县地方税务局
关于征求《调整我县城镇土地使用税地段等级税额标准方案》意见的公告
为确保决策的公平、公正、公开,接受群众的监督,根据《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的规定,我们以公开的方式,就我县城镇土地使用税地段等级税额标准这一主题,广泛听取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现将该方案征求公众意见。
征求意见期限为2015年3月14日—2015年4月8日。
凡对该方案有意见或建议者,请在征求意见期限内,以书面形式向县土地使用税调整扩面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并本人身份证和联系方式。
意见或建议受理部门:
城步苗族自治县土地使用税调整扩面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联系人:刘 洪
联系电话:2973083
附:《城步县财政局 城步县地方税务局调整我县城镇土地使用税地段等级税额标准方案》征求意见稿
城步县财政局 城步县地方税务局
关于拟调整我县城镇土地使用税地段等级税额标准方案的通知
(征求意见稿)
为了充分发挥城镇土地使用税在合理利用城镇土地,调节土地级差收入,提高土地使用效益等方面的宏观调控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和《湖南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拟对我县城镇土地使用税地段等级税额标准进行适当调整,调整方案如下:
一、等级税额范围。根据湘财税[2015]4号、《湖南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的规定,确定我县城镇土地使用税地段等级税额标准适用于2元∕平方米--12元∕平方米,调整后的税额标准分别为:一级虚列(12元)、二级虚列(11元)、三级虚列(10元)、四级8元;五级7元;六级5元;七3元;八级2元;(见附件一)。
二、路段等级划分。参照国土部门提供的最新基准地价图及其对应的地价,根据城区道路的主干线与支线的分布和道路繁荣状况的辐射程度,按路段和等级片区适当调整税额标准,拟调整方案(见附件2)
三、建议拟调整方案从2015年1月1日起执行,调整后的《城步苗族自治县城镇土地使用税等级税额分地段调整方案》具体由城步苗族自治县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原《城步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地段等级税额标准的通知》(城政函[2008]城48号)同时废止.
附件:
一、城步苗族自治县城镇土地使用税分级定额标准
二、城镇土地使用税等级税额分地段拟调整方案
城步县财政局 城步县地方税务局
二O一五年三月十三日
附表1:城步县城镇土地使用税分级定额标准表(元/平方米)
年度 |
一级 |
二级 |
三级 |
四级 |
五级 |
六级 |
七级 |
八级 |
九级 |
2008年方案 |
无 |
无 |
无 |
6 |
5 |
4 |
3 |
2 |
1 |
2015年拟调整方案 |
虚例 |
虚例 |
虚例
|
8 |
7 |
5 |
3 |
2 |
虚例 |
附表2:城镇土地使用税等级税额分地段拟调整方案
1、儒林镇地段分级税额表
等级 |
税额 (元/m2) |
地段起止点或范围 |
四级 |
8.00 |
①儒林大道:沿河路口至八角路交叉口 ②儒林广场:(整个广场) ③中心路:停车坪路口至南山大道路口 ④儒林市场(含进市场的四个通道两侧地段) |
五级 |
7.00 |
①儒林大道:八角路口北侧至蓝玉路交叉口 ②新田路:白云大道路口(含饲料厂)至移民办(落水冲) ③青年路: 机关幼儿园至南山大道路口 ④南山大道:南桥头至中心路口西端(含工程公司) ⑤城东路、 |
六级 |
5.00 |
①南山大道:中心路口至民族大道路口 ②儒林大道:蓝玉路口至龙井路口(大竹坪合作社) ③湘西南大市场(不含儒林大道临街沿线) ④广场街:蔬菜公司至南山大道路口 ⑤儒林街(含五街)、东门街、红旗路、曾家井路 ⑥城南路:财政局至南山大道路口、工业路:南门口木材站至塔溪石灰厂 ⑦一中门口(不含一中)至冷水坪(原白云电站指挥部) |
七级 |
3.00 |
①南山大道:民族大道路口北侧至龙井路口 ②白云大道、民兴路、环城东路、环城西路 ③荣昌路、车站路、兴业路、再兴路、民族路、金紫路、 ④白水路、云马路、长安路、茶山路、城兴路、宝鼎路、园区路、马山路、双井路、飞机坪、八角路、蓝玉路 |
八级 |
2.00 |
①龙井路、茶叶巷、大竹路、罗家路、勤俭路 ②民主路、连峰路、人和路 ③儒林镇规划区范围内除四、五、六、七、八级以外的地区 |
2、茅坪镇土地使用税地段等级及税额标准:
①S219省道二水泥厂至科源公司、茅坪粮站至土桥农场场部、茅坪工业园区为七级地段,税额标准为3.00元/㎡。
②茅坪镇规划区范围内除七、以外地区为八级,税额标准为2.00元/㎡。
3、西岩镇土地使用税地段等级税额标准:
①S219西岩中心完小至西岩加油站、西岩药材站门市部至西岩农场(西威公路与大坪村公路交叉口)为七级地段,税额标准为3.00元/㎡。
②西岩镇规划区内除七、级以外地区为八级地段,税额标准为2.00元/㎡。
4、南山镇土地使用税地段等级及税额标准:
南山镇所在地大坪为七级地段,税额标准为3.00元/㎡,其它地区为八级地段,税额标准为2.00元/㎡。
5、五团镇、丹口镇所在地为八级地段,税额标准为2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