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BDR—2012—01008
城政办发〔2012〕39号
城步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城步苗族自治县2012年廉租住房
分配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单位,省、市驻城各单位:
《城步苗族自治县廉租住房分配实施方案》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二年十月二十四日
城步苗族自治县2012年廉租住房分配
实 施 方 案
为解决我县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问题,确保廉租住房分配工作科学规范有序进行,做到分配公开、公平、公正,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城镇廉租住房建设的通知》(湘政办发[2007]34号)、《湖南省廉租住房保障办法(试行)》(湘建房[2008]461号)、《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建立住房保障体系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决定》(市政发[2007]25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廉租住房保障对象及申请条件
(一)保障对象
廉租住房保障对象为城步苗族自治县儒林镇城区规划区范围内的城市最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二)申请条件
申请廉租住房保障以家庭为单位,并同时符合下列4项条件:
1、申请家庭须自愿书面申请;
2、申请家庭必须是城步苗族自治县儒林镇城镇常住户口,在儒林镇工作或居住,并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
3、正在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三级以上残疾人、军烈属、夫妻双方下岗(以上须提供相应证件)中的无房户或自有房人均住房建筑面积12平方米以下(或家庭住房总建筑面积在50平方米以内)的家庭;
4、未享受过国家优惠政策购买公有住房或未参加单位内部集资建房且一直租住住房。
二、分配程序
(一)申请(2012年10月20日—11月20日)
1、符合条件的家庭到户口所在地的社区领取《城步苗族自治县2012年廉租住房分配资格审批表》,并如实填写有关情况。
2、提交如下证件资料
(1)民政部门核发的有效的最低生活保障证、部队核发的军烈属证、残联或民政部门核发的残疾证、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核发的下岗证;
(2)户口簿;
(3)家庭成员身份证;
(4)无房证明(无房证明由社区开具的须经所在单位核实盖章,由单位开具的须经所在社区核实盖章,最后须经县房产局盖章核定);
(5)婚姻证明;
(6)其它有效的相关证件。
以上低保证、户口簿、身份证、婚姻证明、残疾证、军烈属证、下岗证明等须核实原件后,由申请人提供签字确认的复印件存档,无房证明须提供原件。
(二)审核公示(2012年11月20日—12月20日)
1、初审。《城步苗族自治县2012年廉租住房分配资格审批表》填写后交到社区,社区对申报人的户籍、家庭收入、家庭人口、住房状况等情况进行入户调查核实,并签署初审意见报儒林镇人民政府。
2、审核、公示。儒林镇人民政府对社区申报对象进行审核,并对部分家庭进行抽查。审核结果由申请人户口所在社区张榜公示,公示期为7天,同时将有关材料和审核意见一并报县民政局。县民政局对申报对象家庭收入情况进行审核并签署意见。
3、审批、公示。对儒林镇申报的对象,县房产局将组织?批,并在城步苗族自治县政府公众信息网进行公示,公示期限为15天。
4、准入。县房产局对审查合格、公示无异议的申请家庭发放统一编号的《城步苗族自治县廉租住房分配资格核准通知书》。
(三)抽签分配(2012年12月20日—25日)
1、县住房保障领导小组按照有关政策规定进行公开抽签。
2、廉租住房分配抽签前向社会公示以下事项:抽签时间和地点;廉租住房房源的套数、户型、面积、位置等情况;抽签中签的比例和操作规程;政府规定的其他事项。
3、抽签方式:采取乒乓球装号公开抽签。抽签分两轮进行,第一轮准入家庭抽取顺序号,第二轮按照第一轮抽取的顺序号依次抽取房号。当场登记抽签结果,并由准入家庭签字认可。抽签现场将邀请县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纪检监察、新闻媒体等进行全程监督。
4、轮候。此次没有分配到廉租住房的准入家庭,直接进入下次廉租住房分配抽签,但须重新核实申报条件。
此次应该参加抽签而无故不及时参加抽签的准入家庭,视为自动放弃,三年内不得享受廉租住房实物配租。
5、抽签中签的家庭应在规定的时间内与县房产局签订《廉租住房租赁合同》,方可办理入准手续。未在规定期限内签订廉租住房租赁合同的,视为自动放弃,且三年内不得享受廉租住房实物配租。
三、廉租住房年审退出机制
县城镇住房保障领导小组每年组织相关部门对享受廉租住房家庭的经济、住房、家庭成员等情况进行年审。对以下情况的廉租住房租住家庭,由县房产局收回其租住的廉租住房:
(一)享受廉租住房的家庭,生活得到改善,自愿申请退出廉租住房的;
(二)经调查核实通过弄虚作假、隐瞒家庭收入和住房条件骗取廉租住房的;
(三)违反廉租住房租赁合同约定,累计6个月以上未缴纳廉租住房租金的;
(四)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未在廉租住房居住,将所承租的廉租住房转租、转让、转借或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的;
(五)故意损坏廉租住房及其附属设施的;
(六)其他不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
四、监督管理
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廉租住房分配接受社会监督、行政监督、舆论监督、法律监督。
(一)对以虚报、瞒报情况或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等不正当手段骗取廉租住房的申请人,由县房产局取消其廉租住房保障资格,收回已分配的廉租房;对出具虚假证明的单位和个人,由县房产局提请其主管部门或监察机关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县直相关职能部门、儒林镇人民政府、社区要认真履行监管职责,对因失职渎职造成廉租住房在分配、管理中出现严重问题、产生不良影响的部门及人员,要严肃追究相关单位领导及责任人的责任;触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三)设立举报电话、举报信箱,并为举报人保密(县监察局举报电话:7361142、县房产局举报电话:7361473)。
主题词:房产 管理 廉租住房△ 通知
抄送:县委各部门,县人武部。
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县政协办公室,
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
县各群团组织。
城步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2年10月24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