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步苗族自治县李××诊所行政处罚案
CBDC〔2012〕第1号
行政执法机关:城步苗族自治县卫生局
当 事 人:李××诊所
一、案件事实
2012年3月26日城步苗族自治县卫生局卫生行政执法人员在日常卫生监督检查中发现李××诊所医疗废物处置无管理制度,医疗废物暂存无分类标识,使用过的一次性输液管未按规定毁形、针头未浸泡消毒处理,销毁记录不完整。
调查过程中,卫生行政执法人员吕××、肖××在李××陪同下对李××诊所进行现场检查,向李××出示证件并了解相关情况,检查中发现:1、该诊所内未发现医疗废物管理制度,无医疗废物登记本,也无医疗废物暂存间;2、在该诊所配药间内发现已使用尚未毁形的一次性输液管9根(已照相),器械浸泡桶内及压脉带浸泡桶内未见消毒液;3、传染病登记本只登记到2011年6月止,仅登记了腮腺炎2例、水痘1例。
以上检查情况当事人承认属实。
二、法律适用
(一)李××诊所医疗废物处置无管理制度,医疗废物暂存无分类标识,使用过的一次性输液管未按规定毁形、针头未浸泡消毒处理,销毁记录不完整的行为,其性质认定适用国务院《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十六条“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及时收集本单位产生的医疗废物,并按照类别分置于防渗漏、防锐器穿透的专用包装物或者密闭的容器内”的规定。
(二)对李××诊所处理适用如下法律条款:1.国务院《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一﹚.未建立、健全医疗废物管理制度,或者未设置监控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的;﹙四﹚.未对医疗废物进行登记或者未保存登记资料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三、决定结果
1.责令限期改正;
2.警告;
3.罚款人民币3000元整。
四、说明理由
(一)对证据采信理由的说明
城步苗族自治县卫生局卫生行政执法人员对该案的调查取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的相关规定。在检查过程中,卫生行政执法人员检查了医疗执业情况、医疗废物处置情况,现场制作了检查笔录、询问笔录,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作了证人询问,对检查中发现已使用尚未毁形的一次性输液管9支进行拍照并作为证据异地保存。证明了该诊所医疗废物处置不符合卫生要求的时间、地点。对卫生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取得的上述证据,当事人未提出异议。
(二)对依据选择理由的说明
1.定性依据:李××诊所医疗废物处置违反了《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
2.处罚依据:对李诊所××医疗废物处置不符合卫生要求的行为,适用于《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的规定进行行政处罚。
(三)对决定裁量理由的说明
依据《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十六条规定:“逾期不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对李××诊所医疗废物处置不符合卫生要求的卫生行政处罚是基于2011年月12月底邵阳市卫生监督所年终检查所发现的医疗废物处置问题,在本次检查时仍未改正,从案情考虑,符合《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的规定,酌情予以警告并罚款3000元的卫生行政处罚。
五、告知权利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邵阳市卫生局或城步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3个月内向城步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不停止执行本处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城步苗族自治县卫生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