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召开调整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方式和收费标准听证会的公告
发布时间:2012-09-29 信息来源:法制办 作者:
 

城步苗族自治县物价局

关于召开调整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方式和收费标准听证会的公告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政府制定价格听证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经县城管部门申请,县人民政府拟定于2012年10月10日上午9:00时在城步县儒林大酒店三楼会议室召开调整城县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方式和收费标准听证会,听证会由县物价局承办,现将听证会参加人、听证会听证人和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部分征收方式和收费标准调整方案要点予以公告:

一、听证会参加人名单(共21人)

曹德平

县人大财经委

杨桂蓉

县政协

郑 芳

县环保局

于 娟

县财政局 

周训华

县消费者委员会 

郭宇峰

县人民医院

杨建新

县第二民族中学

漆荣斌

县自来水公司

曾惠斌

中国电信有限公司城步分公司

陈菊香

县建设局

叶  伟

新田社区居民

周瑞华

儒林大酒店

付江西

大众超市

姚献其

市场管理中心

曾 勇

东海社区

蔡建波

新田社区

周小洁

居民

刘 溪

居民

李建军

居民

李巧林

居民

何 巍

福晟物业管理公司

二、听证人员

刘继成 县物价局局长

谢国和 县物价局副局长

易公民 县物价局副局长

陈小芳 县物价局服务价格股科长

三、听证调整方要点

(1)征收方式

征收方式基本按照《湖南省城镇生活垃圾处理收费管理办法》要求。即:城镇居民(含暂住人口)、学校、幼儿园、医院、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部队的垃圾处理费随水量由自来水公司合并征收,厂矿企业(公司)及其他组织按职工人数委托自来水公司在价外代收;营运车辆按车辆数量由客运管理处、运管处代收;建筑垃圾按建安工程造价由县政务中心代收;经营场所按营业面积,自备水源居民用户按户数和其他征收对象由城管部门直接收取。

(2)收费标准

城镇居民(含暂住人口)、学校、幼儿园、医院、公园按用水量0.30/吨,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部队按用水量0.50/吨标准收费。其余征收对象除旅馆业、有农副产品经营的超市和装修、维修项目外,均维持原标准。

同时,为了充分考虑低收入群体的承受能力,对享受低保待遇的家庭,按照不增加新的负担、不降低生活标准的原则,每月每户免收8立方米用水量的生活垃圾处理费用。

生活垃圾终端处理(卫生填埋)费,收费标准为20/吨。

、广大县城居民可向听证会代表或直接向县物价局提出意见。

物价局联系电话:7361337

                                          城步苗族自治县物价局 

二0一二年九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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