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步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禁止野外用火的通告
发布时间:2012-05-18 信息来源:本站 作者:
 

城政发〔2012〕4号

CBDR-2012-00004

当前,正值清明和春耕生产时期,祭奠扫墓、农事活动等野外用火现象严重,森林防火形势十分严峻。为切实加强野外火源管控、有效防控森林火灾,保护森林资源和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国务院《森林防火条例》和《湖南省森林防火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县人民政府决定,将全县所有林区界定森林防火区,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火期:2012年4月1日至4月30日。

二、禁火区:本县行政区域内所有林地及距离林地边缘水平距离500米范围内。

三、在禁火期内、凡进入禁火区域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严格遵守下列规定:

(一)严禁在坟头点烛、烧香、烧纸、燃放鞭炮。

(二)严禁在农田防护林带及其周边烧荒、焚烧农作物秸杆。

(三)严禁在森林禁火区内野炊、烤火、吸烟以及携带火种和易燃物品等其他易引发森林火灾的行为。

(四)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进入林区,需有监护人陪同,监护人要履行有效的监护责任。

(五)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单位和个人,应当在其经营范围内承担森林防火责任,设置森林防火警示宣传标志,并对进入其经营范围的人员进行森林防火宣传。

(六)在森林禁火区内采矿、修筑工程设施的,应当按照森林防火的要求,建设或配置森林防火设施、设备。

(七)在森林禁火区内进行爆破、勘察和施工等活动,须经省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并采取防火措施,做好灭火工作。

(八)林区居民生活用火、进入林区的机动车等交通工具,要按规定落实相关防火措施。

(九)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或占用森林防火设施、设备。

四、凡违反本通告规定的单位和个人,由公安机关、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森林防火条例》和《湖南省森林防火实施办法》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其中属公职人员的,由有关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五、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森林火情,应当立即向当地人民政府或公安、林业等有关部门报告。森林火警举报电话:0739-7361683。

 

 

O一二年三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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