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步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禁止采挖春笋的通告
发布时间:2012-05-18 信息来源:本站 作者:
 

城政发〔2012〕2号

CBDR-2012-00002

为切实搞好楠竹生产管理工作,巩固笋竹林开发成果,提高竹林效益,根据有关森林法律法规,现就今年禁止采挖春笋的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竹业是我县经济支柱产业之一,加强笋竹林的管理养护是确保我县竹业持续、健康、快速发展的关键,各级各部门要加大笋竹林管护宣传教育力度,切实增强广大干部群众护笋养竹的自觉性。

二、从2012年4月1日零时起,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进山采挖春笋,禁止收购、销售和运输春笋。各牲畜养殖户必须加强对牲畜的看管。

三、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森林公安局及各林管站、竹木检查站要切实负起责任,严格依法加强监督管理和检查,依法制止非法采挖、运输春笋和损坏竹笋、新竹的行为。

四、对违反本通告规定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以及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O一二年三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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