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2-05-18 信息来源:本站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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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BDR—2012—00005
城政发〔2012〕5号
根据县人民政府 [2010]第12次常务会议精神,县人民政府决定修建南山镇人民政府办公楼。因工程建设项目用地需要,县人民政府决定依法收回湖南省南山种畜牧草良种繁殖场部分国有农用地土地使用权。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土地范围、权属和面积
收回地块:位于南山镇大坪居委会辖区内,属湖南省南山种畜牧草良种繁殖场国有农用地。面积为0.3333公顷,具体四至范围以所附规划用地红线图为准。
二、补偿标准
(一)土地补偿参照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湖南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湘政发[2009]43号)文件规定执行,具体见下表:
地类 |
旱土 |
补偿标准(元/亩) |
16493.4 |
(二)青苗费、苗木及地上附着物补偿参照《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邵阳市征地补偿补充标准)的批复》(湘政函[2010]295号)文件规定执行。
三、上述范围内的土地权属单位及苗木、地上附着物权利人应在本通告发布15天内到县国土局征地拆迁办公室办理土地补偿登记手续,逾期不办理补偿登记的,其补偿以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调查结果为准。
(联系人:吴仲杰 电话:13637396378)
四、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抢建抢种的地上附着物和本通告发布以前未经合法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设或搭建的永久性或临时性建(构)筑物不予补偿。
二0一二年四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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