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政发〔2012〕1号
CBDR-2012-00001
为进一步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实现烟花爆竹市场经营秩序的根本好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5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县人民政府决定在全县范围内开展整顿和规范烟花爆竹市场经营秩序行动 。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烟花爆竹属易燃易爆的特殊商品,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从事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活动;违者,依法予以取缔和惩处。
二、烟花爆竹批发企业应当从合法的生产企业采购烟花爆竹,并向依法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配送供应烟花爆竹。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者应当从本县具有法定条件的烟花爆竹批发企业采购烟花爆竹,并严格按照《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载明的烟花爆竹经营种类和限制存放量进行经营和存储。
三、县域内烟花爆竹销售产品一律粘贴由县安监部门监制的防伪标识进行销售,严禁无防伪标识的产品在市场上销售。
四、烟花爆竹批发单位和零售经营者不得采购、销售非法生产的、不符合质量标准的、含氯酸钾的烟花爆竹。
五、未经许可经营烟花爆竹和销售非法生产烟花爆竹的,由县安监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提,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经营物品及违法所得。
六、未经许可经由道路非法运输烟花爆竹的,由县公安部门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运输物品及违法所得。
七、未经依法批准擅自设立烟花爆竹仓库和在居民生活区非法储存烟花爆竹的,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八、非法生产、经营、运输烟花爆竹,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九、欢迎广大群众积极向相关部门提供非法生产、经营、储存、运输烟花爆竹的线索,对举报属实的,按查处额30%给予奖励,并为举报人保密(举报电话:7380126、8967066、13873905078、13607477278)。
十、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二〇一二年一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