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2-05-18 信息来源:本站 作者:
分享到:
城政发〔2012〕6号
CBDR—2012—00006
为顺利推进我县廉租住房建设,满足工程用地需求,根据省人民政府〔2012〕政国土字第186号精神,县人民政府决定征收儒林镇新田社区集体土地1.095公顷。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建设用地项目名称:城步苗族自治县栗山小区廉租住房建设项目。
二、征收土地位置:城步苗族自治县儒林镇新田社区。
三、被征地单位及面积:城步苗族自治县儒林镇新田社区;地类为水田;征收面积为1.095公顷。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见附图。
四、征地补偿费和青苗费补偿标准及安置办法:
(一)征地补偿费标准:按照湘政发〔2009〕43号文件规定执行。
地类名称 |
征地补偿费标准 |
征地补偿费(元) |
水田 |
33182元/亩 |
545014.3 |
(二)青苗费补偿标准:按照湘政函〔2010〕295号文件执行。
地类名称 |
青苗补偿标准 |
青苗补偿费(元) |
水田 |
1530元/亩/年 |
25130.7 |
(三)被征收土地所涉及的农业人员安置办法:货币安置。
五、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它有关证明材料于2012年4月30日前到城步苗族自治县征地拆迁办公室(县国土局二楼)办理征地补偿登记。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规定期限内不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将被视为同意按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征地调查结果接受补偿。
六、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抢建抢种的地上附属物和本通造发布以前未经合法机构批准而非法占用土地建设或搭建的永久性或临时性建(构)筑物不予补偿。
二O一二年四月十三日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