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召开城市增发放经营权招投标听证会的公告
发布时间:2012-04-19 信息来源:法制办 作者:法制办

县城镇管理监察大队

关于召开城市增发放经营权

招投标听证会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湖南省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经县城管大队申请,县人民政府拟定于2012年4月25日上午9:00时在城步县儒林大酒店三楼会议室,召开县城1、2、5路公交车增发放特许经营权招投标听证会,听证会由县城管大队承办,现将听证会参加人、听证会听证人和县城1、2、5路公交车重新发放特许经营权招投标方案要点予以公告:

一、 听证会代表名单

姓  名

单  位(职务)

联系电话

杨湘平

县总工会

13773979188

李建平

县政协委员

13873977134

李高明

县党史办

13873438278

彭江秋

县人大代表

13036721749

边义林

东海社区居民

13807477389

李  伟

新田社区居民

13575127799

彭树平

亚华公司职工

13807477418

文  军

县人事局

18974748577

赵惕煌

县电力公司

13575153344

周海波

消费者协会

13203060418

赵清生

计生局

13707477813

李红兵

物价局

13707477478

彭志红

县人民医院

13575109602

黄 新

居民

13974789828

黄孝阳

居民

15367645206

周岳军

县运输公司

13587542592

蒋小军

县监察局

13974789470

二、特许经营的方式、范围及期限

(一)数量:此次授予公交车特许经营权为6台。

(二)特许经营权授予线路和数量及线路长度为:一路公交车:县城造纸厂至清溪中心完小3台(约12公里)

县城造纸厂—工商银行—县剧院—儒林广场—农业银行—县邮政局—街口—县粮食局—县公安局—加油站—湘西南大市场—县政府—职业学校—清溪中心完小

二路公交车:县中心路—城南停车场至白云大坝2台(约15公里)

县中心路—城南停车场—县公安局—县政府—工商银行—县国土局—南山路口—汽配厂—白云大坝

五路公交车:县新田路口至楠木村1台(约15公里)

县新田路口—县国土局—城步宾馆—城西完小—人民银行—建材市场—亚华公司—汽车北站—两路口—楠木村

(三)时间:2012630日完成。经营方式以公司化企业经营,中标企业不得将经营权转让予个人。

(四)期限:每辆公交车特许经营权的使用年限为8年(具体起止时间以合同为准),车辆广告经营权归县城市客运管理办公室所有。

(五)县城镇管理监察大队为招标人,具体组织招投标工作及特许经营权合同的签订。

三、投标人必备条件

(一)必须是依法注册具有法人资格的城市公交经营企业,并有良好的银行资信和财务状况。

(二)公司法人或拟任该项目负责人须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从事5年以上公交车企业管理经历及良好的商业信誉。

(三)参加投标的公交车公司,须具有公交车经营权的实际数量≥15台。

(四)投放车型要求为:19座“前上后下”中巴车,统一车型、统一颜色。具体车辆颜色、车型的投放须由客运部门批准。

(五)有相应数量和相应从业资格的技术、财务管理人员和该项目经营必需的设施设备;有保证持续、稳定、方便、及时、安全、优质、价格合理的服务能力。

(六)投标人报名时必须一次性向招标人缴纳招标履约保证金30万元和购车能力保障金180万元。投标人的资金必须自行筹备,不得在开标前收取拟承包者的任何承包款项。

四、资格预审和评标

(一)评标委员会产生办法

此次招投标评标委员会由5人以上单数组成,由招投标监督小组从相应的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产生,其中相关专业技术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3人。

(二)评标主要内容

分商务和技术人两个部分。其中商务部分主要是公司综合水平和法人代表或拟任该项目负责人的管理能力等相关硬件及证明材料;技术部分主要是经营方案及章程、经营业绩、责任承诺、安全管理办法、公司制度建设、公交车形象设计、车型、购车价格等。具体评标由招标代理公司根据有关法规、政策组织制定。

(三)中标人的确定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的相关规定确定。

(四)合同的签订

中标人必须在公示期满5天内与招标人签订《城步县城市公交车特许经营合同》。

五、履约措施

(一)未中标企业,由招标人在5个工作日内退还投标履约保证金和购车能力保障金(不计任何利息)。

(二)投标人向招标人预付的40万元投标履约保证金,如中标,在特许经营合同签订并颁发授权书正式履行后,招标人将按中标台数从中标人履约保证金中划转10000/台作为合同履约保证金32万元,储蓄在招标人指定的银行帐户,剩余款项(不计息)退还给中标人;中标人在规定时间内不签订特许经营合同或以各种借口毁标的,所付的投标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在确定中标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招标人将未中标人预付的投标履约保证金和购车能力保障金(不计息)退还。

(三)中标企业不得将车牌一次性转让给个人,只能雇请司乘人员进行公司化经营,在8年特许经营合同期内未经客运管理部门许可,不得转让车辆,不得变换公司名称和企业法人代表。

(四)特许经营权合同签订以后,双方必须履行合同,如出现违约,造成的一切损失和后果由违约方承担。

城镇管理监察大队

                        二O一二年四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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