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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产业扶持政策
序号 |
类别 |
政策内容 |
1 |
产业帮扶 |
(1)对建档立卡贫困户发展产业的,给予1200-2000元/人产业帮扶资金。具体由县定。 |
(2)扶贫经济组织按照“四跟四走”产业扶贫路子参与精准扶贫的,可根据项目采取的帮扶模式、帮扶贫困人口数量、增收效益幅度以及贫困农户对企业的依存度等要素,享受一定的财政扶贫资金支持,具体支持额度见湘扶办联﹝2015﹞14号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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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为51个贫困县贫困户补贴90%农业保险保费,其中省财政和县财政分别承担保费的50%和4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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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经县级扶贫部门认定,投资参与产业扶贫项目、带动建档立卡贫困对象产业致富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可享受扶贫“财银保”政策。具体见湘财农﹝2016﹞55号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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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计税面积内种植一季农作物的耕地地力保护补贴105元/亩/年;计税面积内种植双季稻耕地地力保护补贴175元/亩/年(计税外70元/亩/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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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对耕种省投资土地开发项目新增耕地的单位或个人,给予500元/亩的补助。其中,交付耕种的第一、二年按200元/亩发放,第三年按100元/亩发放,连续发放3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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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小额信贷 |
符合条件的贫困户发展产业,为其提供1-5万元、3年期以内免抵押、免担保、基准利率、全额贴息的扶贫小额信贷。 |
3 |
电商扶贫 |
对参与农村电商的贫困户给予扶贫小额信贷支持。 |
4 |
乡村旅游 |
给予项目村内参与和直接受益的贫困户2000元/人以内的财政扶贫资金补助,既可以采取直接帮扶到户的项目,也可以采取股份合作方式共建共有。同时,还可享受扶贫小额信贷支持。 |
5 |
光伏扶贫 |
“自发自用,余电上网”模式补贴0.42元/千瓦时,连续补贴20年;“全额上网”模式标杆电价按国家补贴政策执行。 |
二、就业培训政策
序号 |
类别 |
政策内容 |
1 |
就业技能培训 |
为法定劳动年龄内贫困劳动力提供202个职业培训项目,补贴标准为500元/人-1320元/人。 |
2 |
劳动力素质提升培训 |
对51个贫困县市区劳动力参加职业培训的给予补助(202个项目范围内),补贴标准为850元/人-2244元/人。 |
3 |
创业培训 |
创办你的企业(SYB)培训补助800元/人/次,改善你的企业(IYB)培训补助1200元/人/次。 |
4 |
工会培训 |
对已建档立卡,并需要就业、创业帮扶和法律援助的困难职工、困难农民工,安排职业培训、职业介绍及法律援助。用于职业培训、职业介绍的资金,执行当地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制定的同类工种标准;用于法律援助的资金,不超过当地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制定的法律援助补助标准。 |
5 |
移民培训 |
对大中型水库移民进行免费培训,A类职业培训不超过3000元/人/期,B类职业培训不超过2000元/人/期,C类职业培训每人每期不超过1000元/人/期(资金补贴给培训机构)。 |
6 |
交通补助 |
转移就业的贫困劳动力凭企业招用劳动合同(就业协议)和交通费票据,按照省外、市外省内、县外市内据实分别给予不超过400元、200元、100元的一次性交通路费补助。 |
7 |
对外输出 补助 |
对签订对外劳务输出合同的贫困人口给予2000元/人的前期费用补贴,并纳入扶贫小额信贷支持范围。 |
8 |
一次性岗位补贴 |
对本省输入地企业吸纳输出地农村贫困劳动力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依法缴纳社会保险的,按每人1000元标准给予企业一次性岗位补贴。(劳务协作脱贫试点出台政策) |
9 |
就业创业和跟踪服务补贴 |
对市场化运作具有资质和社会良好信誉的劳务中介机构、农村劳务经纪人和商会组织,每成功介绍贫困劳动力就业1人,稳定就业1年以上,并提供1年跟踪服务的,以政府购买公共服务方式,给予300元/人的中介和跟踪服务补贴。(劳务协作脱贫试点出台政策) |
三、易地扶贫搬迁和危房改造政策
序号 |
类别 |
政策内容 |
1 |
易地扶贫 搬迁 |
搬迁安置规划及项目建设应由县政府统筹安排落实,安置房面积控制在人均25 m2。分散自建的到户补助标准为每平方米不得少于800元。 |
2 |
贫困户危房改造 |
无房户和D级危房户执行“3+1”或“4+1”,即从住建部门获得3万元或4万元的对象,扶贫部门跟进补助1万元;C级危房户补助控制在1万元以内。具体由县定。 |
3 |
移民建房 |
对新建大中型水库困难移民建房按人均25m2砖混结构住房标准补足房屋补偿费。房屋补偿费根据库区房屋重置典型设计和当地物价确定,各水库不同。目前,砖混结构的补偿标准在800元/ m2左右。 |
4 |
地质灾害搬迁避让补助 |
按贫困县5万元/户(非贫困地区4万元/户)标准核定县市区地质灾害搬迁避让补助总额,由当地政府根据实际统筹安排用于地质灾害避让搬迁。 |
四、教育扶贫政策
序号 |
类别 |
政策内容 |
1 |
教育助学 |
(1)学前教育:对家庭经济困难幼儿给予1000元/人/年的入园补助。(资助面:贫困地区15%,一般地区7.5%) |
(2)义务教育:实行“两免一补”,对家庭经济困难生就读小学的补助生活费1000元/生/年,就读初中的补助生活费1250元/生/年(资助面:贫困地区40%,一般地区25%)。其中,对残疾学生实行免学杂费、免教科书费、免住宿费,补助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费的“三免一补”政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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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高中教育:①对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非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农村低保家庭学生和农村特困救助供养学生免除普通高中学杂费,标准为省示范性高中(含特色教育学校)1000元/生/期,其他800元/生/期。②给予家庭经济困难学生2000元/生/年助学金(具体各地根据实际可分1-3档);③对残疾学生补助1400元/生/年;贫困残疾人家庭子女补助1000元/生/年。④民族地区免教科书费(320元/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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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中职教育:①免学费;②对涉农专业和非涉农专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补助2000元/生/年;③对纳入到“一家一”助学就业工程的贫困学生,另给予2000元/人/年生活费补助,共补2年,第三年推荐定岗实习并就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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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高等教育:①本、专科国家奖学金8000元/生/年,国家励志奖学金5000元/生/年,国家助学金平均3000元/生/年(分1-3档),助学贷款最高8000元/生/年;②硕士研究生国家助学金6000元/生/年,博士10000元/生/年,助学贷款最高12000元/生/年。③一次性资助残疾人大学生:专科4000元/人,本科5000元/人,硕士及以上6000元/人;一次性资助贫困残疾人家庭大学生子女3000元/人(不分层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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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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雨露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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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职业教育:对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接受职业教育的,在落实职业教育“免”、“补”政策基础上,按照“应补尽补”原则,叠加给予每生每年扶贫助学补助3000元。中职教育连续补助二年,高职教育连续补助三年,五年制高职教育连续补助四年。 |
(2)特困学生扶贫助学:对建档立卡贫困户家庭中义务教育、普高教育、高等教育阶段学生,给予2000元/年/人资助,资金从到县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中解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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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农村实用技术培训:市级贫困劳动力培训补助120元/人/天,县级贫困劳动力培训补助100元/人/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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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就业培训:对接受半年以上职业技能培训并获得初、中级职业资格证书的贫困劳动力,每人补助15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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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贫困村创业致富带头人:经营管理型和创业技术型培训分别按320元/人/天、260元/人/天标准补助。其中:培训伙食费每人不低于80元/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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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工会助学 |
对已建档立卡,由于子女上学导致不能维持基本生活的困难职工、困难农民工,给予一定的助学补助。具体金额根据各市州的实际情况而定。 |
4 |
就业贫困地区补助 |
对到我省51个贫困县基层单位就业的普通高校应届毕业学生,根据其最高学历,参照我省高校平均学费标准给予固定金额学费补偿,连续补偿三年,补偿标准为博士生10000元/年,硕士生及第二学士学位学生8000元/年,本科生5000元/年,专科(高职)生3500元/年。 |
五、健康扶贫政策
序号 |
类别 |
政策内容 |
1 |
医疗保障 |
①对特困人员参加城乡居民医保的个人缴费部分,通过医疗救助等渠道给予全额资助;对低保对象参加城乡居民医保的个人缴费部分,通过医疗救助等渠道给予补贴,具体补贴标准由统筹地人民政府确定;对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中的非低保对象参加城乡居民医保的个人缴费部分,通过财政扶贫专项资金补助等渠道给予补贴,具体补贴标准由统筹地人民政府确定。②贫困户参与新农合就医报销比例提高10%。 |
2 |
大病保险 |
低保困难群众(含特困人员)大病保险补偿起付线降低50%. |
3 |
医疗救助 |
①将贫困人口全部纳入农村特大疾病救助范围。②建立贫困人口健康档案,对贫困人口大病实行分类救治,采取“先诊疗、后付费”。 |
4 |
老年乡村 医生补助 |
对农村不在岗的老年乡村医生,按工作年限不同分每月90元、120元、150元三个等次给予补助。 |
5 |
计生卫生 服务 |
(1)对计划怀孕夫妇给予240元/人的孕前优生免费检查。 |
(2)对计划结婚夫妇给予100元/对的免费婚前医学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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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对计划怀孕妇女免费发放叶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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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对全省孕产妇给予140元/人的免费产前筛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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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对农村孕产妇提供300元/人住院分娩补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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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对孕产妇及所生儿童免费提供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综合干预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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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对35-64岁的已婚育龄农村妇女提供免费“两癌”(宫颈癌、乳腺癌)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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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对30个贫困县新生儿提供120元/人的免费疾病筛查项目。(30个贫困县具体为:隆回、洞口、新宁、城步、石门、慈利、桑植、安化、中方、沅陵、辰溪、溆浦、会同、麻阳、新晃、芷江、靖州、通道、泸溪、凤凰、花垣、保靖、古丈、永顺、龙山、茶陵、炎陵、桂东、汝城、安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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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对25个贫困县6-24月龄婴幼儿每天免费发放1包营养包。(25个贫困县具体为:泸溪、凤凰、花垣、永顺、龙山、安化、隆回、洞口、新宁、城步、石门、新化、慈利、桑植、沅陵、辰溪、溆浦、会同、麻阳、新晃、茶陵、炎陵、桂东、汝城、安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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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计生救助 |
(1)农村独生子女、两女户家庭夫妻:补贴80元/人/月。 |
(2)农村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夫妻: 2016年起每人每月分别补助320元、39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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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人员:一级乙等(含一等)并发症人员4800元/人/年;二级各等次(含二等)并发症人员3600元人/年;三级各等次(含三等)并发症人员2400元/人/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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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残疾人 康复 |
(1)将以治疗性康复为目的的运动疗法等9项医疗康复项目纳入基本医疗保障范围。 |
(2)将康复综合评定等20项医疗康复项目纳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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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工会救助 |
对已建档立卡,由于职工本人或家庭成员患有大病、重病、慢性病,自费医疗费用负担重的困难职工、困难农民工,给予一定的医疗补助。具体金额根据各市州的实际情况而定。 |
9 |
社会捐助 |
贫困白内障患者免费手术(港澳台海外人士捐助)。 |
六、兜底保障政策
序号 |
类别 |
政策内容 |
1 |
两线融合 |
2016年将农村低保标准提高至260元/月,2017年实现农村低保线与扶贫线“两线融合”。①对纳入社会保障兜底脱贫的农村扶贫低保对象,按农村低保标准全额发放低保金。②对未纳入社会保障兜底脱贫的农村低保对象,按农村低保标准与家庭月人均收入之间的差额发放低保金。③对农村特困人员(原五保对象),原则上按照当地农村低保标准1.3倍发放基本生活保障金。 |
2 |
高龄老人 津补贴 |
鼓励各地政府为65-99岁老年人发放高龄津补贴,具体标准由县定。 |
3 |
百岁老人 保健补贴 |
不低于200元/月。 |
4 |
基本养老 服务补贴 |
对65岁以上失能、半失能贫困老年人提供基本养老服务,补贴标准不得低于20元/月。 |
5 |
意外伤害 保险 |
鼓励各地政府为农村“五保”老人、重点优抚对象、失独老人等特困老年人群购买老年人意外伤害保险,其他社会老年人群自愿购买。 |
6 |
孤儿基本 生活补贴 |
散居:600元/月,集中供养1000元/月。 |
7
|
残疾人 保障 |
(1)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最低50元/人/月。 |
(2)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最低50元/人/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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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重度残疾人基本养老保险:政府代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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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燃油补贴:260元/人/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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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贫困重度残疾人家庭无障碍改造:中央3500元/户 ,省本级1500元/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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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临时救助 |
因突发性、紧迫性、临时性原因,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或个人,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实际,参照最低生活标准救助,保障阶段性基本生活。 |
9 |
移民后扶 |
大中型水库农村移民补助600元/人/年(按季度一卡通发放)。 |
10 |
工会救助 |
对已建档立卡,由于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线,或因遭受突发事件、意外灾害、其他特殊原因导致生活特别困难的职工、农民工,给予一定的生活补助。具体金额根据各市州的实际情况而定。 |
七、生态补偿政策
序号 |
类别 |
政策内容 |
1 |
护林员 补助 |
优先聘请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为生态护林员,管护费10000元/人/年。 |
2 |
防护林 工程 |
人工造林补助500元/亩,封山育林补助100元/亩。 |
3 |
造林补贴 |
乔木林、经济林补助200元/亩,迹地更新补助100元/亩。(2017年以前标准,2017年标准暂未确定) |
4 |
森林抚育 |
补助100元/亩。(2017年以前标准,2017年标准暂未确定) |
5 |
退耕还林 |
补助125元/亩,还生态林补助8年,还经济林补助5年,还草补助2年。 |
6 |
新一轮退耕还林 |
补助共计1500元/亩,其中①种苗造林费300元/亩(可以由县级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组织集中采购,也可以由退耕还林者自行采购);②补助1200元每亩(每亩第一年500元,第三年300元,第五年400元)。 |
6 |
油茶种植 |
新造油茶林400元/亩,油茶低产林垦复改造200元/亩,油茶新造幼林抚育100元/亩。 |
7 |
森林生态 效益补偿 |
国家级公益林、省级公益林经济补偿14.5元/亩/年。 |
8 |
公益林 护林补助 |
补助1.5元/亩/年。 |
9 |
天然商品林商业性停伐试点补助 |
补助11元/亩/年。 |
其他到户政策:
残疾军人、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伤残民兵民工残疾抚恤金标准表
(从2016年10月1日起执行) 单位:元/年
残疾等级 |
残疾 性质 |
抚恤 标准 |
分散安置对象护理费按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比例发给 |
一级 |
因战 |
66230 |
50% |
因公 |
64140 |
50% |
|
因病 |
62040 |
30% |
|
二级 |
因战 |
59940 |
50% |
因公 |
56780 |
50% |
|
因病 |
54660 |
30% |
|
三级 |
因战 |
52590 |
40% |
因公 |
49420 |
40% |
|
因病 |
46290 |
30% |
|
四级 |
因战 |
43100 |
40% |
因公 |
38910 |
40% |
|
因病 |
35750 |
30% |
|
五级 |
因战 |
33670 |
/ |
因公 |
29440 |
/ |
|
因病 |
27340 |
/ |
|
六级 |
因战 |
26310 |
/ |
因公 |
24890 |
/ |
|
因病 |
21030 |
/ |
|
七级 |
因战 |
19990 |
/ |
因公 |
17890 |
/ |
|
八级 |
因战 |
12620 |
/ |
因公 |
11550 |
/ |
|
九级 |
因战 |
10480 |
/ |
因公 |
8420 |
/ |
|
十级 |
因战 |
7360 |
/ |
因公 |
6300 |
/ |
“三属”、“两红”等优抚对象优待抚恤补助标准表
(从2016年10月1日起执行)
“三属”、“两红”人员 |
其他定补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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属别 |
抚恤或补助 标准(元/年) |
补助标准
人员类别 |
定期补助 (元/月) |
|||
烈士遗属 |
21030 |
带病回乡退伍军人 |
450 |
|||
因公牺牲 军人遗属 |
18050 |
|||||
病故军人遗属 |
16980 |
既属带病回乡又属参战退役人员 |
520 |
|||
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 |
45930 |
|||||
红军失散人员 |
20720 |
农村无工作单位参战退役人员 |
500 |
|||
在乡复原军人定期补助类别(元/月) |
||||||
抗日战争入伍 |
1170 |
农村无工作单位参试或直接参与铀矿开采退役人员 |
500 |
|||
解放战争入伍 |
1100 |
年满60周岁农村无工作单位烈士子女 |
340 |
|||
建国后入伍 |
1070 |
年满60周岁农村籍退役士兵老年生活补助 |
25 |
|||
农村义务兵家庭优待标准:4500-6000元/年
|
||||||
光荣院 住院老人 |
伙食费 (元/月) |
零用钱 (元/月) |
衣被费(元/年) |
医药费(元/年) |
取暖费 (元/年) |
|
600 |
240 |
500 |
500 |
30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