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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擅自骑走他人摩托车给另一未成年人驾驶发生交通事故,责任如何划分?法院判了!
发布时间:2024-08-07 信息来源: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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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2023年7月21日凌晨,戴某驾驶逾期未检验的机动车在左转弯时未让直行车辆先行,与管某(未成年)驾驶的普通摩托车相撞而造成交通事故,该事故导致管某及摩托车搭乘人员阳某(未成年)受伤。经查,管某驾驶的摩托车系李某(未成年人)叔叔所有,李某叔叔将摩托车停放自家院内,被李某偷偷骑走并给管某驾驶。

经交警部门认定,戴某驾驶逾期未检验的机动车在路口左转弯时未开启转向灯让直行车辆先行,应承担此次道路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管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且经过路口时未保持安全车速,应承担此次道路交通事故的次要责任;阳某不承担责任。

因当事双方对赔偿相关事宜协商无果,阳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戴某及保险公司、管某及法定代理人、李某及法定代理人赔偿各项损失共计296830.3元。

法院判决

城步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阳某因案涉交通事故受损导致产生各项损失,交警部门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事实清楚、程序合法。

本案中,因戴某驾驶的机动车投保了交强险,对原告阳某的损失先由戴某驾驶车辆所投保的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范围内进行赔偿,不足部分,由侵权人赔偿。

被告李某作为机动车管理人,在明知管某未取得摩托车驾驶资格,仍将车辆交付给管某驾驶,具有一定的过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二条的规定,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在本案宣判前,原告阳某的父母考虑到原告阳某与被告管某、李某系朋友关系,且管某家庭困难,便主动放弃要求管某、李某承担赔偿责任的诉讼请求。

最终,法院判决由被告戴某承担阳某的损失90519.47元;被告保险公司在保险责任范围内承担阳某的损失124164.6元(不包含已经垫付的18000元)。

法官说法

当前随着摩托车、电动车作为城区主要的短途出行交通工具,未成年人驾驶摩托车、电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案例频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惨重。因此,对未成年人驾驶机动车的危害及其治理必须引起全社会高度重视,应做到以下几点:一是要重视家庭管理,家长应对自己的子女进行必要的交通安全教育;二是重视宣传教育,学校要加强交通安全宣传教育,让交通安全常识深入学生心中;三是重视源头管控,未成年人驾驶机动车,交警部门查获后除对未成年人进行教育外,增加对监护人的惩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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