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拒不执行法院生效裁判,判刑了
近日,城步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一起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的刑事案件,判决被告人周某翰拘役四个月。
基本案情
2021 年 5月31 日,城步法院判令被告人周某翰偿还吴某录欠款本金 40000 元及利息 23732.5 元。判决生效后,被告人周某翰未按照生效判决履行还款义务。2021年9月1日,昊某录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立即开展执行行动,责令周某翰自执行通知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履行还款义务。周某翰于 2022 年1月28日收到一笔工程款 20600元,本院发现周某翰收到该笔工程款后,立即要求其将该笔款项交至法院用来履行生效判决,但周某翰未能履行,而是挪作他用,致使判决无法执行。
法院判决
城步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周某翰对人民法院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转移财产20600元,造成法院生效判决无法执行,情节严重,损害了胜诉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人民法院判决的严肃性,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周某翰拘役四个月。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解释
下列情形属于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的“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
(一)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财产或者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二)担保人或者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或者转让已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的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三)协助执行义务人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四)被执行人、担保人、协助执行义务人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通谋,利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职权妨害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五)其他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
法官提醒
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生效后,对当事人具有法律效力和强制执行效力,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会涉及刑事犯罪,在受到刑事处罚后其民事责任并不会免除,法院仍会继续采取强制执行措施。被执行人拒不执行的行为,不仅损害了法律的尊严和司法的权威,也损害了胜诉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因此,当事人应当自觉履行法院生效的判决、裁定,而不应该抱有侥幸心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