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烟草专卖局关于印发湖南省烟草专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适用规则和湖南省烟草专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及湖南省烟草专卖行政处罚 “首违不罚”“轻微不罚”事项清单的通知
文件名称: 湖南省烟草专卖局关于印发湖南省烟草专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适用规则和湖南省烟草专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及湖南省烟草专卖行政处罚 “首违不罚”“轻微不罚”事项清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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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烟草专卖局关于印发湖南省烟草专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适用规则和湖南省烟草专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及湖南省烟草专卖行政处罚 “首违不罚”“轻微不罚”事项清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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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数: 来源:湖南省烟草专卖局(公司)  发布日期:2022-10-20 18:00    【字体: 打印 关闭

各市州烟草专卖局:

现将新修订的《湖南省烟草专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适用规则》和《湖南省烟草专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及制定的《湖南省烟草专卖行政处罚“首违不罚”“轻微不罚”事项清单》印发给你们,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五年,湘烟法〔2016〕91号文件同时废止,请各单位遵照执行。

湖南省烟草专卖局

2022年10月20

湖南省烟草专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适用规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全省各级烟草专卖局行政处罚行为,保证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正确行使,促进行政处罚行为公平、公正,提高行政执法水平,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湖南省规范行政裁量权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全省各级烟草专卖局在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时,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 本规则所称行政处罚裁量权,是指烟草专卖局在实施行政处罚时,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范围内,对实施行政处罚的种类、幅度等进行裁断、选择和适用的权力。

第四条 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应坚持处罚法定、公正公开、过罚相当、处罚与教育相结合、保障当事人合法权利等原则。

第五条 全省各级烟草专卖局应当根据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对于情节、性质、事实和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相同或相似的违法行为,所适用的处罚种类和幅度标准应当基本相同。

第六条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处罚种类可以单处或者可以并处的,可以选择适用;规定应当并处的,不得选择适用。

第七条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有罚款幅度、罚款倍数、罚款比例的,应当根据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分别划分等级,并根据不同等级进行判断选择处罚的种类和幅度,实施不同基准的行政处罚。

湖南省烟草专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主要划分为一般违法行为、较重违法行为、严重违法行为三个等级基准。

第八条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吊销许可证件、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等具有羁束性的行政处罚种类,依照执行,不划分等级基准。

第九条 同一行为违反了不同法律规范的,在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时应当优先适用效力高的法律规范实施处罚,但不得重复处罚。

第十条 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应当及时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得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

第十一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行政处罚:

(一)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

(二)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

(三)违法行为情节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四)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需要当事人主动提供“没有主观过错”的证据,且达到“足以证明”程度);

(五)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违法行为在两年内未被发现的,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违法行为在五年内未被发现的;

(六)违法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不予行政处罚的情形。

第十二条  当事人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第十三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

(二)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三)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四)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涉烟违法行为的;

(五)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第十四条 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有违法行为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第十五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重处罚:

(一)违法行为情节恶劣,危害后果较重的;

(二)违法行为被发现后不听劝阻、继续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在共同实施违法行为中起主要作用的;

(四)因违法生产经营烟草专卖品受过两次以上行政处罚,或一年内受过一次行政处罚,又实施违法行为的;

(五)采取的行为妨碍执法人员查处违法案件的;

(六)伪造、隐匿、销毁违法证据的;

(七)因非法生产经营烟草专卖品被追究刑事责任,又实施违法行为的;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可以从重处罚的情形。

第十六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法定量罚幅度内适用最高限的处罚基准:

(一)发生自然灾害、公共卫生等突发事件时实施违法行为,妨害社会管理,情节严重的;

(二)扰乱社会管理秩序、市场经济秩序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三)胁迫、诱骗他人实施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

(四)打击报复报案人、举报人、证人、鉴定人、执法人员的。

第十七条 全省各级烟草专卖局应根据《湖南省烟草专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和当事人有无从重、从轻、减轻处罚的情形,进行处罚,并在案卷中说明理由。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事先告知时,应当将裁量基准适用的依据等向当事人说明,当事人有陈述、申辩意见,应记录在案。

第十八条  从轻、从重处罚的,应在《湖南省烟草专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的相应裁量阶次内从轻、从重处罚;减轻处罚,是指按处罚裁量基准规定的违法行为应当受到的处罚幅度以外,在较轻的一个裁量阶次内处罚。同时具有两个或两个以上从重情节且不具有从轻、减轻情节的,应当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最高处罚幅度实施处罚;同时具有两个或两个以上从轻情节且不具有从重情节的,应当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最低处罚幅度实施处罚;同时具有从轻、减轻和从重情节的,应当综合考虑,根据主要情节实施处罚。

第十九条  全省各级烟草专卖局在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时,应当告知行政处罚相对人违法事实、法律依据、处罚理由、裁量基准及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申请听证权和请求回避权等内容。

第二十条  省烟草专卖局对全省各级烟草专卖局执行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适用规则及相关制度的情况,适时进行监督检查。

全省各级烟草专卖局在案件评查和执法检查中,应对适用行政处罚裁量权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   对滥用裁量权造成不良后果的,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第二十二条  《湖南省烟草专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湖南省烟草专卖行政处罚“首违不罚”“轻微不罚”事项清单》的内容,除特别说明外,“不超过”“以上”包括本数,“以下”在表示最高罚款倍数(比例)或者最高罚款金额时包括本数,其他不包括本数。 


附件1:《湖南省烟草专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附件2:《湖南省烟草专卖行政处罚“首违不罚”“轻微不罚”清单》

相关链接:《湖南省烟草专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适用规则》《湖南省烟草专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湖南省烟草专卖行政处罚“首违不罚”“轻微不罚”事项清单》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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