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步县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
操 作 规 程
为进一步规范我县城乡低保工作,逐步走向制度化、规范化轨道,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意见》(国发【2012】45号)、民政部关于印发《最低生活保障审核审批办法(试行)》的通知(民发【2012】220号)、《邵阳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市政办发【2013】21号),结合我县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操作规程。
一、申请及受理操作程序
(一)持有本县常住户口的城乡居民,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月收入低于本县低保标准(城市330元,农村165元,以后根据本县经济发展水平、财政负担能力、物价指数等因素的变化作相应调整),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本县人民政府规定条件的,可以申请低保,申请低保时应当以家庭为单位由户主或者其代理人以户主的名义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提交书面申请,并提供以下相关材料:
1、家庭成员户籍证明和身份证复印件;
2、家庭成员有残疾或重病的对象提供残疾等级及病历证明等复印件;
3、书面声明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状况,并签字确认;
4、家庭中有在校学生的,必须提供学生所在学校出具的相关证明;
5、离婚者必须提供离婚相关证件复印件;
6、提供银行帐号复印件。
(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对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材料齐备的予以受理;材料不齐备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补齐所有规定材料。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受理低保申请,农村低保可以实行定期集中受理。
二、家庭经济状况调查及民主评议操作程序
(一)家庭经济状况是指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拥有的全部可支配收入和家庭财产,主要包括:
1、工资性收入:指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奖金、补贴的其他所得等收入。
2、家庭经营净收入:指从事生产、经营及有偿服务活动所得。
3、财产性收入:包括动产收入和不动产收入,是指储蓄存款、有价证券、红利及出租或者出让房产等收入。
4、转移性收入:指国家、单位、社会团体对居民家庭的各种转移支付和居民家庭间的收入转移。
5、其他应当计入家庭收入的项目。
(二)家庭财产主要包括:
1、银行存款和有价证券;
2、机动车辆(残疾人功能性补偿代步机动车辆除外)、船舶;
3、房屋;
4、债权;
5、其他财产。
(三)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自受理低保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在村(居)民委员会协助下,组织驻村干部、社区低保专干等工作人员对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和实际生活情况逐一进行调查核实,每组调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可采取以下方式:
1、信息核对。与相关部门进行核对,并根据信息核对情况对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声明的真实性和完整性提出意见。
2、入户调查。根据申请人声明的家庭收入和财产状况,了解其真实性和完整性,并由调查人员和申请人(被调查人)分别签字。
3、邻里访问。调查人员到申请人所在村(居)委会和社区走访了解其家庭收入、财产和实际生活状况。
4、信函索证。调查人员以信函的方式向相关单位和部门索取有关证明材料。
5、其他调查方式。
(四)家庭经济状况调查结束后,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在村(居)民委员会的协助下,以村(居)为单位对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调查结果的客观性,真实性进行民主评议,民主评议由乡镇人民政府工作人员(民政助理、驻村干部要全程参加),村(居)党组织和村(居)委会成员,熟悉村(居)民情况的党员代表,村(居)民代表参加,村(居)民代表人数不得少于参加评议总人数的三分之二,民主评议应当遵循以下程序:
1、宣讲政策:工作人员宣讲低保资格条件、补差发放、动态管理及评议规则与纪律。
2、介绍情况:申请人向入户调查人员介绍家庭情况。
3、现场评议:评议人员对申请家庭情况进行评议、评价。
4、形成结论:根据现场评议情况,对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调查结果的真实有效性作出结论。
5、签字确议:民主评议应当有详细的评议记录,所有参加评议人员应当签字确认评议结果。
三、审核审批及资金发放程序
(一)乡镇人民政府对申请人家庭情况调查汇总,是否给予低保提出建议意见,并及时在村(居)民委员会设置的村(居)公开栏公示结果,公示期为七天。公示结束后,将相关材料报送县社会救助局审批,县社会救助局在提出审批意见前应当审核乡镇人民政府上报的申请材料、调查材料和审批意见,并按照不低于30%的比例入户抽查。严禁不经工作程序,以任何形式直接将任何群体或个人纳入低保范围。
(二)县社会救助局对拟批准的低保家庭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做出审批决定,对批准给予低保的发给低保证,低保金发放实行社会化发放,通过信用社直接支付到低保家庭的账户。
四、低保对象动态管理程序
(一)县社会救助局应当根据低保对象的家庭情况实行分类管理,乡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低保对象的家庭情况发生变化进行分类复核,并及时报请县社会救助局办理低保金增发、减发或者停发手续。
(二)坚持定期或不定期走访保障对象,对低保对象家庭情况无变化的每年复核一次,对收入来源不固定,有劳动能力和劳动条件的低保家庭原则上城市低保按月、农村低保按季复核。根据我县实际情况城市低保一年复核一次、农村低保对象已享受5年的,必须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重新提交低保书面申请及相关材料(注:从2007年开始计算,以此类推),经调查、民主评议通过及相关资料审核没有异议的,根据家庭情况可继续纳入低保范围;如家庭情况发生变化,经调查、民主评议审核没有通过的取消低保待遇;逾期没有递交书面申请及相关材料的视为自动取消;对没有达到享受5年的低保对象,因家庭结构、收入等情况发生变化和接到群众实名举报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依程序开展入户调查,并上报县社会救助管理局,对不符合条件的,予以停发低保金,书面通知对象并说明理由。
五、附则
(一)、本操作规程由县社会救助管理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