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完善社会救助制度,发挥社会救助托底线、救急难作用,解决城乡困难群众突发性、紧迫性、临时性生活困难,根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国务院关于全面建立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国发〔2014〕47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订如下暂行办法。
一、实施临时救助的基本原则
(一)、坚持托底线、救急难的原则;
(二)、坚持便民利民的原则;
(三)、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二、相关部门职责
县民政部门是审批临时救助的责任主体;乡镇人民政府是受理、审核临时救助的责任主体;村(居)民委员会协助乡镇人民政府做好辖区内的临时救助日常服务工作。
三、临时救助对象
临时救助是国家对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或救助之后基本生活暂时仍有严重困难的家庭或个人给予的应急性、过渡性的救助。
对象范围包括:
(一) 家庭对象:因火灾、交通事故等意外事件,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等原因,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因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遭遇其他特殊困难的家庭。
(二)个人对象:因遭遇火灾、交通事故、突发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困难,暂时无法得到家庭支持,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的个人。其中,符合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条件的,由县民政部门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站按有关规定提供临时食宿、急病救治、协助返回等救助。 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社会安全等突发公共事件,需要开展紧急转移安置和基本生活救助,以及属于疾病应急救助范围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四、临时救助标准
临时救助金标准暂定为三类(急难除外):因火灾、交通事故等意外事件,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等原因,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为第一类,救助标准为每户1500元以下(含1500元);因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为第二类,救助标准为每户1000元(含1000元)以下;遭遇其他特殊困难的家庭为第三类,救助标准为每户600元(含600元)以下。
通过一次性临时救助6个月以后,其基本生活仍处于严重困难的家庭和个人,应当申请纳入低保范围。
临时救助标准要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临时救助标准原则上为200-1500元,并适时调整。
五、临时救助程序
(一)申请受理
依申请受理。凡认为符合临时救助条件的城乡居民家庭或个人均可以向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提出救助申请,并如实填写《城步苗族自治县临时救助申请审批表》(以下简称审批表);受申请人委托,村(居)民委员会或其他单位、个人可以代为提出临时救助申请。对于具有本地户籍、持有当地居住证的,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受理;对于上述情形以外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协助其向县民政部门申请救助。申请临时救助,应按规定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无正当理由,乡镇人民政府不得拒绝受理;因情况紧急无法在申请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乡镇人民政府可先行受理。乡镇人民政府必须将申请人的相关资料(包括调查资料、公示结果、审批记录等)存档保管,以备查询。
主动发现受理。乡镇人民政府、村(居)民委员会要及时核实辖区居民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事故、罹患重病等特殊情况,帮助有困难的家庭或个人提出救助申请。公安、城管等部门在执法中发现身处困境的未成年人、精神病人等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及失去主动求助能力的危重病人等,应主动采取必要措施,帮助其脱离困境。乡镇人民政府或县民政部门、救助管理部门在发现或接到有关部门、社会组织、公民个人报告救助线索后,按照《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关于加快建立“一门受理、协同办理”工作机制的指导意见》(湘民发〔2014〕49号)文件精神,应主动核查情况,对于其中符合临时救助条件,应协助其申请救助并受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实施临时救助:
1、因打架斗殴、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行为或自杀、自伤行为造成自身伤亡或财产损失,导致家庭或个人困难的;
2、法定赡(扶、抚)养人未按规定履行义务的;
3、因突发性意外事件或属于人为责任事故,已获得各种赔偿和救助后,家庭和个人基本生活未出现严重困难的;
4、拒绝相关救助部门调查核实,隐瞒或不提供家庭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
5、不按规定提供有关证件、证明或提供的证件、证明不齐全的。
(二)审核审批
一般程序: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村(居)民委员会协助下,对临时救助申请人的家庭经济状况、人口状况、遭遇困难类型等逐一调查,视情组织民主评议,提出审核意见,并在申请人所居住的村(居)民委员会张榜公示后,报县民政局审批。对申请临时救助的非本地户籍居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应配合做好有关审核工作。县民政局根据乡镇人民政府提交的审核意见作出审批决定。符合条件的,应及时予以批准;不符合条件不予批准,并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申请人以同一事由重复申请临时救助,无正当理由的,不予救助。对于不持有当地居住证的非本县户籍人员,县民政部门、救助管理机构可以按生活无着人员救助管理有关规定审核审批,提供救助。
根据国务院《关于全面建立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文件精神,临时救助资金按照权限进行属地管理、分类审批。救助金额在400元以下(含400元)的,县民政部门委托乡镇人民政府审批。乡镇人民政府根据救助申请人填写的审批表、救助对象的实际情况、本乡镇临时救助资金预拨基数,在审批表上确定救助金额;救助金额在400元以上的,乡镇提出建议。各乡镇民政办及时将该乡镇所有临时救助审批表造具电子汇总表,并将电子汇总表与该乡镇所有临时救助审批表一并报县民政部门社会救助管理机构进行资料审查,审查之后提出审查意见,县民政部门领导每月集中进行审批。
紧急程序:对于情况紧急、需立即采取措施以防止造成无法挽回的损失或无法改变的严重后果的,乡镇人民政府、县民政部门应先行救助。紧急情况解除之后,应按规定补齐审核审批手续。乡镇人民政府先行救助并超出权限的,在救助的同时必须报告县民政部门。
(三)救助方式
对于符合条件的救助对象,可以采取发放临时救助金、发放实物和提供转介服务三种救助方式:
发放临时救助金:要全面推行临时救助金社会化发放,将临时救助金直接支付到救助对象个人账户,确保救助金足额、及时发放到位。必要时,可直接发放现金。根据工作需要,县民政部门在每年的五月份预拨部分临时救助资金至各乡镇,用于本辖区内权限范围内的临时救助审批。
发放实物:根据临时救助标准和救助对象基本生活需要,可采取发放衣物、食品、饮用水,提供临时住所等方式予以救助。对于采取实物发放形式的,除紧急情况外,要严格按照政府采购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
提供转介服务:对给予临时救助金、实物救助后,仍不能解决临时救助对象困难的,可分情况提供转介服务。对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或医疗、教育、住房、就业等专项救助条件的,要协助其申请;对需要公益慈善组织、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等通过慈善项目、发动社会募捐、提供专业服务、志愿服务等形式给予帮扶的,要及时转介。
临时救助对象实行动态管理,对救助期内不再符合条件和救助期满的家庭和个人要及时终止救助。
六、工作机制
(一)落实“一门受理、协同办理”机制。
各乡镇要落实“一门受理、协同办理”机制,建立乡镇人民政府政务大厅、办事大厅等,设立统一的社会救助申请受理窗口,方便群众求助。要根据部门职责建立受理、分办、转办、结果反馈流程,明确办理时限和要求,跟踪办理结果,将有关情况及时告知求助对象。要建立社会救助热线,畅通求助、报告渠道。
(二)不断完善资金筹集机制。
临时救助资金通过财政投入、福彩公益金、慈善捐赠、社会捐助及其他方式等多渠道筹集。县财政要将临时救助资金列入年度预算,还可以安排部分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累计结余资金用于临时救助支出。
七、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乡镇要以对群众高度负责的态度和强烈的责任感,勇于担当、奋发有为,把临时救助政策落到实处。要进一步转变救助理念,坚持依法救助,阳光操作,认真落实好“一门受理、协同办理”机制,切实把临时救助制度实施好。
(二)加强能力建设。各乡镇人民政府充实加强基层临时救助工作力量,加强基层临时救助能力建设,确保事有人管、责有人负。同时还要充分发挥社区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的作用,协助做好困难排查、信息报送、宣传引导、公示监督等工作。不断加强人员培训,不断提高临时救助管理服务水平。
(三)加强监督管理。县民政部门要切实担负起临时救助政策制定、资金投入、工作保障和监督管理责任,乡镇人民政府要切实履行临时救助受理、审核等职责,按照“一门受理、协同办理”的工作要求,明确各业务环节的经办主体责任,强化责任落实,确保困难群众求助有门、受助及时。民政、财政、审计、监察部门要加强对临时救助资金管理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防止挤占、挪用、套取等违纪违法现象发生。
(四)加强政策宣传。各乡镇人民政府和社会救助管理部门要组织好临时救助政策宣传,不断加大政策宣传普及力度,使临时救助政策家喻户晓、人人皆知。引导社会公众理解、支持临时救助工作,营造良好社会舆论氛围,弘扬中华民族团结友爱、互助共济的传统美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