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步苗族自治县2014年城乡 低保“阳光行动”实施方案
发布时间:2014-07-24 信息来源:民政局 作者:
 

城政办发〔2014〕33号

 

城步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城步苗族自治县2014年城乡

低保“阳光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单位:

《城步苗族自治县2014年城乡低保“阳光行动”实施方案》已经县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城步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7月17日

 

 

 

城步苗族自治县2014年城乡低保“阳光行动”实 施 方 案

 

    根据《湖南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湖南省2014年城乡低保“阳光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湘民发〔2014〕32号)文件精神,按照省民政厅的统一部署,决定从2014年7月1日起至9月30日开展城乡低保“阳光行动”。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本次城乡低保“阳光行动”以贯彻落实《社会救助暂行办法》为主线,通过开展“人情保”、“关系保”、“错保”专项整治以及推进救助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工作和社会救助“一门受理、协同办理”机制建设,打通社会救助的“最后一公里”,积极回应和妥善解决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推动社会救助工作特别是城乡低保应保尽保工作规范实施,全面提升基层社会救助服务水平,进一步推动社会救助转型升级。

    二、工作重点

   (一)继续做好农村低保应保尽保工作。按照省民政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农村低保应保尽保工作实施方案》(湘民发〔2013〕59号)和《关于全面做好农村低保对象认定的通知》(湘民发〔2014〕16号)文件要求,实现对因病、因残、因年老体弱、因天灾人祸或生存条件特别恶劣等原因造成生活常年困难,且月人均收入低于165元的农村特困家庭的应保尽保,避免漏保,并按照“三书三表两记录”要求,完善档案资料,确保每个环节落实到位。

   (二)集中开展城乡低保专项整治。进一步强化政策观念,完善工作程序,严肃工作纪律,全面清查、纠正城乡低保工作中违反政策规定、扩大低保范围等损害群众切身利益的违规违纪行为,严肃查处“人情保”、“关系保”,有效遏制“错保”。

    1.明确乡镇人民政府的审核主体责任。乡镇人民政府是社会救助工作的责任主体,负责有关社会救助的申请受理、调查审核和民主评议,村(居)民委员会协助乡镇人民政府工作。

    2.加强救助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工作。在成立救助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构的基础上,建立健全核对机制,并积极开展核对工作,进一步提高城乡低保对象认定准确率。

    3.全面清查、复核低保对象。

    1)严格入户调查。对已享受低保及拟新增的对象,乡镇人民政府入户调查率要达到100%;县民政局对所辖的每个村(居)民委员会至少要抽查30%以上的对象。入户调查、抽查走访均须详细记录。对群众反映问题较多的村(居)民委员会 ,各乡镇要重新组织全面排查。按照《邵阳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施办法》第十六条规定并结合我县之实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律不得享受最低生活保障:

    一是实际生活水平明显高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家庭:

    ①拥有汽车和大型农机具(收割机、拖拉机等)的家庭。

    ②家中有商业门面或私营项目,经营收入较稳定,且家庭月人均收入明显高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线标准(城市低保标准330元/月,农村低保标准165元/月)的家庭。

    ③雇佣他人从事各种经营性活动的家庭。

    ④缴纳社保或商业保险金额较高,家庭成员中有领取退休社保金、大学毕业或成年已正常就业,且家庭收入高于城乡低保标准的低保对象。

    ⑤子女择校上学、自费出国留学;饲养大型、名贵宠物;家庭拥有非生活必需的机动车辆(摩托车、残疾人代步车除外);购买贵重高档非生活消费品;进行股票、基金、期货、外汇、权证交易等高风险投资的家庭。

    ⑥城镇拥有两套以上(含两套)住宅且每套均在80平方米以上的,农村近三年修建拥有两层以上的且面积达到240平方米以上的家庭;非拆迁原因在三年内调整住房或购买商品房、新建房以及对住宅进行高标准装修的家庭;申请最低生活保障之前一年内或者享受最低生活保障期间,兴建或者购买非居住用房的家庭。 

    二是拒绝配合最低生活保障工作部门对申请者家庭状况进行调查,致使无法核实收入的家庭。

   三是故意隐瞒家庭真实收入和家庭人口变动情况,或者提供虚假申请材料或虚假证明的家庭。

   四是通过离婚、赠予、转让等方式放弃自己应得财产或份额,或者放弃法定应得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和其他合法资产及收入的家庭。

   五是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人有赡养、抚养、扶养能力,但未依法履行义务,致使申请人未获得赡养、抚养、扶养权益的家庭。

   六是人为闲置承包土地的家庭。

七是在法定劳动年龄段(男性16岁至60岁、女性16岁至55岁)并且有劳动能力,无正当理由拒绝就业或者从事生产劳动的家庭。

八是其他情况:

①因赌博、吸毒、盗窃、诈骗、购买地下“六合彩”或经常参加带彩的麻将字牌等娱乐活动等违法违反政策行为造成生活贫困的人员。

②已享受低保待遇家庭中自然减员的人员(出嫁、参军、死亡等)。

③劳教和服刑期间人员。

④年度内未办理低保年审手续的。

  (2)规范民主评议。乡镇人民政府负责低保民主评议的组织实施,应成立民主评议小组。民主评议小组名单报送至县民政局备案。根据《邵阳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施办法》第五章要求,各乡镇要明确民主评议小组和成员,确定评议内容和评议程序,认真组织评议,确保对每名低保对象都经过民主评议。民主评议的具体程序如下:

    ①家庭经济状况调查结束后,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在村(居)民委员会的协助下,以村(居)为单位对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调查结果的客观性、真实性进行民主评议。

  ②民主评议小组由乡镇人民政府工作人员2人以上、村(居)党组织和村(居)委会成员、熟悉村(居)民情况的党员代表、村(居)民代表3人以上和部分村(居)民代表组成。800人以上的村民主评议小组人数不少于30人,800人以下的村民主评议小组人数不少于20人,并且村(居)民代表人数不得少于民主评议小组总人数的三分之二,申请人的近亲属及本人必须回避。有条件的地方,县民政部门可以派人参加民主评议。

  ③民主评议应当遵循以下程序:

  一是宣讲政策。乡镇人民政府工作人员宣讲低保资格条件、补差发放、动态管理等政策规定,宣布县级民政部门制定的评议规则和会议纪律。

  二是介绍情况。申请人或者代理人陈述家庭基本情况,入户调查人员介绍申请家庭经济状况调查情况。

  三是现场评议。民主评议人员对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调查情况进行评议,对调查结果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评价。

  四是形成结论。乡镇人民政府工作人员根据现场评议情况,对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调查结果的真实有效性作出结论。

    五是签字确认。民主评议应当有详细的评议记录。所有参加评议人员应当签字或按手模确认评议结果(确认“符合”或“不符合”)。

     ④对民主评议争议较大的低保申请,乡镇人民政府应当重新组织家庭经济状况调查核实。

    3)提高审批效率。由县民政局组织,县、乡、村三级低保经办人员共同参与对申请对象的复核,提出复核意见,缩短审批时限,提高办事效率。

    4)规范对象公示。对复核审批结果,由县民政局向乡镇人民政府提供加盖单位公章的各行政村低保对象信息表格,由乡镇人民政府和村(居)民委员会在辖区内公示栏公示,确保所有低保对象100%公示,坚决杜绝“选择性公示”行为。在公示期间,凡属实名举报的对象,必须要重新进行核定。各村(居)民委员会要协助做好公示工作,加强公示栏的维护,确保公示期内的有效公示。

    5)严格按政策施救。禁止不经调查直接将任何群体和个人纳入低保。对不符合低保条件但生活确有困难的对象,符合临时救助条件的,纳入临时救助予以保障,防止错保。

    6)全面建档,重点备案。所有低保对象都必须按规定建立档案,并且做到资料齐全。对国家公职人员、低保经办人员及村(居)民委员会干部近亲属享受低保的,必须单独建立档案,并在民政部低保信息系统中进行备注。

    7)加强动态管理。各乡镇要根据《邵阳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施办法》第八章规定“县市区民政局应该根据低保对象的年龄、健康状况、劳动能力以及家庭收入来源等情况对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实行分类管理”,对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进行定期复核,并根据复核情况及时上报县民政局办理低保停发、减发或者增发手续。同时,要建立和完善低保对象定期报告家庭经济变动状况制度。

    4、强化监督。县民政局应通过电视、网络、公示栏等媒介主动向社会公开县乡两级投诉举报电话受理举报投诉,接受社会监督,做到专人负责、首问负责,有报必查、查必有果。(城步苗族自治县社会救助投诉举报电话:2973107)。

   (三)推动社会救助基层能力建设

    1.加快建立健全“一门受理、协同办理”机制。一是搭建“一门受理”平台。县民政局要协调、指导乡镇人民政府依托便民服务中心,设立社会救助服务窗口,负责困难群众救助申请的受理和转办工作;暂未建立便民服务中心的,可先在民政办(社会事务办)加挂“社会救助服务窗口”标识牌,承担社会救助“一门受理”工作,确保困难群众“求助有门、受助及时”。各乡镇要结合实际制订统一规范的窗口服务标准,在统一窗口标识基础上,进一步规范窗口服务内容、服务流程,做到“一明显三上墙”,即窗口标识明显,救助政策上墙、工作职责上墙、监督投诉电话上墙。二是强化工作保障。各乡镇人民政府是社会救助“一门受理”工作的责任主体,因此要明确一名副职推动和协调具体工作,并安排业务能力强、服务热情高的同志专职负责。同时,社会救助服务窗口应配备电脑、电话、打印机、复印机、数码相机、档案柜等必要的办公设备。三是建立“协同办理”机制。各乡镇要会同卫生、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房产、规划建设、教育等社会救助管理部门,共同督促、指导辖区内的“一门受理、协同办理”工作,完善社会救助政策,分析、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时办理群众的申请事项。

    2.完善信息披露制度。一是完善公示制度。应在乡镇人民政府、村(居)民委员会驻地、有条件的自然村、村民小组或居民集中地选择醒目位置设立公示栏,做到低保政策、审批流程、审批过程、审批结果全公开。县民政局在政府门户网站公示低保对象的家庭成员情况、保障金额等信息。二是全面应用全国低保信息管理系统。在今年9月30日前,所有城乡低保、农村五保供养对象都要实名录入全国低保信息系统进行管理,没有完成录入工作的乡镇要抓紧完成,完成录入工作的乡镇要做到“四一致”,即信息系统中的数据要与业务报表数据、发放花名册数据及财务数据做到完全一致。

   (四)严格责任追究

     根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本次活动严格责任追究。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对符合申请条件的救助申请不予受理的;
    (二)对符合救助条件的救助申请不予批准的;
    (三)对不符合救助条件的救助申请予以批准的;
    (四)泄露在工作中知悉的公民个人信息,造成后果的;
    (五)丢失、篡改接受社会救助款物、服务记录等数据的;
    (六)不按照规定发放社会救助资金、物资或者提供相关服务的;
    (七)在履行社会救助职责过程中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
     2. 违反《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的规定,截留、挤占、挪用、私分社会救助资金、物资的,由有关部门责令追回;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3.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社会救助资金、物资或者服务的,由有关部门决定停止社会救助,责令退回非法获取的救助资金、物资,处非法获取的救助款额或者物资价值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4.违反《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的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工作步骤

   (一)自查自纠阶段(2014年7月至8月中旬)。以乡镇人民政府为责任主体,统一动员,分步实施。对发现的问题认真梳理,分析原因,制定措施,加强整改。

   (二)督查整改阶段(2014年8月中旬至8月底)。在各乡镇自查自纠的基础上,县民政局将组织工作组对各乡镇进行督导检查,对每个乡镇至少随机抽查30%以上的对象。

   (三)总结迎检阶段(9月上旬至9月底)。县民政局检查后,各乡镇要形成书面材料上报县民政局。县民政局同时对各乡镇存在的问题下发督促整改通知书。各乡镇要对照整改意见,结合实际切实整改到位,以迎接省民政厅和市民政局的检查验收。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本次活动是全县民政系统开展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的重要环节,各乡镇要把活动作为当前的一项重要工作列入议事日程,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各乡镇要将活动摆在当前工作的重要位置,及时纳入当地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专项整改范畴;要迅速成立相应的活动领导机构,以乡镇长为“第一责任人”,并明确一名乡镇领导具体协调、推进工作;要细化实施方案,抓好工作落实;并会同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房产、规划建设、卫生等社会救助管理部门,凝聚工作合力,共同推进基层“一门受理、协同办理”机制建设。严禁任何单位以任何名义拒不按照省市要求开展或应付开展此次城乡低保整治活动。

   (二)落实工作责任。本次活动在省民政厅的统一部署下,由市民政局督导县民政局具体实施。各乡镇是活动的主阵地,要将本次活动作为当前的一项中心工作,并按照《社会救助暂行办法》有关规定,承担受理低保申请、入户调查、民主评议、审核和建设“一门受理、协同办理”机制的主体责任,解决惠民政策落实“最后一公里”的问题,禁止将低保职责、权限下放至村(居)民委员会。

   (三)强化督促检查。县人民政府将加强督促指导,加大对“人情保”“错保”“骗保”及村(居)民委员会干部违规享受低保的查处力度。对于群众提供的线索,应确保“件件有回音”;对于群众反映问题较多的地区,应组织重新排查。对工作流于形式、走过场的地方,将严肃处理,责令整改。

   (四)建立信息报送制度。在本次活动期间,县民政局要严格按省民政厅要求,每月10日、20日、30日前报送工作信息;各乡镇要指定专人收集本地工作进度信息,及时向县民政局报送。(联系人:郭峰,18975981282)

   (五)加强舆论引导。各乡镇及县民政部门要以新闻媒体开展舆论监督。对舆论监督要快速反应,正确引导;对披露的问题要认真调查核实,及时向社会通报处理意见和结果;对存在的问题要加强整改,并举一反三,推动工作;对失实报道,要加强沟通,及时澄清事实真相,消除影响。

   (六)建立长效机制。各乡镇及县民政部门要以创新精神和法治思维加强社会救助制度建设,进一步织牢困难群众基本生活安全网。活动结束后,要坚持目标不变、力度不减,适时组织“回头看”,将活动常态化、长效化,巩固整治成果。

   

附件:1.县市区“人情保”、“错保”专项整治工作情况汇总表

2.县市区建立完善“一门受理、协同办理”机制情况统计表

 

 


附件1

__ _____ 县市区“人情保”、“错保”专项整治工作情况汇总表

填报人                        负责人                       填报日期

所辖县(市、区)数(个)

全面复核低保对象情况

查处“人情保”情况

遏制“错保”情况

信息公开情况

城乡低保对象数(人)

已复核对象数(人)

退出对象数(人)

 

新增对象数(人)

 

“人情保”、“错保”举报、曝光案件数(件)

 

 

已查办案件数(件)

 

建立低保经办人员和近亲属享受低保备案制度的县(市、区)数(个)

设立社会救助投诉举报热线的县(市、区)数(个)

建成社会救助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对信息系统平台的县(市、区)数(个)

出台农村低保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查文件的县(市、区)数(个)

建成社会救助信息化管理系统的县(市、区)数(个)

实行在村(社区)两榜公示的县(市、区)数(个)

实行低保对象长期公示的县(市、区)数(个)

其中:因“人情保”、“错保”退出数(人)

其中:通过发现机制新增数(人)

其中:群众举报数(件)

媒体曝光数(件)

其中:查证属实数(件)

 

 

 

 

 

 

 

 

 

 

 

 

 

 

 

 

 

 

 

备注:重大违规违纪案件处理情况以附件形式报送。

附件2

 

县市区建立完善“一门受理、协同办理”机制情况统计表

填报人                        负责人                       填报日期

所辖乡镇(街道) 数(个)

乡镇(街道)建立社会救助服务窗口情况

社会救助窗口服务标准建设情况

救助对象主动发现机制建设情况

建立协同办理机制情况

设立“社会救助服务窗口”数(个)

 

 

 

制定窗口服务标准情况

制定救助申请分办、转办流程、职责乡镇(街道)数(个)

明确办理时限乡镇(街道)数(个)

生活无着流浪乞讨救助管理机构数(个)

社会力量参与(志愿者、党员、社工、网格员等)的人次数(人次)

主动发现后实施的救助人次数(人次)

建立部门联席会议机制的县(市、区)数(个)

建立部门定期会商制度的县(市、区)数(个)

县级开展急难个案救助会商次数(次)

其中:

原有

窗口数(个)

新建

窗口数

(个)

在建

窗口数

(个)

统一标识窗口数
(个)

救助政策上墙窗口数
(个)

工作职责上墙窗口数
(个)

监督投诉电话上墙窗口数
(个)

地市级机构数(个)

县级机构数(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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