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BDR-2020-00006
城政发〔2020〕11号
城步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关于开展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
房地一体确权登记工作的通告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坚持农业农村优先发展做好“三农”工作的若干意见》(中发〔2019〕1号)和《中共湖南省委 湖南省人民政府 关于落实农业农村优先发展要求做好“三农”工作的意见》(湘发〔2019〕1号)等要求,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56号)、《湖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农村宅基地房地一体确权登记实施方案的通知》(湘自然资发〔2019〕29号),经县人民政府研究决定,在全县范围内开展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房地一体确权登记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工作范围。全县范围内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及其地上房屋等建(构)筑物。
二、工作内容。以现已有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地籍(权籍)调查结果为基础,完成房地一体权籍调查,全面查清农村范围内每一宗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地及其地上房屋等建(构)筑物组成的不动产单元状况,形成符合不动产登记要求的权籍调查成果。权籍调查完成后,按照《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和相关要求,各乡镇以村组为单位集中申请,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批量受理、审核、登簿的方式开展登记发证工作。
三、工作模式。本次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及其地上房屋等建(构)筑物不动产权籍调查按照总调查模式开展。
四、组织实施。由县人民政府统一组织,按照“乡镇统一调查、村组集中申请、技术单位全力支撑、登记机构批量受理”,整乡(镇、场)整村统筹推进的方式进行。县自然资源局牵头、县公安局、县农业农村水利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财政局等相关单位密切配合。
五、完成时间。在2020年 12月31日前完成县域内的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及其地上房屋等建(构)筑物不动产确权登记,实现“应登尽登”。
六、配合事项。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及其地上房屋等建(构)筑物范围涉及的相关权利人应做好相应的配合工作。
七、其他。单位指界提交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身份证;个人指界提交户口簿和户主身份证。委托代理人参加指界的,须提供指界委托书和代理人身份证。
城步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2020年4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