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步苗族自治县林业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城林罚决字[2023]第060号
发布时间:2023-11-23 信息来源:县林业局 作者:县林业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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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步苗族自治县林业局



林罚决字[2023]060

被处罚人:刘彦武       性别     民族:汉族

出生日期:1966年1月19日       工作单位:务农

现住址:湖北省阳新县白沙镇****号        

身份证号:4202221966****2816

因被处罚人刘彦武未经林业主管部门审批同意,在城步县丹口镇花龙村二组(小地名:鸡笼冲)山场占用林地修建城龙高速公路第二合同段(2-1)花龙村隧道口材料棚,我局以其擅自改变林地用途予以行政立案。在查处中,本局依法告知了被处罚人申请回避、陈述、申辩和听证等权利,并对证据进行了质证。被处罚人不要求陈述和申辩,同时也放弃了听证的权利。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经依法查明:被处罚人刘彦武2022年11月26日至2023年1月15日,未经林业主管部门审批同意,擅自在城步县丹口镇花龙村(小地名:鸡笼冲山场占用林地修建城龙高速公路第二合同段(2-1)花龙村隧道口材料棚,造成林地破坏。经聘请林业技术人员现场勘查、鉴定,破坏林地面积1991平方米(其中1061平方米林业生产条件遭到严重破坏,930平方米具备林业种植条件),地类为乔木林地,森林(林地)类别为一般用材林(地)。

以上事实,有询问笔录,技术鉴定意见书,现场照片,现场勘验笔录、施工合同、租地协议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局认为:被处罚人刘彦武未经林业主管部门审批同意,擅自使用林地,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矿藏勘查、开采以及其他各类工程建设,应当不占或者少占林地,确需占用的,应当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规定,系擅自改变林地用途行为。鉴于办案过程中,被处罚人态度端正,积极配合查处,主动对部分破坏的林地进行了复绿辩称其破坏林地的行为是为了修建城龙高速,属民生工程,有利于贫困地区经济发展,本局予以支持并从轻处罚。据此,《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可以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三倍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及湘林法[2023]6号文件与《湖南省林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湘林法[2020]5号)第四部分第八条第二款第1擅自将其他林地改为非林地,面积3亩以下的,可以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1倍以下的罚款;面积3亩以上7亩以下的,并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7亩以上10亩以下的,并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2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的规定行政处罚如下

1.责令刘彦武2024年5月30日前对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1991平方米林地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

2.处罚款人民币伍万伍仟壹佰伍拾陆元整(55156.00元)

本决定书中的罚款,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城步农商银行号:82012000000000793缴纳。逾期缴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城步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武冈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或者不提起诉讼的,本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城步苗族自治县林业局  

202311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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