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步苗族自治县林业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城林罚决字[2023]第059号
发布时间:2023-11-17 信息来源:县林业局 作者:县林业局


城步苗族自治县林业局



林罚决字[2023]059

被处罚人:丁慧       性别    民族:回族,

出生日期:1981年8月21日        工作单位:务农

现住址:湖南省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艮山口乡戈村四组086        

身份证号:4330xxxxxx417

因被处罚人丁慧未经林业主管部门审批同意,在城步县丹口镇花龙村(小地名;坳头冲)占用林地修建城龙高速公路第二合同段(2-1)泮水大桥施工便道,我局以其擅自改变林地用途予以行政立案。在查处中,本局依法告知了被处罚人申请回避、陈述、申辩和听证等权利,并对证据进行了质证。被处罚人不要求陈述和申辩,同时也放弃了听证的权利。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经依法查明:被处罚人丁慧2022年8月28日至2022年10月25日,未经林业主管部门审批同意,擅自在城步县丹口镇花龙村(小地名:坳头冲山场占用林地修建城龙高速公路第二合同段(2-1)泮水大桥施工便道,造成林地破坏。经聘请林业技术人员现场勘查、鉴定,破坏林地面积1990平方米,地类为乔木林地,森林(林地)类别为一般用材林(地)。

以上事实,有询问笔录,技术鉴定意见书,现场照片,现场勘验笔录、施工合同、租地协议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局认为:被处罚人丁慧未经林业主管部门审批同意,擅自使用林地,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矿藏勘查、开采以及其他各类工程建设,应当不占或者少占林地,确需占用的,应当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规定,系擅自改变林地用途行为。鉴于办案过程中,被处罚人态度端正,积极配合查处,主动对部分破坏的林地进行了复绿,并辩称其破坏林地的行为是为了修建城龙高速,属民生工程,有利于贫困地区经济发展,本局予以支持并从轻处罚。据此,《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可以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三倍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及湘林法[2023]6号文件与《湖南省林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湘林法[2020]5号)第四部分第八条第二款第1擅自将其他林地改为非林地,面积3亩以下的,可以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1倍以下的罚款;面积3亩以上7亩以下的,并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7亩以上10亩以下的,并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2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的规定行政处罚如下

1.责令丁慧2024年5月30日前对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1990平方米林地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

2.处罚款人民币柒万捌仟贰佰零柒元整(78207.00元)

本决定书中的罚款,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城步农商银行号:82012000000000793缴纳。逾期缴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城步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武冈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或者不提起诉讼的,本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城步苗族自治县林业局  

202311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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