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发改审字[2017]4号
关于城步苗族自治县长安营虫茶有限公司改良长安海棠虫茶生态茶园及扩建厂房建设项目备案的通知
县长安虫茶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来的《关于请求批准城步苗族自治县长安虫茶有限公司改良长安海棠虫茶生态茶园及扩建厂房建设项目立项的请示》及相关资料收悉。经审查,同意该项目备案,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备案依据
依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73号)、《邵阳市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5年本)》(市政发〔2015〕4号),该项目不属于政府核准项目目录范围,由县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备案。
二、备案内容
1、项目建设单位:城步苗族自治县长安虫茶有限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姓名:阳海平。
2、项目建设地点:城步苗族自治县长安营镇长安营村。
3、项目建设内容及规模:改良茶园2000亩,扩建厂房建筑面积1200平方米,购置茶叶杀青机、揉捻机、自动炒茶机、包装机等设备9台(套)。
4、项目总投资及资金来源:项目估算总投资2000万元。资金来源由企业自筹解决。
5、项目建筑工程、安装工程、主要设备材料采购招标范围和招标方式请报县招标管理办公室核准。
5、请根据本备案文件办理城乡规划、土地使用、环境保护、资源利用、安全生产等相关手续。
6、如需对本项目备案文件所规定的有关内容进行调整,请及时以书面形式向我局报告,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7、本备案文件有效期2年,自发布之日起计算。在备案文件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项目的,应在备案文件有效期满30日前向我局申请延期。项目在备案文件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也未申请延期的,或虽提出延期申请但未获批准的,本备案文件自动失效。
2017年1月25日
抄送:县政府办 县商务经信局 县安全和环保局 县农业局
城步苗族自治县发展和改革局办公室 2017年1月25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