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核准城步湘电新能源有限责任公司城步长安营山风电场一期工程项目的批复
发布时间:2016-11-08 信息来源:发展和改革局 作者:
 

城发改能源字[2016] 128号

 

关于核准城步湘电新能源有限责任公司

城步长安营山风电场一期工程项目的批复

 

城步湘电新能源有限责任公司:

    你公司报来《关于城步湘电新能源有限责任公司城步长安营一期风电项目申报核准的请示》及相关材料收悉。经研究,现就该项目核准批复如下:

一、核准依据

1、《国家能源局关于下达2016年全国风电开发建设方案的通知》(国能新能[2016]84号)。

2、依据《湖南省发改委关于下达2016年全省风电开发建设方案的通知》(湘发改能源[2016]225号)。

3、依据《湖南省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5本)》的通知湘政发[2015]4号文件,风电站项目由市州或县市区政府在国家依据总量控制制定的建设规模及年度开发指导规模内核准,报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备案。

4、根据《湖南省实施招标投标法办法》第六条第(一)项的规定,电力项目属于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基础设施项目,故该项目依法必须进行招标;《湖南省实施招标投标法办法》第十六条规定:“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以及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建设项目,应当依法公开招标”。《招标投标法》第十二条规定,招标人具有自行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能力的,可以自行办理招标事宜。

二、核准条件

该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县国土资源局城国土初审字[2015]04号《关于长安营风电场项目工程国土用地初审意见的函》;城步县规划建设局《城步县规划建设局关于长安营风电场选址意见的通知》;县林业局《关于长安营风电场项目工程选址意见的函》;县环境保护局城环函[2014]16号《关于龙排山风电场项目工程有关环境保护的函》;县交通运输局《关于长安营风电场项目工程运输意见的函》;县文物局《关于长安营风电场项目工程范围内有无地下文物的批复》;县武装部《关于长安营风电场工程军事设施及航空管制调查情况的回复》及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湘电新能源有限公司城步分公司城步长安营风电场工程安全预评价报告备案的函》。

三、核准内容

1、为推进我省风力发电的规模化发展,充分开发利用城步县风能资源,优化地区电源结构,增强湖南电网电力供应能力,同意建设城步湘电新能源有限责任公司长安营风电场项目,项目业主为城步湘电新能源有限责任公司。

2、项目建设地点为邵阳市城步县长安营镇,拟用地总面积为489800㎡,其中永久性征地面积7900㎡,临时性用地面积481900㎡。

3、主要建设内容:一期项目总装机规模50MW,安装25台单机容量为2MW的风力发电机组。

4、项目预计总投资为43938万元,由城步湘电新能源有限责任公司自筹解决。

5、该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主要设备、大宗材料采购等由项目法人实行委托公开招标,请严格按照有关法律办理,并接受我局及相关行政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6、相关其他核准所需文件资料,如项目地灾评估报告、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环境影响评估、水保批复及节能评估报告等,在开工之前,到相关部门办理好。

7、如需对本项目核准文件所规定的有关内容进行调整,请及时以书面形式向我局报告,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8、请城步湘电新能源有限责任公司根据本核准文件,办理城乡规划、土地使用、资源利用、安全生产和银行融资等相关手续。

9、本核准文件有效期2年,自发布之日起计算。如需对本项目核准文件所规定的有关内容进行调整,请及时以书面形式向我局报告,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在核准文件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项目的,应在核准文件有效期满30日前向我局申请延期。项目在核准文件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也未申请延期的,或虽提出延期申请但未获批准的,本核准文件自动失效。                       

 

 

 

二O一六年十月一十三日

 

抄送:县政府办 、县规划建设局、县国土局、 县环保和安全局、县新能源开发建设指挥部、 城步县武装部                          

城步苗族自治县发展和改革局办公室  2016年10月13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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