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编码 |
项目名称 |
子项 |
设定依据 |
共同审批部门 |
审批
对象 |
9A20100 |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和招标范围核准 |
无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指导和协调本行政区域的招标投标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其所属部门有关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职责分工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取消、调整的行政审批项目和保留的行政许可项目目录的决定》(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35号)附件三:《保留的行政许可项目目录》第一项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和招标范围核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门实施。 |
无 |
企业或法人 |
9A20200 |
重大和限制类企业投资项目核准 |
无 |
1.《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第二条 (一)改革项目审批制度,落实企业投资自主权。彻底改革现行不分投资主体、不分资金来源、不分项目性质,一律按投资规模大小分别由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审批的企业投资管理办法。对于企业不使用政府投资建设的项目,一律不再实行审批制,区别不同情况实行核准制和备案制。其中,政府仅对重大项目和限制类项目从维护社会公共利益角度进行核准,其他项目无论规模大小,均改为备案制。
2.《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19号)第二条 国家制订和颁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以下简称《目录》),明确实行核准制的投资项目范围,划分各项目核准机关的核准权限,并根据经济运行情况和宏观调控需要适时调整。
前款所称项目核准机关,是指《目录》中规定具有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权限的行政机关。其中,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是指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地方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是指地方政府发展改革委(计委)和地方政府规定具有投资管理职能的经贸委(经委)。
3.《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取消、调整的行政审批项目和保留的行政许可项目目录的决定》(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35号)附件三:《保留的行政许可项目目录》第三项 重大和限制类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门实施。 |
无 |
企业或法人 |
9A20300 |
1亿美元(不含)以下5000万美元以上的鼓励类、允许类项目以及5000万美元(不含)以下的限制类外商投资项目核准 |
无 |
1.《指导外商投资方向规定》(国务院令第346号)第十二条 根据现行审批权限,外商投资项目按照项目性质分别由发展计划部门和经贸部门审批、备案;外商投资企业的合同、章程由外经贸部门审批、备案。其中,限制类限额以下的外商投资项目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的相应主管部门审批,同时报上级主管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备案,此类项目的审批权不得下放。属于服务贸易领域逐步开放的外商投资项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审批。
2.《外商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22号)第四条 总投资1亿美元以下的鼓励类、允许类项目和总投资5000万美元以下的限制类项目由地方发展改革部门核准。
3.《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扩大县(市)部分经济社会管理权限的决定》(省政府令第249号)附件《扩大县(市)部分经济社会管理权限目录》第二项 1亿美元(不含)以下5000万美元以上的鼓励类和允许类项目以及5000万美元(不含)以下的限制类外商投资项目核准,由县(市)直接向省申报,跨流域、跨县(市)的项目除外 |
无 |
企业或法人 |
9A20400 |
总投资(含增资)1亿美元以下鼓励类外商投资项目核准 |
无 |
1.《外商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2014第12号)第四条 《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有中方控股(含相对控股)要求的总投资(含增资)3亿美元以下鼓励类项目,由地方政府核准。
3.《湖南省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4年本)》第十二条 外商总投资(含增资)1亿美元以下鼓励类项目由市州或县市区政府核准。前款规定之外的属于本目录第一至十一条所列项目,按照本目录第一至十一条的规定核准。 |
无 |
企业或法人 |
9A20500 |
国家高技术产业发展项目审批(申报) |
无 |
1.《国家高技术产业发展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第六条 本办法所称项目主管部门是指国务院有关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或经济(贸易)委员会。项目主管部门应履行以下主要职责:(一)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的国家高技术项目公告或通知,组织本部门、本地区和本企业(集团)的高技术项目申请国家补贴资金的相关工作,对项目的建设条件、招标内容等进行初审,审查通过后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报送项目资金申请报告,并对初审结果和申报材料负责。
2.《湖南省实施<国家高技术产业发展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细则(试行)》第九条 项目基本情况报告和项目资金申请报告原则上由所在市(州)发展改革委报送省发展改革委。
3.《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扩大县(市)部分经济社会管理权限的决定》(省政府令第249号)附件《扩大县(市)部分经济社会管理权限目录》第七项 国家高技术产业发展项目审批(申报)由县(市)直接报省。 |
无 |
企业或法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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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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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 第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节能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节能监督管理工作,并接受同级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的指导。
2.《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国发〔2006〕28号) (二十三) 建立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制度。有关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要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含新建、改建、扩建项目)进行节能评估和审查。对未进行节能审查或未能通过节能审查的项目一律不得审批、核准,从源头杜绝能源的浪费。对擅自批准项目建设的,要依法依规追究直接责任人的责任。发展改革委要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的具体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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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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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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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A20600 |
风电站项目核准 |
无 |
1.《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3年本)》(国发〔2013〕47号)二、能源 风电站:由地方政府核准。
2.《湖南省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4年本)》二、能源 风电站:由市州或县市区政府核准。 |
无 |
企业或法人 |
9A20700 |
属于地方电网的县(市)110千伏(不含)以下变电站工程核准 |
无 |
1.《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3年本)》(国发〔2013〕47号) 二、能源 电网工程:跨境、跨省(区、市)±400千伏及以上直流项目,跨境、跨省(区、市)500千伏、750千伏、1000千伏交流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非跨境、跨省(区、市)±400千伏及以上直流项目,非跨境、跨省(区、市)750千伏、1000千伏交流项目,由国务院行业管理部门核准;其余项目由地方政府核准。
2.《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扩大县(市)部分经济社会管理权限的决定》(省政府令第249号)附件《扩大县(市)部分经济社会管理权限目录》第十二项 属于地方电网的县(市)110千伏(不含)以下变电站工程核准由县(市)自行核准。 |
无 |
企业或法人 |
9A20800 |
地方企业投资的小型农村水利项目核准 |
无 |
1.《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3年本)》(国发〔2013〕47号) 一、农业水利 其他水事工程:涉及跨界河流、跨省(区、市)水资源配置调整的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由地方政府核准。
2.《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扩大县(市)部分经济社会管理权限的决定》(省政府令第249号)附件《扩大县(市)部分经济社会管理权限目录》第十四项 地方企业投资的小型农村水利项目核准由县(市)自行审批 |
无 |
企业或法人 |
9A20900 |
城市干线公路以外的加油站、加气站项目核准 |
无 |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扩大县(市)部分经济社会管理权限的决定》(省政府令第249号)附件《扩大县(市)部分经济社会管理权限目录》第十五项 城市干线公路以外的加油站、加气站项目核准由县(市)自行核准 |
无 |
企业或法人 |
9A21000 |
县(市)城市供水日调水10万吨以下(不含)项目核准 |
无 |
1.《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3年本)》(国发〔2013〕47号) 九、城建
城市供水:跨省(区、市)日调水50万吨及以上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他城建项目:由地方政府核准。
2.《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扩大县(市)部分经济社会管理权限的决定》(省政府令第249号)附件《扩大县(市)部分经济社会管理权限目录》第十六项 县(市)城市供水日调水10万吨以下(不含)项目核准由县(市)自行核准,跨流域、跨县(市)的项目除外。 |
无 |
企业或法人 |
9A21100 |
县(市)城市道路桥梁、隧道项目核准 |
无 |
1.《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3年本)》(国发〔2013〕47号) 九、城建 城市道路桥梁、隧道:跨重要海湾、跨大江大河(三级及以上通航段)的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他城建项目:由地方政府核准。
2.《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扩大县(市)部分经济社会管理权限的决定》(省政府令第249号)附件《扩大县(市)部分经济社会管理权限目录》第十七项 县(市)城市道路桥梁、隧道项目核准由县(市)自行核准,跨县(市)的项目除外。 |
无 |
企业或法人 |
9A21200 |
总投资5000万元(不含)以下的县(市)级现代物流项目核准(含农产品批发市场) |
无 |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扩大县(市)部分经济社会管理权限的决定》(省政府令第249号)附件《扩大县(市)部分经济社会管理权限目录》第十八项 总投资5000万元(不含)以下的县(市)级现代物流项目核准(含农产品批发市场)由县(市)自行核准。 |
无 |
企业或法人 |
9A21300 |
县(市)境内水资源配置调整项目核准 |
无 |
1.《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3年本)》(国发〔2013〕47号) 一、农业水利
其他水事工程:涉及跨界河流、跨省(区、市)水资源配置调整的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由地方政府核准。
2.《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扩大县(市)部分经济社会管理权限的决定》(省政府令第249号)附件《扩大县(市)部分经济社会管理权限目录》第十九项 县(市)境内水资源配置调整项目核准由县(市)自行核准,跨流域、跨县(市)的项目除外。 |
无 |
企业或法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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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市)城镇保障性住房、排水、道路照明、园林绿化、公共停车场、公共广场、地下公共设施、市容环境管理和城市公园项目核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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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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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A21400 |
县(市)境内总装机容量1万千瓦(不含)以下的水电站项目核准 |
无 |
1.《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3年本)》(国发〔2013〕47号)二、能源 水电站:在主要河流上建设的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由地方政府核准。
2.《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扩大县(市)部分经济社会管理权限的决定》(省政府令第249号)附件《扩大县(市)部分经济社会管理权限目录》第二十项 县(市)境内总装机容量1万千瓦(不含)以下的水电站项目核准由县(市)自行核准。 |
无 |
企业或法人 |
9A21500 |
县(市)境内二级(不含)以下公路项目核准 |
无 |
1.《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3年本)》(国发〔2013〕47号) 三、交通运输
公路:国家高速公路网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国家高速公路网外的干线项目由省级政府核准;地方高速公路项目由省级政府按照国家批准的规划核准,其余项目由地方政府核准。
2.《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扩大县(市)部分经济社会管理权限的决定》(省政府令第249号)附件《扩大县(市)部分经济社会管理权限目录》第二十一项 县(市)境内二级(不含)以下公路项目核准由县(市)自行核准,但跨县(市)项目、以及需作为独立项目申报中央资金补助的项目除外。 |
无 |
企业或法人 |
9A21600 |
县(市)境内独立公路桥梁、隧道项目核准 |
无 |
1.《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3年本)》(国发〔2013〕47号) 三、交通运输 独立公路桥梁、隧道:跨境、跨重要海湾、跨大江大河(三级及以上通航段)的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由地方政府核准。
2.《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扩大县(市)部分经济社会管理权限的决定》(省政府令第249号)附件《扩大县(市)部分经济社会管理权限目录》第二十二项 县(市)境内独立公路桥梁、隧道项目核准由县(市)自行核准,洞庭湖区行蓄洪区,跨湘、资、沅、灃四水(通航段)的项目,以及二级以上公路上的项目除外。 |
无 |
企业或法人 |
9A21700 |
年产磷肥20万吨(不含)以下,普钙30万吨(不含)以下,镁磷肥及钾肥20万吨(不含)以下项目核准 |
无 |
1.《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3年本)》(国发〔2013〕47号)五、原材料 化肥:钾矿肥、磷矿肥项目由省级政府核准。
2.《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扩大县(市)部分经济社会管理权限的决定》(省政府令第249号)附件《扩大县(市)部分经济社会管理权限目录》第二十三项 年产磷肥20万吨(不含)以下,普钙30万吨(不含)以下,镁磷肥及钾肥20万吨(不含)以下项目核准由县(市)自行核准。 |
无 |
企业或法人 |
9A21800 |
棉花加工企业资格认定 |
无 |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扩大县(市)部分经济社会管理权限的决定》(省政府令第249号)附件《扩大县(市)部分经济社会管理权限目录》第四项 棉花加工企业资格认定由企业直接报省。 |
质量技术监督局、工商管理局 |
企业或法人 |
9A21900 |
企业投资在非主要河流上建设的水电站项目核准 |
无 |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通知》(湘政发[2013]33号)附件一 (二)衔接调整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19项)第一项 企业投资在非主要河流上建设的水电站项目核准由地方投资主管部门实施。 |
无 |
企业或法人 |
9A22000 |
企业投资风电站项目核准 |
无 |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通知》(湘政发[2013]33号)附件一 (二)衔接调整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19项)第四项 企业投资风电站项目核准由地方投资主管部门实施。 |
无 |
企业或法人 |
9A22100 |
企业投资330千伏及以下电压等级的交流电网工程项目,列入国家规划的非跨境、跨省(区、市)500千伏电压等级的交流电网工程项目核准 |
无 |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通知》(湘政发[2013]33号)附件一 (二)衔接调整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19项)第四项 企业投资330千伏及以下电压等级的交流电网工程项目,列入国家规划的非跨境、跨省(区、市)500千伏电压等级的交流电网工程项目核准由地方投资主管部门实施。 |
无 |
企业或法人 |
9A22200 |
除中央企业投资外的企业投资现代物流项目核准 |
无 |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通知》(湘政发[2013]33号)附件二 (二)省本级下放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50项)第三项 除中央企业投资外的企业投资现代物流项目核准由市州、县(市)投资主管部门实施。 |
无 |
企业或法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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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道燃气项目核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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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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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A22300 |
除中央企业投资外的城市及干线公路加油站、加气站项目核准 |
无 |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通知》(湘政发[2013]33号)附件二 (二)省本级下放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50项)第四项 除中央企业投资外的城市及干线公路加油站、加气站项目核准由市州、县(市)投资主管部门实施。 |
无 |
企业或法人 |
9A22400 |
除跨市州或跨越湘、资、沅、澧四水干流通航段外的城市桥梁、隧道项目核准 |
无 |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通知》(湘政发[2013]33号)附件二 (二)省本级下放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50项)第七项 除跨市州或跨越湘、资、沅、澧四水干流通航段外的城市桥梁、隧道项目核准由市州、县(市)投资主管部门实施。 |
无 |
企业或法人 |
9A22500 |
除省属项目外经济适用房项目核准 |
无 |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通知》(湘政发[2013]33号)附件二 (二)省本级下放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50项)第八项 除省属项目外经济适用房项目核准由市州、县(市)投资主管部门实施。 |
无 |
企业或法人 |
9A22600 |
总投资1亿元及以上娱乐场所项目核准 |
无 |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通知》总投资1亿元及以上娱乐场所项目核准由市州、县(市)投资主管部门实施。 |
无 |
企业或法人 |
9A22700 |
总投资5000万元及以上体育馆、中心、训练基地项目核准 |
无 |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通知》(湘政发[2013]33号)附件二 (二)省本级下放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50项)第十项 总投资5000万元及以上体育馆、中心、训练基地项目核准由市州、县(市)投资主管部门实施。 |
无 |
企业或法人 |
9A22800 |
不新建输变电设施、接入35千伏及以下电网的分布式风电项目核准 |
无 |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通知》(湘政发[2013]33号)附件二 (二)省本级下放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50项)第十一项 不新建输变电设施、接入35千伏及以下电网的分布式风电项目核准由市州、县(市)投资主管部门实施。 |
无 |
企业或法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