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6-08-12 信息来源:发展和改革局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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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发改局非行政许可项目
1项
项目编码 | 项目名称 | 子项 | 审批 对象 |
9B22900 | 政府出资的投资项目(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资金申请报告)的审批 | 无 | 1.《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第三条 (四)简化和规范政府投资项目审批程序,合理划分审批权限。按照项目性质、资金来源和事权划分,合理确定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之间、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与有关部门之间的项目审批权限。对于政府投资项目,采用直接投资和资本金注入方式的,从投资决策角度只审批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除特殊情况外不再审批开工报告,同时应严格政府投资项目的初步设计、概算审批工作;采用投资补助、转贷和贷款贴息方式的,只审批资金申请报告。具体的权限划分和审批程序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会同有关方面研究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后颁布实施。 2.《湖南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决定的实施意见》(湘政发[2005]11号)第三条 (三)简化和规范政府投资项目审批程序,合理划分审批权限。按照项目性质、资金来源和事权划分,合理确定各级政府之间、省级投资主管部门与有关部门之间的审批权限。采用直接投资和资本金注入方式的,只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除特殊情况外不再审批开工报告,同时应严格初步设计、概算审批工作。采用投资补助、转贷和贷款贴息方式的,按照规定履行审批、核准或备案手续后,只审批资金申请报告。政府投资项目的权限划分和审批程序另行制定。 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规范新开工项目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7]64号)二、建立新开工项目管理联动机制.各级发展改革、城乡规划、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建设和统计等部门要加强沟通,密切配合,明确工作程序和责任,建立新开工项目管理联动机制。实行审批制的政府投资项目,项目单位应首先向发展改革等项目审批部门报送项目建议书,依据项目建议书批复文件分别向城乡规划、国土资源和环境保护部门申请办理规划选址、用地预审和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完成相关手续后,项目单位根据项目论证情况向发展改革等项目审批部门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并附规划选址、用地预审和环评审批文件。项目单位依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文件向城乡规划部门申请办理规划许可手续,向国土资源部门申请办理正式用地手续。 |
无 | 企业或法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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