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乌鸡岭风电场项目核准主体变更及资本金变更的批复
发布时间:2016-08-03 信息来源:发展和改革局 作者:
 

城发改字[2016]27

关于核准城步乌鸡岭风电场项目变更项目

业主及项目资本金的通知

城步湘电新能源有限责任公司:

你公司报来《关于城步乌鸡岭风电场项目原核准主体及项目资本金要求变更的请示》及相关材料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1、湘电新能源城步乌鸡岭风电场项目于20141222日报我局核准(城发改字[2014]164号),原建设单位为湘电新能源城步分公司,建设地点位于城步县长安营镇,设计总装机规模49.5MW,安装242MW及一台单机容量为1.5 MW的风力发电机组。项目总投资41388万元,原核准项目资本金为12416万元,占总投资的30%,其余70%资金申请国家开发银行湖南省分行贷款解决。为便于加强企业经营管理,根据县人民政府关于我县风电开发项目必须在城步注册成立具有法人资格公司的要求,同意乌鸡岭风电场项目业主由湘电新能源有限公司城步分公司变更为城步湘电新能源有限责任公司。项目资本金变更为8277.6万元,占总投资的20%,其余80%资金申请中国进出口银行湖南省分行贷款解决。

2、项目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和内容及技术方案按原核准文件不变。

3、本次核准的相关文件分别是《国务院关于调整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资本金比例的规定》(国发【200927号)及国务院《关于调整和完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资本金制度的通知》(国发【201551号)、《城步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迅速在我县成立具有法人资格公司的函》(城政函【201431号)、湘电新能源有限公司2016324日向我局出具的关于在城步成立城步湘电新能源有限责任公司,承担城步所有(原)湘电新能源有限公司城步分公司业务的《证明函》。

4、请依据本文件和城发改字【2014164号核准文件,办理城乡规划、土地使用、资源利用、安全生产和银行融资等相关手续。

本核准文件有效期为2年,自发布之日起计算,在核准文件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的,核准文件自动废止。

O一六年三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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