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发改字[2016]45号
关于县房地产开发公司新建茅坪农贸市场建设
项目备案的通知
城步苗族自治县房地产开发公司:
你公司报来的《关于请求批准城步苗族自治县房地产开发公司新建茅坪镇农贸市场项目备案的请示》及相关资料收悉。经审查,茅坪镇农贸市场建设项目于2014年5月13日由我局批复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城发改字【2014】61号),项目建设单位为茅坪镇人民政府,为尽快落实项目资金融资问题,加快项目建设,同意该项目建设主体由茅坪镇人民政府变更为县房地产开发公司,现将有关问题批复如下:
一、备案依据
依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国家发改委关于实行企业投资项目备案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发改投资[2004]2656号)、《湖南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的实施意见》(湘政发[2005]11号)、《邵阳市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5年本)》(市政发〔2015〕4号)和《邵阳市企业投资项目备案暂行办法》(市政办发[2006]8号),该项目不属于政府核准项目目录范围,由县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备案。
二、备案内容
1、项目名称:新建茅坪镇农贸市场建设项目。
2、建设单位:城步苗族自治县房地产开发公司。
3、项目建设地点:城步苗族自治县茅坪镇。
4、项目建设规模与建设内容:项目用地面积23413.9平方米,总建筑面积39601平方米,其中:农贸市场建筑面积6000平方米;配套用房建筑面积11395平方米;商品住房建筑面积22206平方米。
4、项目总投资及资金来源:项目估算总投资5800万元。资金来源由企业自筹解决。
5、该项目建筑工程、安装工程全部实行委托公开招标,请与招标代理机构签订合同后报我县招投标办公室备案。
6、请依据本备案文件办理城乡规划、土地使用、环境保护、安全生产等相关手续。
本备案文件有效期2年,自发布之日起计算。如需对本项目备案文件所规定的有关内容进行调整,请及时以书面形式向我局报告,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在备案文件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项目的,应在备案文件有效期满30日前向我局申请延期。项目在备案文件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也未申请延期的,或虽提出延期申请但未获批准的,本备案文件自动失效。
二0一六年五月十七日
抄送: 县政府办 、 县规划建设局、县国土资源局、 县商务经信局、 县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局、 茅坪镇人民政府。
城步苗族自治县发展和改革局办公室 2016年5月17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