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发改字[2015] 48号
城步苗族自治县发展和改革局
关于儒林镇清溪村民族民俗特色村保护项目立项的批复
县儒林镇清溪村居民委员会:
你村委会报来《关于我县儒林镇清溪村民族民俗特色村落保护项目的立项申请报告》及相关资料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儒林镇清溪村地处县城城北,有14个村民小组,总人口1326人,2009年被湖南省民族事务委员会定为湖南省少数民族特色村寨。现因古建筑群年代久远,瓦片破碎掉落,漏水相当严重,横条、木柱、木板、雕花腐朽加速,如不及时修缮,大部分古民居将有坍塌的危险,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524号)文件精神,同意县儒林镇清溪村民族民俗特色村保护项目立项。
二、建设规模及内容。古民居的保护、修复和危房改造工程;杨家宗祠恢复建设;古商铺修复工程;无害化垃圾、污水处理环保工程;游道及石板路工程建设;消防安防等配套设施。
三、项目总投资及资金来源。项目估算总投资400万元。资金来源:争取2015年省预算内“民族民俗特色村落保护专项”资金150万元;县财政配套资金250万元。
四、项目建设过程中涉及建设用地、环保、节能、安全生产等事项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五、工程设计施工、监理、设备采购招投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有关规定,报县招投标办公室核准后实施。
本项目文件有效期2年,希据此项目文件抓紧施工图设计,按程序办理开工报建手续,尽快开工建设。未经批准,不得随意扩大建设规模和总投资。
特此批复。
二○一五年六月一日
抄送:县政府办,县财政局,县国土局,县环保局,县规划建设局,县安监局,县统计局,县民政局,儒林镇人民政府。
城步苗族自治县发展和改革局办公室 2015年6月1日印发
(共印20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