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文号:城卫医罚决字[2022]02号 被处罚人(单位/个人): 城步儒林**医师诊所 地址(住址): 湖南省邵阳市城步苗族自治县.......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何** 性别: 女 民族: 电话: 卫生许可证件或营业执照号码/身份证号: 本机关依法查明 你诊所没有按照规定定期对诊所的场所、物品、医疗器械进行消毒;重复使用一次性医疗器械;没有定期开展消毒和灭菌效果检测。 以上事实有 诊所何**和吴**询问笔录一份;现场笔录一份;现场拍照二份 为证。 你(单位)违反了 《消毒管理办法》第四条和第六条 的规定。 现依据 《消毒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 的规定,决定予以你(单位) 责令立即改正,处以3500元罚款 的行政处罚。 罚款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 城步苗族自治县财政事务中心。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第一款(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 城步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 武冈市 人民法院起诉,但不得停止执行本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城步苗族自治县卫生健康局 2022 年 3 月 31 日 |
备注:本决定书一式二联,第一联留存执法案卷,第二联交当事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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