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6-07-12 信息来源:国 土 资 源 局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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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步苗族自治县国土资源局
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
公 告
城国土征告字[2016]第04号
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下发《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审批单》[2016] 政国土字第818号审批文件,批准征收丹口镇沉江渡村集体土地0.1686公顷,用于城步苗族自治县河口水电站项目建设。经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对被征收土地单位的土地补偿登记进行复核,拟定了《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8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之规定,现将《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补偿标准:
1、征地补偿费标准:按照湘政发[2012]46号文件规定执行。
地类名称 |
旱土、林地、园地 |
水田、建设用地 |
荒山荒地 |
征地补偿费标准 |
27200元/亩 |
34000元/亩 |
17000元/亩 |
2、青苗费补偿标准:按照市政发[2014]5号文件执行。
地类名称 |
水田 |
旱土 |
疏林地 |
有林地 |
青苗费补偿标准 |
2160元/亩 |
1440元/亩 |
3000元/亩 |
8000元/亩 |
二、农业人员安置办法:货币安置。
三、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对本方案内容如有不同意见或争议的,请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以村委员会集体经济组织为单位,书面申请城步苗族自治县征地拆迁办公室举行听证(县国土资源局二楼)。逾期,视为放弃听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之规定,对批准后的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争议,不影响征地实施。
特此公告。
2016年7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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